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指导意见》(洛疫情防指〔2020〕4号),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全市建筑行业复产复工“返工”人员防控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下同),请全市各类建筑工地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建筑工地复工、“返工”是各类建筑建设施工工地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要严格落实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全市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指导意见》(洛疫情防指〔2020〕4号)文件精神要求,严防通过“返工”流入疫情,严禁通过复工扩散疫情。

  

第二条 成立由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赵书政同志任组长,市城管、交通、水利、交警支队、城投集团、轨道集团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全市建筑工地复产复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地、园林绿化工地、交通水利工地、各类管网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复产复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联防联控”的要求,建立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各企业、施工工地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深入防控一线,及时发声指导、掌握疫情、采取行动,全面加强信息报告、物资保障等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遏制疫情在基层蔓延扩散。

  第四条 各建筑施工工地复产复工后,要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六个必须”,即必须建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必须制定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必须每日对工地内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消杀防疫;必须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对工地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测,每日对全体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必须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二、建筑工地复产复工具体条件

  第五条 全市各类建筑工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复工申请:

  (一)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要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管理体系,贯彻落实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成立由总承包单位牵头的施工现场防控小组,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

  (二)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消毒。各责任主体按照防疫要求,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生活垃圾装袋清理,消除鼠、蟑、蚊、蝇等病媒生物孽生环境。工作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工作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保证自然对流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安装足够的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确保充分通风透气。

  (三)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以项目部为单位,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到工作作业区、生活区与外界围挡封闭。落实单人单间固定场所用于出现疑似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

  (四)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区设置体温检测点,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体温检测设备。准备足够数量的医用口罩,确保每一名进场作业人员均能按规定佩戴。储备足够的消毒剂并掌握其配制使用方法。

  (五)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工地食堂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佩戴合格口罩;改善盥洗条件,为施工人员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

  三、建筑工地复工申请程序

  第六条 2月9日起,分级启动复产复工申请受理工作。各建设项目达到复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填写《复工申请表》《“返工”人员疫情筛查表》,经辖区办事处、辖区行业主管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方可复工。

  (一)中心城区各房建工地经辖区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安监站组织复核。

  (二)中心城区各市政工地经辖区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市政科组织复核。

  (三)中心城区各商品房售楼部经辖区审核后,由市房管中心组织复核。

  (四)各轨道交通项目经辖区审核后,由市控尘办组织复核。

  (五)中心城区各交通、水利、城管类建设项目经辖区审核后,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六)各类工地经市级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住建局统一汇总并报送至市政府,经市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工。

  四、返洛务工人员疫情筛查

  第七条 扎实做好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疫情筛查工作。

  (一)获批复产复工的各类企业、施工工地、商品房售楼部在正式复产复工前,要切实加强疫情检查、人员管控和健康防护,如实准确填报所有上岗人员相关信息,特别是复工前活动轨迹和接触人员情况,上报市住建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二)在疫情结束前,复工企业尽量使用本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来自重点地区劳务人员,特别是来自湖北省和省内郑州、南阳、信阳、周口、商丘、驻马店、平顶山等重点地区的劳务人员及有接触史的劳务人员。14天内有过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自返洛或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起,居家隔离观察14天。

  (三)各类返洛务工人员疫情筛查由各建设施工单位签约的劳务公司负责资格初审,需持有劳务人员家乡驻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集体外出务工介绍信方可返洛从事建设生产。

  (四)各类务工人员返洛后,由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实名制登记后,上报市住建局统一发放工作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五、返洛务工人员运输疫情管控

  第八条 返洛务工人员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集体包车入洛。

  第九条 务工人员乘坐的交通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消杀灭过程,由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出具车辆运输通行证。

  第十条 务工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在重疫区所在城市区(高速服务区)下车逗留,并安排专人负责转载运输过程中各项疫情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务工人员返洛入驻建筑工地(企业)后,要集中进行防疫防治,严防疫情进入施工现场。

  六、施工项目工地疫情管控

  第十二条 各建筑工地对每名复工人员都要登记造册,及时掌握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密切关注返回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启动诊断、隔离、治疗等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十三条 各建筑工地要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全员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建筑工地人员进出档案,做好排查和登记。对进出工地人员的姓名、籍贯、来去方向、交通方式及时间等信息实施真实、动态记录,严格管控人员出入工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地现场人员外出流动。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防疫管理。

  (一)要切实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实施体温监测。

  (二)落实防疫消毒措施,对施工工地“五小”场所(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重点部位采取定时消毒、清洁、通风换气等措施,保持卫生清洁。

  (三)加强工地食堂餐具、食材、食品留样、电器、电力、燃气等安全管理,确保餐饮安全。食堂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确认健康后方可上岗。要采取灵活、分散方式保障员工用餐,严禁出现“扎堆就餐”等现象。

  (四)施工现场严禁农民工集中住通铺宿舍,宿舍要保持干净清洁通风。

  (五)做好垃圾清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严禁垃圾偷倒乱倒。施工现场各类临时设施未经行业监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复工。

  (六)各建筑工地要强化疫病防控知识普及,帮助务工人员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治知识,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各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每天两次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每天下午16时,施工单位要向辖区办事处报告当天的防疫情况,如有疫情及时上报。

  七、建筑工地疫情紧急应对

  第十五条 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各建设项目应制定疫情处置工作应急预案,提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协商,明确收治医院,一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确保及时送院诊治。

  八、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城管局、交通局、水务局、交警支队、轨道交通公司、城投集团公司协同制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及吉利区要参照本《细则》制定当地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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