严惩!内蒙古对14件哄抬医疗物资事件从严从重处罚

截至2020年2月6日,内蒙古共获悉各地哄抬医疗物资价格等舆情事件25起,已有14起事件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从严从重做出行政处罚,其余正在按照程序取证,依法对涉事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将严重违法违规者纳入国家信用联合惩戒系统进行惩戒。


严惩!内蒙古对14件哄抬医疗物资事件从严从重处罚


  • 呼和浩特市

2起,已处罚1起

案件一: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媒体“抖音”曝光小召前街凯蒙药店口罩涨价线索。经核查该药店于1月21日购进30套医用口罩,当日销售15套,随后销售价格连续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11375.00元,已下达处罚告知书,将于2月5日交罚款后结案。


案件二:1月24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从内蒙古寿春堂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购买的无独立包装的口罩价格为每个28元,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调查终结,1月30日作出决定行政处罚5000元,目前正在等告知期满后予以执行。


  • 包头市

3起,已处罚1起

案件一:1月24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内蒙古吉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1月27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店经营者检查中,发现包头市德益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5盒复方板蓝根颗粒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1月2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舆情监测信息,对昆都仑区鞍山道药店江南文殊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在销售部分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调查,调查阶段已结束,正在法制股核审,核审通过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乌兰察布市

2起,已处罚2起

案件一:1月26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线索,称前旗永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1月23日销售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有效使用期标识的口罩50支。经调查取证,违法嫌疑人前旗永兴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永军)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做出如下处罚(前市监罚〔2020〕002号):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000元。


  • 赤峰市

2起,已处罚1起

案件一:1月23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松山区良品生活超市销售口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案件二:1月26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天山镇市场监管三所根据举报对赤峰天德康美医药四十六连锁门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于2020年1月25日至26日将一次性防尘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销售,共80包。至检查时该批一次性防尘口罩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期间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构成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4000元;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9800元。


  • 阿拉善盟

2起

案件一:1月26日,阿拉善盟12315接到巴彦浩特一居民投诉,称其在欣苑国际小区“瑞捷康办公便利店”购买N95口罩,一盒10片口罩卖300多元。接到投诉后,阿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和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查,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按执法程序对该案全面调查取证后,立即责令当事人限期对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对所售商品明码标价、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剩余11包一次性使用口罩和14瓶84消毒液予以扣押。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商标法》第六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拟对该案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案件二:1月26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南环市场监管所在对阿拉善左旗和协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高价销售3MKN95口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3日购进100片3MKN95口罩,进货价格为30元/片,1月26日到货后以65元/片的价格销售。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部门拟对该案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锡林郭勒盟

8起,已处罚8起

案件一: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锡林浩特市宝芝林大药房(锡林浩特市气象局对面)抬高KN95、KN90型号医用口罩销售价格,锡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锡林浩特市宝芝林大药房以6.5/只和6.5元/袋(两只)的价格购入KN95型号单只包装口罩50只、KN90型号双只包装口罩100袋。依据该药房在之前年度口罩正常作价办法,即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价后销售价格为13元/只和13元/袋(两只)。但该药房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口罩价格提价到15元至30元/只(袋),并销售口罩111只,违法所得共计893元。同时,该药房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规定,对其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3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4465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1月29日有群众举报内蒙古百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阿巴嘎旗达明堂店,高价销售口罩,经查,该店1月28日以14元购入折叠式防尘口罩200片,在25日前定价为19元,疫情期间提高到25元每片,查获时销售17片,违法所得102元,并处5倍罚款510元,合计为612元行政处罚。


案件四:1月 26 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锡林浩特市百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在防控疫情期间,提高所销售的医用口罩价格,在原销售价20元/盒的基础上,将价格提高到25元/盒进行销售,并销售医用口罩20盒,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同时,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1月 28 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锡林浩特市德一笙药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药店在防控疫情期间,提高所销售的医用口罩价格,在原销售价15元/盒的基础上,将价格提高到20元/盒,并销售口罩160盒,违法所得共计800元。同时该药店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1月 29 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锡林浩特市德瑞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在防控疫情期间,提高所销售的医用口罩价格,在原销售价18元/盒的基础上,将价格提高到23元/盒进行销售,并销售口罩90盒,违法所得共计450元。同时该公司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1月29日,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正镶白旗闪亮综合百货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该百货店在防控疫情期间,提高所销售的AQUA(PM2.5)口罩价格,在销售价应为23元/包的基础上,将价格提高到40元/包进行销售,共计销售1包,获违法所得17元。同时该百货店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正镶白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85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1月 29 日,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锡林浩特市安普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在防控疫情期间,提高所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在原售价25元/个的基础上,将价格提价到35元/个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口罩100个,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同时该药房未按规定对其经营的药品和商品进行明码标价。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二连浩特市

1起

案件一:2月1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同济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目前,市市场监管局正在按照程序对该案进行处理中。


  • 呼伦贝尔市

1起

案件一:2月1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爱购超市(龙凤新天地店)蔬菜价格过高的举报投诉,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店在蔬菜进价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28日起大幅度提高部分蔬菜的销售价格,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57%,平均差价率为273%。该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的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五十万元整。


  • 兴安盟

3起

案件一:1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突泉县宝石镇兴旺多元店销售的84消毒液售价过高。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康诺牌84消毒液未明码标价并高于市场价销售,共计2件,60瓶,进货价每瓶3元,以5元的价格售出42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案件二:1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突泉县宝石镇红彦服装店销售的口罩售价过高。经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店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未明码标价并高于市场价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口罩于2020年1月初在沈阳市五爱市场采购,共计5包,每包20个,以每包20元的价钱销售了3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决定拟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


案件三:1月31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线索,发现乌兰浩特市开生大药房有限公司 2020年1月24日和25日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烟台市绿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LH 2101 GB2626-2006 KN95”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面罩)15000个。于2020年1月26日至29日以15元/个、23元/个、25元/个、30元/个、35元/个的价格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进行销售,口罩的购销差价(加价率)达到50%-250%。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张名威在微信群中以“开生药房”的名义散布涨价信息,兜售口罩。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构成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拟处罚款35万元,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巴彦淖尔市

1起,已处罚1起

案件一:1月26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五原县荣生大药房进行检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购进“时尚防霾口罩”1000包计10000只,购进价0.8元/只,规格为10只/包,销售价2元/只。该批口罩未明码标价且口罩包装未标明厂址。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无厂址口罩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厂址口罩的违法行为。1月31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内蒙古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如下处罚:1.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5000元罚款;2.对销售无厂址口罩处5000元罚款。上述两项合并执行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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