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行程與病情?立案偵查!

福建晉江一名男子從武漢返鄉,謊稱自己從菲律賓回來,之後多次參加宴請和外出活動,之後他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並疑似感染多位親屬。根據相關報道,該名男子參加的兩場宴請,導致四千餘人居家觀察。

該名男子的行為引起了不少網友的憤怒,目前,該名男子已經被警方拘留。

當前,全國各地都為防控疫情付出巨大的努力,然而,部分自疫情發生地返鄉的人員刻意隱瞞行程,甚至隱瞞發病,不遵守居家隔離且外出訪友,帶來較為嚴重的結果。


日前全國查處多起相關案件


案例一:確診病例拒絕隔離 多日外出隱瞞行程

2月4日,深圳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阮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經查,湖北省潛江籍阮某與其家人於1月26日晚自湖北省潛江市自駕返回深圳市龍崗區。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籤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

阮某在簽訂《承諾書》後,拒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報告體溫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

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觀察。


案例二:瞞報行程邀友聚眾 自己確診感染三人

2月4日,內江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龍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內江籍龍某於1月22日返回內江。期間,龍某所乘的動車在途徑武漢漢口站時停留8分鐘。

返鄉後,龍某未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採取自行居家隔離和將情況上報相關部門,反而還多次邀約和參與朋友聚會、棋牌娛樂等活動。

1月29日,龍某因出現發熱症狀,到內江市某醫院就診,醫院隨即收治隔離。1月30日,龍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從1月22日至1月29日,龍某返回內江期間共密切接觸15人,其中已有3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其餘人員全部採取隔離措施,進行醫學觀察。


案例三:拒不配合社區調查 就醫撒謊感染醫護

2月3日,濰坊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張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濰坊市居民張某於1月17日至1月20日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濰坊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張某因咳嗽、頭疼就診於某某附屬醫院。2月2日,張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張某在返回濰坊後,拒不配合當地社區調查,就醫時刻意隱瞞個人旅行史和人員接觸史,致使與其接觸的68名醫務工作者和其餘49名人員被隔離觀察。

目前,張某已被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案例四:身體不適隱瞞病情 到處活動接觸多人

2月2日,徐州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張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徐州籍張某於1月14日自武漢返徐後,出現發熱症狀並前往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張某在就診時刻意隱瞞病情及武漢旅居史,併到多處公共場所與不特定人群接觸。

目前,張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被醫療機構隔離收治。


案例五:密切接觸確診患者 不以為意搭乘公交

2月2日,贛州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陸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贛州籍陸某於1月17日乘飛機到外地遊玩,並於1月25日返回贛州。出遊期間,陸某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有親密接觸。返贛後,陸某拒不遵守居家隔離的,仍乘公共交通工具與他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目前陸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


案例六:武漢返鄉身體不適 欺騙醫生感染五人

2月2日,長春市公安局對確診病例王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王某於1月19日自武漢回長春探親後,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在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3次就醫期間,刻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導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

目前,王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送至指定醫院醫治。


案例七:外出旅遊已有發熱 瞞報病情拒絕隔離

2月1日,玉林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薛某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於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行程與人員接觸史。

此外,薛某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2月1日,玉林市公安局對薛某採取相關措施。


案例八:拒絕備案編造日程 父子二人隱瞞病情

1月31日,西寧市公安機關對確診病例苟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西寧市湟中籍苟某,長期在武漢務工,近日返寧後,拒不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置工作指揮部關於“重點地區人員須向社區(村)登記備案,並主動居家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歸寧日期信息,對自己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苟某還有意隱瞞其子與其一同從武漢返寧的事實,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動,並密切接觸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由公安機關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心存僥倖不可取,惡意瞞報更不行

2003年“非典”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曾聯合出臺《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第一條明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而查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可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對於病毒攜帶者不主動上報,隱瞞逃跑的行為,如當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則涉嫌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最高可至死刑。

事實上,針對此次疫情,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強調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

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制發《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也強調,依法嚴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類36種刑事犯罪,故意傳播新冠病毒,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等5種刑事犯罪最高判死刑。



雲浮融媒中心

值班主任:趙軍鰻

值班總編:盧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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