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貸被起訴,借款人無資產可執行,但借款人現在在擺地攤,法院對地攤貨物可以執行嗎?

時刻戰鬥的老兵


如果對他必要的收入來源也執行,那就太過分了,他靠這個賺錢好翻身,如果法院執行了這些東西,夠償還所欠債務也還可以,如果不夠呢?他失去了賺錢的能力,更還不了欠款,反而會產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有弊無利


小世界618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親身經歷的一個案例,放在這裡分享一下,希望能夠幫到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

張某夫妻二人,曲某開貨車相向行駛,發生車禍,導致張某妻子雙下肢截肢。張某提出民事賠償,經協商,曲某賠償張某50萬元,當場給付20萬元,剩餘賠付款每年給付5萬元,6年內給付完畢。此事發生在2015年,曲某除了在2016年如約給付5萬元後,接下來的幾年都不曾按時付款,後張某申請執行。經過核算,曲某實際給付15萬元左右。經過了解,曲某有兩名子女,老大在讀大學,老二在讀高中,發生車禍後,曲某無證駕駛貨車,鎮內送貨為生。執行法官找曲某協商還款事項,曲某同意每年支付賠償款2萬元,分年中和年末兩次支付,但是,申請人張某不同意,向執行法官提出,必須扣押曲某送貨車輛,協商無果,執行法官無奈只能同意申請人張某的申請,扣押了曲某的車輛。

我認為,此件執行案件中,沒有任何一位贏家,可是說是“三輸”,原因如下:

一、申請執行人,“殺雞取卵”,後續款項的履行遙遙無期

我在以前的問答中回答過相近的問題,我總會問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目的是什麼。欠錢不還固然可惡,但是,需要債權人明確一點,不還錢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有錢而故意不還,那麼,任何合法的手段都是可取的,因為不值得同情。如果債務人因為投資失敗,因病等等原因導致不能還款的,我認為,要回欠款必然重要,但是,方式和方法應該保持一定的理性,不應該將債務人唯一的收入來源掐斷。

回到題目,執行法官發現債務人在擺地攤,地攤貨可以沒收,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償還債權人欠款,債權人可能當時能夠得到部分欠款,但是,如此做可能導致的後果就是,債務人以後只能變成“老賴”了,因為,沒有了經濟來源,沒有了賺錢還款的“希望”。

二、被執行人,“希望破滅”,後期無力履行法律規定的償還義務

作為債務人,有違約債務時,應該多與債權人溝通,取得債權人諒解,定下長期還款計劃,俗話說的:沒錢有個話。我想,執行難的問題,應該能夠獲得申請人的諒解。如果債務人不存在惡意欠債不還的情況,僅僅因為一時的失敗,導致的債務違約,生活中也是積極的努力賺錢,償還債務的,不妨為所謂的“老賴”留條活路,給一個“希望”。畢竟任何一個人都不希望自己是“老賴”。

三、執行機關,“執行不能”,執行案件短期內無法執結

實踐中,如果申請人提供了被申請人的財務信息,查證屬實後,如果申請人強烈要求查封、扣押的,執行機構一般都同意,而作為被執行人也是無話可說的。但是,面對這種申請人“置氣”式的執行要求,執行機關此案的結案期限,可預見的被無限置後了。可以預見的是,被執行人短期內是不會有盈餘資金來履行償還義務了,因為,唯一的生活來源被掐斷。

給債權人、債務人的建議

作為債權人一定不要忘記自己的最終目的:挽回損失。要理性。做一個理性的人。

作為債務人一定不要忘記自己的法律責任:履行義務。要主動。做一個誠信的人。

我是在法言法,希望用我的法律知識服務更多的人,歡迎關注、評論和轉發,有不妥之處,多多指正。

在法言法


律師大劉說法:請不要掐斷對方的經濟來源,不然一分錢也拿不到。

執行是一個很微妙的話題,就像企業重組一樣,如果你把企業一竿子打死,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但是讓他重組,你還有一定的希望。

一、從被執行人的角度分析。

既然被執行人沒有跑路,選擇通過自食其力擺地攤,那麼對他自己而言,生活還有一定的希望,他想通過掙錢維持生計、償還借款,這是一個好的方向。

在執行過程中,誠意非常重要,被執行人不放棄一絲一毫的掙錢機會,這樣債權人收到錢的希望就更大。

二、對於執行人來講,執行方法很重要。

在執行的過程中,如果你發現了被執行人資產,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也要分情況,比如直接沒收擺攤的貨物,有種竭澤而漁的感覺,明明被執行人現在生活已步入正軌,你卻斷絕了他的希望。

