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各地公安執法典型案例


疫情期間各地公安執法典型案例

今年春節“不一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來得突然、迅猛。面對疫情嚴峻形勢,公安民警奮鬥在平安守護和疫情防控的第一線,及時查處了一批涉疫情類違法犯罪案件,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小編從網絡媒體上搜集彙總了一些各地公安執法典型案例,供大家參考。


撫順網警溫馨提示:

疫情當前,廣大市民要積極響應政府號召,自覺投入到防控疫情的戰役中,努力為社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不添亂,不搗亂,堅持做到“七要、七不要”:

1、不要隨意傳發所謂“確診”病例人員信息,以及編造、傳播未經核實的其他涉疫情信息。要以官方發佈為準。

2、不要與防疫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謾罵、侮辱、推搡、毆打等妨礙公務的行為。要聽從工作人員指揮和安排。

3、不要隨意傳發個人隱私和政府工作文件類信息。要增強保密意識,維護他人合法權益。

4、不要藉機發國難財,進行製假販假、哄抬物價、招搖撞騙等違法活動。要做到遵紀守法,遵守公德。

5、不要隱瞞病情、隱瞞行程、隱瞞接觸重點人員、隱瞞外來人員等影響疫情核實的情況。要如實向工作人員彙報真實情況。

6、不要參與各類聚餐、聚會、聚眾等活動。要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7、不要做其他與疫情防控無益的事。要相信國家和政府。


一、違反治安管理的相關行為

1.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案例】

1、北京延慶

1月初,延慶區欒某在微信群發佈“白廟村出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的視頻。經核實,實際情況為:政府工作人員按要求對武漢返京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截至1月25日該監測對象已滿足居家觀察滿14日且無異常的規定,已解除監測。欒某因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2、河北張家口

1月26日,張家口市沽源縣任某、孟某某分別在微信群、朋友圈散佈“某小區樓內,武漢學生髮燒入院”“某小區住戶從武漢回來,多轉發”的不實信息,被沽源縣公安局行政處罰。


2.尋釁滋事行為

【案例】

1、河南鄭州

1月25日,馮某領在微信群發佈稱:“人人自危,抗武漢,不如來個大屠殺,滅了武漢。”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予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2、四川綿陽

1月28日,正值全區上下齊心協力共同抗擊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之際,姜某、張某某在張家營村一副食店買打火機和礦泉水時,姜某謊稱自己是剛從武漢回來的,以此為由不想給錢,隨即引發副食店老闆和在場群眾不滿和恐慌。公安機關分別對姜某、張某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和5日的處罰。


3.招搖撞騙行為

【案例】

貴州銅仁:2月1日,思南警方接到報警稱,有人多次冒充派出所民警在縣城不同的店鋪內借錢和購買菸賒賬,請求處理。接警後,思南警方快速行動,並於15時許,在張家寨鎮將嫌疑人付某抓獲歸案。經詢問,付某交代了其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擊防控關鍵時期,自行到複印店複印相關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宣傳資料後,併到思南縣城各大街麵店鋪發放,借發放資料時冒充派出所民警,稱“身上沒帶錢,借點錢買菸,明天來還”等理由實施招搖撞騙的違法事實,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做出處罰。


4.阻礙執行職行為

【案例】

1、北京大興

1月29日,梁某在大興區首座御園小區門前,因對進入小區需測量體溫的規定不滿,與小區保安員發生糾紛。團河派出所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梁某對民警進行侮辱謾罵。現梁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大興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2、陝西西安

1月28日,砲裡街辦某村村民王某駕駛車輛經過砲裡街辦某村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檢查站時未按照檢查站要求停車檢查,並與檢查站工作人員發生口角。王某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已被公安長安分局處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5.侮辱、誹謗行為

【案例】

1、北京

1月29日,韓某在乘坐616路公交車時,乘務管理員提示其應佩戴口罩乘車,其不聽勸阻並辱罵乘務管理員。北京公交警方經工作將韓某查獲,韓某對其在公交車上辱罵乘務管理員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1月31日,韓某因侮辱他人被北京公交警方予以行政拘留。

2、湖北恩施

1月30日,周某跟父母鬧矛盾後離開家,準備前往土橋大道錦聯華超市購買一些生活物品。他在進入超市入口時被保安攔住,被告知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進入人員密集場所必須佩戴口罩。周某因情緒不好,便沒有搭理。保安繼續將超市入口攔住並向周某指示入口處張貼的告知單再次對其勸阻。這時周某開始對保安人員破口大罵,話語汙穢。超市保安見勸阻不行便立即報警,周某得知後不僅不收斂,反而繼續辱罵。後周某因侮辱他人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6.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

