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禮記·昏義》中,古人娶妻的迎親是在黃昏時進行,含有“陽往陰來”之意,後加上“女”字偏旁協作“婚”;《說文解字》中,“姻”的解釋為“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婚姻在孕育生命的同時維繫了社會的發展。從古至今漫長的婚姻史大致可分為五種婚姻制度,即雜婚制、群婚制、對偶婚制、父權制和專偶婚制。自古以來,中國就是以家庭為核心,以血緣和婚姻為紐帶的社會。接下來我們談談這五種婚姻制度,本次先說前三種。

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一、雜婚制

在原始社會時期,生活在一起的原始族群是一個勞動生活單位,同時也是一個雜亂無序的繁殖機構。《列子·湯問》:“男女雜遊,不媒不聘。”《管子·君臣》:“昔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無有夫婦配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徵。”《呂氏春秋·恃君覽》中說:“昔太古常無群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這些文獻的大致意思就是說遠古男女雜處,匹配如同獸群,這些文獻所描述的正是原始社會雜婚狀態的真實寫照。雜婚存在於母系社會之前的一段時間,我國古代文獻記載了很多聖人“無父感天而生”的傳說,如有蟜氏與神龍感應生炎帝,附寶見光繞北斗而生黃帝等等。這些傳說雖不可信,卻反映了遠古時期的雜婚狀態。不過這種狀態下的群體是否算作真正的人類,這種雜交狀態是否能稱為婚姻,這些都是不好界定的問題。

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二、群婚制

在舊石器時代中、晚期,從原始群向氏族公社的過渡時期,出現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對兩性關係有限制的婚姻制度——群婚制。群婚指的是族群的男性與另一個族群的女性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兩群內男性與女性可不受約束的交往同居,但不固定對象。一般群婚實行於不同族群之間,歷史上很多地區都存在過這種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亞艾爾湖畔的狄埃裡等部落,一個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規例與通婚級別的—個女子或男子結婚外,還可以與該級別的其他異性通婚,甚至某些部落有暫時交換妻子和把妻子讓給來訪者的習俗。

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三、對偶婚制

對偶婚指不同氏族的男女雙方,在一段時間內實行由一男一女組成配偶,在婚姻關係上以女性為中心,但不穩固的一種婚姻形式。對偶婚中的兩性仍然不受約束,但比雜婚、群婚固定。這種婚姻關係中,一位女性可以有多個穩定的伴侶,但男方只有在女方家過夜權而無約束權,女性的伴侶可以更換。同樣,男性也更換伴侶。雖然兩性伴侶中有一個是相對穩定的,但男女雙方不成嚴格的固定關係,未形成一個獨立的家庭個體。對偶婚以外族群作為自己的母體,是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階段。在人類歷史上,對偶婚也在世界不同地區流行過,在我國仰韶文化晚期實行的就是對偶婚制。近代西南一些少數民族中殘存的“走婚”、“望門居”、“不落夫家”等習俗,其實就是反映了對偶婚制的歷史遺風。對偶婚必須克服群婚的強大惰性,跨越群婚設置的重大障礙,因而歷程顯得漫長而曲折,直到個體家庭經濟出現才結束。

古代的婚姻制度:雜婚、群婚、對偶婚

參考文獻

《說文解字》中女部字所反映的婚姻制度,焦項陽;

從《說文 》女部字看上古婚姻制度的變遷,王雪燕;

專偶婚(一夫一妻制)制度下的約束,鄭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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