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越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省公安廳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的公告出臺的非常及時非常有必要!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責,打擊違法犯罪寸步不讓。
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江蘇省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下列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其中,屬於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防疫職務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擴散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五、謊報疫情、警情,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辱罵、恐嚇醫務人員,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的。
七、以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的。
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一、未經批准在道路上設卡攔截、挖斷道路,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責,打擊違法犯罪寸步不讓。請全省人民群眾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積極舉報各類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特此通告。
江蘇省公安廳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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