比如被執行人欠你10萬塊錢,這些貨物僅值1萬元,你收到這1萬元後,那9萬元是真打水漂了。

在能找到人的情況下,給被執行人一次機會,就是給你自己一次機會。


劉律師Lawyer


法院可以對地攤貨物進行執行,但是不一定會去執行。

首先,被執行人都已經擺地攤過日子了,處境相當堪憂。如果去執行,相當於斷被執行人的生活來源,會激化矛盾。此矛盾包括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的矛盾及被執行人與法院的矛盾,同時也可能出現被執行人與社會的矛盾。

其次,這種行為無異於殺雞取卵,並且有可能遠遠達不到執行效果。地攤上的貨物能滿足執行標的嗎?

如果法院要執行,也會採取柔和手段,如凍結賬戶。最強烈的手段也只是在一定期限內採取對其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拘留),而不會斷了生路。


刑案辯護人


藉此 給全國父老鄉親提個醒:

俗話說

: 跑了和尚,跑不了廟。

意思是 人跑了 房子跑不了。

如果 ,房子沒有,沒有還款的能力

。 無房無能力抵押, 假如給你的利息在高,不能借。

因為 放貸款 銀行是專家, 如果沒有抵押的貸款。

其次 靠 信譽。 如工作單位,如:連保。意思是兩家或者三家綁在一起。互相擔保,另外加上工作單位。

看看當今社會,看看銀行在出款之前的管理事項。

民間百姓,值得學習。說掉天,不能借錢。

迴歸正傳

債權人,通過法律途徑,使借款人還錢。

借錢方沒有能力,只有地攤貨物。

地攤貨物

很可能是借錢方的唯一出路,可能是一家人的食糧。

既然信任借款人,不能說一點關係沒有,把款借出。

債權人

那就看看怎樣能扶持借款人,鹹魚翻身,還清債務。

地攤貨如果每天賣出,生活費外。還能還點債權人。

那是萬福,不要逼迫,盼ta生意做大。還款只是時間問題,。

債權人如果有合理掙錢快的辦法,可以指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給借款人推薦。讓ta早日富裕,早日小康,早日發達 ,早日還清你的債務。



行人199075


如果這樣對一個擺攤創業人去強制執行,估計對報復社會不遠了?我就是一個負債的地攤人。我真心不想欠任何人的債。可惜創業失敗了,導致欠債還不上,但這些都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自己有沒有要去逃避。是否想再次東山再起而翻身。如果是欠債者不是惡意逃避。只是目前沒有執行能力罷了,就請各位債主給他機會翻身。應當給他適當的建議怎麼去做才能賺錢。這樣自己的債務早晚都會還清。相反如果債主不給債務人員翻身的機會。不給別人活路。別說最後自己一分錢要不到反而後貨不堪設想……本人曾經負債六十多萬。目前還有十萬左右債務



密朗木門


怎麼說,如果他的貨物能還完欠你的債務,應該申請執行,如果他是為了掙錢還債和生活,就應該放人一碼,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也是我們民族傳下的美德,現在在社會上以致對準所謂的老賴,我的觀點分兩種,一種是有錢不還的,這一種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譴責,還有就是創業失敗了而欠了很多外債,這一種應該大家放平心態,給他們時間讓他們從失敗的陰影中爬起來,去掙錢還債,不要一味的一棍子打死,誰也有困難的時候,也不要一味的用所謂的道德和法律去綁架那些失敗者,必經他們也給債權者們付過利息,希望大家和社會多給他們點時間讓其從失敗陰影中走出來去掙錢還債


春天的風


《民事借貸被起訴,借款人無資產可執行,但借款人現在在擺地攤,法院對地攤貨物可以執行嗎?》

01

有人問:

民事借貸被起訴,借款人無資產可執行,但借款人現在在擺地攤,法院對地攤貨物可以執行嗎?

