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素質》必考的那些考點(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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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一 相關法律法規頒佈時間

1、1985年,通過《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的決定》,提出義務教育。

2、1986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3、1991年,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4、1993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1995年,頒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2006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義務教育法》。

注意:義務教育法是先於教育法頒佈的。


《綜合素質》必考的那些考點(二)“法律法規”


考點二 相關的重要權利

一、學生權利

(一)人身權

1、身心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搜查、關禁閉)。

3、人格尊嚴權(體罰、謾罵、變相體罰)。

4、隱私權(信件、日記、照片、成績、缺點或者隱私)。

5、名譽權和榮譽權。

(二)受教育權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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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二、教師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育教學權)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學術自由權)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管教權)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獲取報酬權)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權)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進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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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三 相關受理部門分類

一、教育行政部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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