【案例】

1、北京

2月2日,宋某乘坐北京地鐵六號線時,拒不接受協管員關於在地鐵車廂內戴口罩的建議,對協管員進行謾罵,並隨意往地鐵車廂裡吐痰,其行為引起周邊乘客的恐慌,擾亂了地鐵車廂裡的公共秩序。北京公交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以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為由對宋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2、貴州貴陽

2月1日,違法行為人陸某在全國新型冠狀病毒蔓延期間,貴州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後,違反有關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護口罩的情況下進入貴陽市南明區文昌南路亨特國際城市廣場。亨特國際城市廣場工作人員發現陸某未佩戴口罩後及時對其進行勸告,並向陸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陸某拒不佩戴口罩,並強行進入亨特國際城市廣場。在廣場工作人員對陸某進行勸阻的過程中,陸某大吵大鬧,並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致使亨特國際城市廣場內人員聚集,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2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陸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處罰。


7.侵犯他人隱私行為

【案例】

1、山西臨汾

1月29日,網民“cora”在微信群中傳播“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的文件(名單內容涉及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嚴重損害涉疫情人員的合法權益。經查,1月29日,網民姚某紅擅自將微信內部工作群中嚴禁轉發的“ 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 ”轉發至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引發網民大量轉發。1月31日,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對姚某紅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2、山西臨汾

近日,一張“武漢回晉人員名單”的圖片在我市微信圈中大量傳播。經查,網民張某濱、王某、段某瓊、樊某梅於1月25日先後在微信群中轉發關於“武漢回晉人員名單”的圖片,散佈公民個人信息,對涉疫情人員造成負面影響。洪洞縣公安局依法對張某濱、王某、段某瓊、樊某梅四人予以行政處罰。


二、觸犯刑法相關行為

1.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案例】

安徽黃山:1月25日,安徽省黃山市黟縣有網民在網站論壇發佈標題為《一大巴車武漢人逃到我們"深山老林"避難了真的很可惡可恨》的帖子,點擊量達33萬條,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該縣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巡查到這一信息後,立即開展立案調查,並將涉嫌製造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造謠人餘某抓獲歸案,經查該帖子所述內容均為謠言。目前,餘某已主動承認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因其散佈謠言,黟縣公安局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餘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2.尋釁滋事罪

【案例】

1、河北臨西

河北臨西父子3人擾亂疫情防控 2人被刑拘。1月26日晚,臨西縣警方接到搖鞍鎮林麻寨村幹部報警稱:村幹部劉某雲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勸返一名探親群眾,被村民劉某國夥同其長子劉某保、次子劉某浩持械堵在家中毆打謾罵,現已受傷住院。接警後,警方立即對涉案3人進行傳喚,但涉案3人多次拒絕傳喚到案,並藏匿。1月31日被抓獲。目前劉某國、劉某浩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2、河北張家口

1月26日,李某父子二人酒後在本村北口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檢測後,又返回檢查點對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事後二人逃匿。當日23時許,孔家莊派出所民警經過布控,將李某父子二人抓獲。二人被萬全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3.非法經營罪

【案例】

遼寧鞍山:1月下旬,鞍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工作中發現嫌疑人鄭某某在疫情期間存在倒賣醫用口罩行為,且數量較大。獲此線索後,鞍山公安立即成立由經偵支隊、鐵西分局等警力組成的專案組,迅速開展調查工作。經過偵查,專案組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活動軌跡。2月1日8時,專案組對案件開展收網抓捕。民警在鞍山市立山區一居民住宅內,一舉將涉嫌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口罩的鄭某某等三人抓獲,現場查扣口罩2.6萬餘隻。經審問,鄭某某等人交代了自今年1月22日起,共計非法銷售口罩30餘萬隻,非法獲利10萬餘元。


4.詐騙罪

【案例】

1、廣東汕頭

自1月27日以來,蘇某瞄準市面上口罩的供應缺口,在“閒魚”網上謊稱售賣口罩,利用受害人求購口罩的急切心理,以及缺乏辨識能力的特點,引誘受害人上鉤,伺機行騙。他本身沒有口罩的貨源,收到顧客的轉賬之後,就迅速地把顧客拉黑。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2、深圳寶安

