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商事律師買賣欠款合同法律師:發生疫情合同還要履行嗎?

發生大規模疫情,合同還要履行嗎?違約怎麼辦?你關心的疫情防控期間的民商事法律問題都在這裡

為回應公眾關切,杭州中院出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法律問題解答,從民商事、行政、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訴訟服務等多角度,為公眾答疑解惑。


杭州民商事律師買賣欠款合同法律師:發生疫情合同還要履行嗎?


1.問:因疫情影響導致旅遊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怎麼辦?

答:因突發疫情導致旅遊服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問:預訂年夜飯或者其他春節期間聚餐宴席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的,怎麼辦?

答: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規定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消費者解除合同後有權要求退款。餐飲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承擔已準備食材等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分擔。

3.問:疫情防控期間,若公開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佈對某人的涉疫情不實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答:針對某特定對象,在網絡等公開場合散佈涉疫情謠言,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公開性,在一定範圍內可能會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佈謠言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若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問: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毆打醫務人員,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問:2020年國家延長春節假期(1.31-2.2),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實際延長了2天,該2天亦為休息日。對於勞動者在這3天假期工作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按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6.問: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或政府採取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在該期間到期的能否延長?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它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並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應延長至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7.問:疫情期間,各地出臺了企業推遲復工的文件,勞動者在遲延復工期間是否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勞動報酬?

答:根據文件要求,不得復工的企業擅自復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門要求復工的除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8.問: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間。

9.問: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10.問: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三、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11.問: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該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12.問: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諸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幫助和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穩定,是疫情防控在經濟領域延伸的應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佈《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預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13.問: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14.問:疫情期間當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離對象等因素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舉證證明因疫情影響而導致其自身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具體情形,進而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15.問:疫情期間證券市場波動較大,在此期間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披露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被揭示,個股震盪幅度更加嚴重。投資者對於自己的損失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答:疫情導致的證券市場波動過程中,上市公司的股價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場因不可抗力而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在上市公司無過錯的情形下投資者對此應自行承擔風險。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投資者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向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這裡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稅。在認定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時,要在綜合疫情影響等市場系統性風險基礎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場風險,兼顧中小投資者保護和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

16.問:當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參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於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

17.因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答:如合同中有關於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就此進行約定,則根據合同應適用的具體法律來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則進行協商、抗辯。無論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確約定,都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於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18.問: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若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是否應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受理企業破產申請?

答: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的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法院鼓勵、倡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時艱。

19.問:在疫情防控期間,破產企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答:疫情防控期間,現場債權申報工作暫停,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如因疫情原因暫無法收集申報債權所需證據材料的,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請延期提交。

20.問:擬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如何應對?

答:疫情防控期間,不適宜以現場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可通過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的現場債權人會議的,經管理人報人民法院同意,可暫停疫情防控期間的現場債權人會議,也可藉助信息化手段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或在做好公告和債權人通知工作後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

21.問:如何應對疫情防控對破產重整案件的影響?

答:疫情防控期間,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企業盡職調查等工作的開展客觀上受到限制,加劇了重整的不確定性。各方應秉持債務人資產價值最大化原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適當放寬投資人招募和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

22.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破產財產的處置應當有怎樣的應對舉措?

答: 在疫情防控期間,應儘量避免人群聚集活動,鼓勵通過網絡平臺採取線上拍賣方式進行變價拍賣。同時在適當情況下,可藉助拍賣輔助機構力量,引入在線直播、VR展示等技術,為買受人提供看樣途徑,提高破產財產處置的成功率和溢價率。

23.問:已經提起訴訟的專利或商標侵權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未能及時提出商標續展請求致使相應權利喪失的,如何處理?

答: 確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暫時失權的上述情形,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說明事實及理由,並可請求延期處理。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下發通知,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權利喪失的處理作出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結束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申請恢復權利。權利恢復後,當事人可繼續以該權利為事實依據作相應訴訟主張。

以上文章希望喜歡,喜歡的可以點關注,謝謝大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