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涉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維護我市社會大局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格爾木市公安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明知已經被確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不主動監測,拒絕隔離、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故意隱瞞、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或明知已經被確診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的人員密切接觸的人員,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傳播病原體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入其他場所傳播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拒絕接受疫情檢疫、強制隔離治療的,或者強行衝闖、故意逃避、繞行、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設置的卡點、警戒帶、警戒區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利用疫情製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及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四、在互聯網、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佈、傳播謠言,謊報疫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強制搭售、串通漲價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防護服、手套、消毒液等防治、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的。

七、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的;盜竊、詐騙、哄搶、破壞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八、違反規定組織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違反規定聚集活動,情節嚴重的。

九、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野生動物飼養者管理不善,致使野生動物擴散的。

十、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導致疫情虛假信息及其他相關有害信息傳播的。

十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二、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同時鼓勵廣大市民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0979-110

特此通告

格爾木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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