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擊疫情:煙臺市公安局通告

煙臺市公安局通告

為徹底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依法嚴厲懲處危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疫情處置指揮部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21日以來,從疫情較重地區來煙人員、本省從省外返煙人員以及與確診、疑似病例和與疫情較重地區人員有密切接觸的人員,至今尚未報告登記的,應當在2月6日24時前向所在單位、村委和社區報告登記,此後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登記。登記後按社區防控要求,採取居家隔離觀察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等措施。凡有發熱、乏力、乾咳等不適症狀的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主動向所在單位、村委和社區報告登記。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的,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拒不按上述要求報告登記或者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治療等措施,且明知患有或者應當知道自身可能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或者放任傳染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強行衝闖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輛通行的,按照妨害公務、尋釁滋事等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三、謾罵、侮辱、傷害醫務人員,打砸、毀壞醫療設施,或者在醫療機構起鬨鬧事、掛橫幅、堵塞通道及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按照擾亂單位秩序、尋釁滋事等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四、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非法生產、銷售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偽劣口罩等防治、防護產品的,除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涉嫌犯罪的按照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口罩、隔離衣、防護服等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六、惡意編造虛假疫情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的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等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七、借疫情防控之機,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哄搶、詐騙公私財物的,按照相應行為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八、單位、出租房屋業主等相關人員,對涉疫重點人員不報告,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不落實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防疫指揮部要求的其他防疫措施,情節嚴重的,按照相應行為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九、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按照相應行為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十、有其他妨害、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相應行為依法從嚴予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違法犯罪線索,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煙臺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全市上下萬眾一心 抗擊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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