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廳發佈公告: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最高獎勵20萬!

2月2日,遼寧省公安廳發佈《關於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的公告》,規定從即日起,將對群眾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予以獎勵。

一、獎勵範圍

凡舉報下列涉疫違法犯罪線索之一,並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二)以故意逃避、隱瞞事實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四)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而傳播的;

(五)以防控疫情的名義實施詐騙的;

(六)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八)盜竊、詐騙、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和設備的。

對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群眾可以通過撥打“110”電話方式進行舉報。

二、獎勵條件

舉報涉疫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遼寧省公安機關管轄;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犯罪情況;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三、獎勵標準

(一)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被處罰1人可以獎勵1000元;

(二)被舉報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被採取強制措施1人可以獎勵2000元;

(三)被舉報案件存在涉案貨值的,可以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3%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每起案件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最低不低於1000元。

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對同一舉報人符合多個獎勵標準的,按照最高標準獎勵一次;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匿名舉報的,結案後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及時予以獎勵。

四、獎勵實施

公安機關受理群眾舉報的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後,將及時與舉報人聯繫。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根據案件性質和辦案進度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舉報內容屬於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實施獎勵;

(二)舉報內容屬於刑事案件的,對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實施獎勵。對涉及涉案貨值金額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實施獎勵。

(三)實施獎勵時,獎金在1萬元以下的,公安機關將在5個工作日內兌現;獎金在1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將在10個工作日內兌現。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群眾積極舉報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嚴格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時,舉報人應當如實舉報,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責任。

舉報人認為公安機關在實施獎勵時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的,可以向省公安廳投訴或者通過公安部12389網絡平臺進行舉報投訴,省公安廳將及時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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