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一確診患者因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濰坊一確診患者因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月5日凌晨,市公安局發佈通報,2020年2月3日,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依法對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張某芳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濰坊市經濟開發區某某花園小區居民張某芳,於2020年1月17日至20日離濰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經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經專家組評估,確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張某芳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面對大夫的問診,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多人存在被傳染的嚴重危險。


公安機關通報中透露,按照疫情防控規定,有關部門嚴密排查,已對與其接觸和相關的某某附屬醫院68名醫務工作者和某某花園小區、某某帝景小區、某某4S店等

49名人員,全部實行隔離觀察。同時,通報外地排查與其密切接觸者。


公安機關認為,張某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張某芳已被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濰坊一確診患者因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濰坊一確診患者因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新型冠狀病毒”屬於法定傳染病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明確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濰坊一確診患者因故意隱瞞旅行史和接觸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確診 、疑似人員拒接接檢疫、隔離和治療的要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因為這個群體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