關於這個問題,兄弟……

如果有人欠債不還,這種毫無法律觀念,毫無誠信意識的人,就該跟他鬥爭到底,就要讓他還錢……

現在社會風氣太壞了,需要我們站出來,跟壞人壞事作鬥爭。

02

但是呢,我們也需要一分為二的看問題。

有些人欠債不還,不是有錢不還,故意耍賴……

而是他們真的沒錢還,還不起,他們心裡想還錢,但確實沒錢,他們又不是孫悟空,又不會拔根毫毛,變出一堆錢來。

所以,有些人不還錢,是處於無奈,確實沒錢,被迫當了老賴。

所以我們要把這種情況區別開來。

03

其次呢,那種故意不還錢的,當然依法處理了。

那種確實沒錢還的,陳旭建議,高抬貴手,就算了。

你想啊,咱們借錢給人,一般都是認識,有點關係,甚至彼此印象不錯,關係不錯的人。

因為一點錢,就翻臉無情,這種事做出來,不太合適。

另外,我們也要想到,其他朋友看到我們為了一點錢就翻臉了,其他朋友怎麼看我們?

別人欠我們錢,如果他真的還不起,你把他殺了,也沒用。

但是,在你逼債的過程中,我們身邊其他有錢的朋友,看到了我們的冷酷無情,我們就會失去這些朋友,說實話,得不償失。

陳旭以前就借錢給朋友創業,可不是隻借給朋友幾百幾千,是借給朋友好幾萬。

朋友做生意虧本,錢我就不要了。

本來朋友做生意虧本,已經倒黴了,作為債權人,你還去逼債,良心過得去嗎?

就算你一心要錢,不怕逼死債務人,你不擔心其他朋友們怎麼看你?

做人,還是要講義氣,光明磊落的好!

04

一個人確實沒錢,你打他,罵他,威脅送他坐牢,他就有錢了?

不可能,還是照樣沒錢。

別說威脅坐牢,就是把他槍斃,也沒用。

反而暴露出來我們的冷酷無情,讓有錢人心寒,以後沒人願意借錢給我們。


所以陳旭建議:如果借款人都窮的擺地攤了,作為債權人的你,就對借款人宣佈,所欠債務一筆勾銷,不要了。


你能借錢給對方,說白了彼此以前關係不錯,對方落難了,就該幫對方一把,而不是雪上加霜。


有人說,陳旭你說的輕巧,借款人還不起債,就不要對方還債了,你自己能做到嗎?

這話說得好!

有圖有真相!請看上圖……

陳旭是這麼說的,也是這麼做的。

我借給朋友幾萬塊錢,他後來做生意出了點事,還不起了。

在2017年,我就對他說,我借給他的幾萬塊錢不要了,這筆賬一筆勾銷,你以後不欠我的錢了。


怎麼樣?陳旭做朋友夠義氣吧。

言行一致,說到做到,不放空炮!


屠龍有術


這個問題要從三個層面回答,

1,法律層面,

欠款人擺地攤,不違法,如果法院執行地攤東西,是違法的。

如果地攤東西,有能抵押價值,法院必須先查封,後拍賣。

如果地攤東西,只是欠款人能生活價值,即5O0以下,法院不能查封,這些東西與本案無關。

社會層面,

欠款人不是犯罪,有勞動權,同時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講究扶貧攻堅,社會兜底,欠款人已經到了擺攤地步,不能殺雞取屎。

道德層面,

放款人不是一點責任沒有,也不要成天老賴老賴的不離口,你不是什麼好人,多是些寄生蟲,大耳隆,執行不能,是專門紿你們的教訓。


鄂罕牧營


原則上地攤貨物也屬於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當然可以予以執行。但是,我並不建議對地攤貨物申請執行。


如題所述,在一場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債權人獲得勝訴,但是債務人卻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說,債權人雖然贏了訴訟卻還是沒能實現債權。隨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在擺地攤,於是便想對地攤貨物強制執行。那麼,這樣做是否可行呢?

我認為這樣做並不可行。雖然債務人的地攤貨物屬於他的個人財產,確實可以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對非金錢財產的強制執行的方式,一般是對其進行拍賣、變賣,然後將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拍賣費用以後,剩餘款項再用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試想,那些廉價的地攤貨,能拍賣、變賣個多少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後更是所剩無幾了,對債權人實現債權是毫無裨益的。

當然,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可以在執行程序中,達成有關的和解協議,比如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將地攤貨折抵多少債務轉讓給債權人。但是,債權人拿著這些地攤貨能幹什麼?難道讓他自己再去擺地攤賣貨嗎?顯然這是很不現實的。

其實,這件事情可以這樣解決。既然債務人在擺地攤,那麼他就會有相對穩定的收入。債權人可以將這條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法院,讓執行法院從這筆固定收入中,每月扣除一部分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如此一來,豈不是既省事很多,又能更容易地實現債權?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方法並不具有可行性,反而還會把債務人逼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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