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中的法律原则与公民的权利边界


突发事件中的法律原则与公民的权利边界

每天我们都会被不同的信息刷屏,昨天传播比较多的新闻,是两个妇女在公共场合不戴口罩、态度蛮横,甚至对前来执法的公务人员吐口水、攻击;另一则黄山市人民较为关注的通报是:我市一名市民无视行政命令,不听劝阻擅自进入封闭场所,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非常时期行非常之事,我们对上述行径表示反对和愤慨。

难免会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们该如何行事,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健康,公民权利的边界在哪?我们要牢记的是: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但我国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况且现行法律中还存在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因此一般民众很难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所以,本文对以下法律原则进行简单的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我们日常了解的公民权利基,本体现在宪法和民法之中,比如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的权利;等等。上述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作为特别法,其在特殊时期时的适用效力优于一般法。在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个人的自由应受到限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关闭或限制使用公共场所,查验人员身份、对有关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隔离,等等。

所以我市政府决定关闭江心洲公园有法可依,其并非是在非法侵犯公民的锻炼和休息权,反之公民应遵守上述决定,不可强行翻越进入,否则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利益衡量原则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例如,国家在必要时可能需要征用个人财产,此时我们应对该等国家行为表示理解,并发扬我们的担当和奉献精神,但是如有几个方面同时征用,征用中产生的矛盾抑或征用带来的损失如何处理?此时,应采用利益衡量原则。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之精神,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的应急征用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也就是利益衡量原则的体现,即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来进行衡量。何种利益最优先,应以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基础,即依“普通人”的立场来考虑的,而这种“普通人”的立场代表的是一种大众性的心理;其次,这种评价应考虑道德风俗、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等内容。

故此,在公民权利保护中,当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做何种取舍,不但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还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利用价值位序来进行利益衡量,这样才能兼顾社会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基本价值目标。

三、平等原则

另外一则段子是:“小区门口卖武汉鸭脖的终于承认自己的鸭子是本地的,而不是从武汉的”。令人菀尔的同时,又替武汉人感到心酸,这说明现在大家谈武汉色变。民众的恐惧心理可以理解,但是有些社区或主管部门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把业主人为地分成三六九等,例如本地身份证和外地身份证不一样,买房的和租户不一样,并且有的要求业主出门要随身携带房产证。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欠妥。

当然当前疫情严重,从外地回来的民众按照有关规定主动上报,同时进行医学隔离是必要措施,这完全是出于医学原理,却并非意味着武汉人民或其他外地人的法律地位低于其他人,武汉人或者外地人的地位与本地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除了医学上的要求之外,民众的其他权利和义务都不应受到限制。无论是司法、行政还是社会,这时候都更要体现人文关怀。

意大利的佛罗伦萨街头一名中国留学生呼吁:“我不是病毒,我们是人类,请不要歧视我们”,随后获得了许多温暖的拥抱。希望让这样的拥抱温暖更多的人,温暖这个异常寒冷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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