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丨江海說法:防控疫情期間租賃、工作怎麼辦,屋主、租客和上班族都快看過來



海珠丨江海說法:防控疫情期間租賃、工作怎麼辦,屋主、租客和上班族都快看過來


防控疫情期間,出租屋及廠房能否如期收租?

餐飲、商鋪等實體門店經營困難能減租嗎?

上班族工作受限制怎麼辦?

工作報酬還如常發放嗎?


針對以上常見問題,江海司法所為各位街坊作出詳盡解答,保障大家合法權益。


民商事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疫情即屬於突發傳染病災害,屬不可抗力事件。在本次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情況下,因疫情防控、防治需要而導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不能正常


履行引發糾紛,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

適用公平原則妥處。

具體來說:


Q:在出租屋及廠房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受湖北“封城”影響不能如期返穗,導致租賃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的情況如何處理?

A:《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對於直接受疫情因素影響,而導致的其他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適用以上規定。


Q: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本次疫情影響,間接導致餐飲、商鋪等實體門店經營困難,承租方要求減免租金或存在拖欠租金情況如何處理?

A:為防控本次疫情,政府及有關部門建議市民少聚會,少旅行,不去或少去人員密集場所。而門店為春節做了經營的充分準備,且是經營的黃金時段,因疫情聯防聯控而遭受的經營嚴重損失也是顯而易見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仍按原合同履行,必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但在考慮是否可構成不可抗力並豁免當事人的責任時,還應考慮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予以分析。


一般而言,並沒有達到只有解除合同才能消除對承租方不利影響的程度,租賃雙方可以通過變更合同內容等讓步方式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待疫情過後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由法院認定情勢變更或者不可抗力等)。


勞動人事法篇

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範圍是否受限制?

A: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Q: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觸人員醫學觀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狀被隔離期間算作曠工嗎?如何發放工作報酬?

A: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不能以曠工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來解除勞

動合同;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


根據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第二點:“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Q: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解除合同?

A:不能。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離期間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根據省人社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明電〔2020〕13號)第一點:“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職工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Q:由於疫情不能及時返回復工的情況如何處理?

A: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

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Q:因疫情停產停工了,工資怎麼算?

A:企業因疫情原因停產停工,按人社部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Q:在延長的假期加班,加班費怎麼發?

A:《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的通知》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延長了2天。這2天假期應定性為公休日。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按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記者 溫倩茵】

通訊員 葉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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