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公安將嚴厲打擊這些違法犯罪行為...

2月5日,記者從自治區公安廳瞭解到,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即日起,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10類違法犯罪行為。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疫情重點區域來寧人員及密切接觸者,在疫情防控排查中,隱瞞、謊報接觸史、就診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三、拒絕、阻礙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醫療物資調配、運輸等防控措施的;傷害、威脅、侮辱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的。


四、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拒不接受車輛和人員情況核查等防疫措施,強行衝撞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等通行,以及未經批准擅自實施堆土砌石、挖斷道路等封路斷路行為的。


五、惡意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非法散佈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製造、銷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生活用品、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七、企業、工地等違反相關規定開(復)工,在商場、車站、廣場、街道等場所違規組織人員集聚的。


八、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九、盜竊、詐騙、搶奪、損毀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以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對構成違反公安行政管理違法行為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群眾可以撥打110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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