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淘的態度
這個當地人社局應該有相關文件出臺的,另外一般公司只發最低標準的基本工資。畢竟企業也很難,大家相互理解一下,共渡難關,
遇見雅婕
1、安排勞動者上班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答: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 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 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本次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即該延長的假期應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
答: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發放生活費。
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四款規定:“(二)受疫情影響停工停產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四)生活費標準。企業發放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70%。”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勞動者如若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觸者,而遭到強制隔離,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4、勞動者如若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是疑似或密切接觸者,而遭到強制隔離,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聘用關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如何處理?
答:不可以解除聘用關係,合同期限應該順延。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上述類型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又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和被隔離的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5、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建議用人單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又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勞動關係的處理。 企業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 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6、對於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用人單位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若單位有疑似感染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其餘非確診或疑似人員,建議用人單位安排自行隔離觀察期,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的《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20〕5號規定:“對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的員工,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或居家自我隔離等措施,未解除醫學觀察前不得安排復工。”
7、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應如何安排?
答:建議用人單位與員工充分協商,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可以採取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和待崗等。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又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三)受疫情影響返崗復工困難的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 1.帶薪年休假。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企業經與 職工協商一致後,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 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 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協商待崗。對於因疫情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企業經 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因此,對於因疫情防控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復工的員工可以優先考慮帶薪年休假,對於未返崗復工時間較長的職工,經協商後,安排待崗,待崗期間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生活費。
8、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該情況而定。
1、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其他員工,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對於出差感染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因為搭乘城市公共交通感染冠狀病毒肺炎的,在現有法律法規中不屬於工傷。其他人員在其他情況下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原則上也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現感染且在48小時內醫治無效死亡的,可申請認定為視同工傷。另外,根據本次疫情,相關部門是否放寬工傷認定標準,尚不得而知。
隔壁老王的日常生活
工資發放得看公司的情況,大多數的私人公司疫情期間不發放工資,事業單位應該會正常發放,尤其是醫生。
山村大男孩
如果企業沒有開工,員工沒有為企業帶來利潤,但是這是這次的疫情引起的,企業員工都沒有錯,這樣的風險企業員工應該按比例來承擔企業的損失。企業應該發放能保證生活的工資就可以了。這是我個人認為的,不認同的來噴我。
王帥帥的慾望
Lzh奮鬥人生
只有各退一步了。草擬一個,不全面。
政府減免一部分稅,甚至補貼企業一點,企業至少把保障員工基本生活的錢發下去。
銀行的車貸房貸等無息延期三個月。先渡過難關再說。
最多三個月,疫情就基本上完全消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