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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