1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萬豐派出所接事主胡先生報警稱,其被一販賣口罩商家詐騙17600元。據瞭解,胡先生於1月23日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條需要大批量購買N95口罩的消息。當日20時許,其一微信好友向其推薦了一位售賣口罩的商家,對方要價17600元。豈料貨款轉過去後,胡先生竟再也聯繫不上對方。警方於1月29日21時許,在中山市南頭鎮一出租屋內將涉嫌詐騙嫌疑人梁某抓獲,並現場繳獲手機、電腦、銀行卡等作案工具。


5.妨害公務罪

【案例】

1、北京石景山

1月30日,劉某在石景山區八角社區因進入社區登記問題隨意辱罵社區工作人員。八角派出所民警在現場處置過程中,劉某又對民警進行辱罵、推搡。現劉某因涉嫌妨害公務被石景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河北邯鄲

1月27日,在後百家小區南門設立的防疫防治檢查點,郭某濤、郭某南(後百家村人)、宿某(酒務樓村人)等人酒後無故干擾社區工作人員工作,肆意損壞檢查點檢測體溫儀並滋事攔車,影響社區正常秩序,嚴重阻礙疫情防控工作。拒不配合民警執行公務,拒不接受民警傳喚,阻礙民警執法,1月28日郭某濤、郭某南、宿某被刑事拘留。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案例】

1、廣東佛山

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獲了一個正在生產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廠,現場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產設備3臺、生產材料80餘箱、N95等型號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萬餘隻。嫌疑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

2、浙江義烏

1月25日晚,義烏市公安局接到義烏存在假口罩案件線索後,即刻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動。王某成、田某軍通過微信銷售仿冒“3M” 防護口罩,邵某娟、毛某娟等人從王某成、田某軍處進貨銷售給他人。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魯某科等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軍在逃。


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青海西寧: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噴嚏並故意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1月31日,青海警方發佈了一則通報:西寧市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村民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需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惡劣的是,苟某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現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案例】

江蘇南通:被告人王某,系某中西醫結合診所法人代表。2003年4月24日,王某收治發熱病人成某,5天后,成某因治療效果不明顯轉院,5月8日被省胸科醫院確診為“非典”(SARS)病例。期間,王某指派護士張某護理治療,致使張某被直接感染。王某因怕被吊銷營業執照,於5月3日悄悄將護士張某辭退,致使張某在某大型城市滯留6天。在此期間,王某與其電話聯繫兩次,卻未向有關部門彙報任何情況。張某其後回到老家,私自輸液進行治療,先後與31人密切接觸,涉及6個鄉、9個村、4個單位,造成“非典”疫情傳播,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后王某被依法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9.故意傷害罪、搶劫罪

【案例】

天津武清:2003年4月27日,天津市武清區汊沽港鎮數百名村民,因對區政府在該鎮中學籌備設立“接觸可疑非典病人人員醫學觀察點”不滿,在不法分子高某、趙某、宋某的煽動組織下,在鎮中學、鎮政府和鎮教育辦公室聚集,有部分人員實施了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活動,並將兩名執勤民警打傷。事件發生後,市公安局調集警力趕赴現場,迅速處置,並於當晚將事態平息。同時,抽調精幹刑偵力量組成專案組,全方位開展偵查工作,現已抓獲並經檢察院批准,依法逮捕了高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9人,另有部分參與鬧事者在公安機關的敦促下投案自首。


10.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

【案例】

福建泉州

2月1日安溪警方開展了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專項行動,共成功破獲兩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抓獲三名涉案人員。家住安溪金谷鎮的鄭某勇和鄭某海聽說野生動物“熱補”,燉湯給孩子喝對身體好,就相約持自制槍支去打獵。一個晚上的時間就非法獵殺5只野生鳥類。被警方查獲時還一直辯稱“一切為了孩子”。和鄭某勇、鄭某海不同的是,家住安溪劍鬥鎮的吳某德在回家路上,被一“小傢伙”吸引住了。這“小傢伙”是一隻可愛的貓頭鷹,因為幼小還沒有辦法展翅高飛。吳某德徒手將貓頭鷹抓獲,綁在摩托車後座上,欲帶回家飼養。經過福建閩林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鄭某海、鄭某勇獵捕的鳥類共計五隻,屬於雞形目雉科白鷳。白鷳屬於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Ⅱ級保護物種,五隻白鷳核定價值共計人民幣25000元;吳某德徒手抓獲的是領角鴞,屬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物種,核定價值人民幣15000元。目前警方已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對鄭某海等三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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