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职场行者


隔行如隔山,作者没写清楚是自愿不让单位买五险还是单位不愿意买,很多人因为某种愿意是不愿意企业给买五险的,如果是你不要买,后面又要求企业补上,只能说明你这人不厚道


猫猫1980


【杏豆】为你解答,员工入职时单位说明不交社保并且让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时再要求公司补缴,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是公司给自己挖了“坑”,如果员工同意这种做法那么则是对单位这种行为火上浇油,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则对自己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员工其实是用了缓兵之计,先让自己成功就业,然后等到东窗事发时再与企业新账、旧账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境遇,但从来没想过要求公司补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实现逆转,我们接着往下分析,主要是基于两点:

一、协议的无效性

表面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订立协议的双方都接受协议的任何条款,单位主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接受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协议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用工风险。

这就必须回到协议的有效性,一份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要看他内容的合理性。同时也应注重它的合法性,显然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这种协议,不论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保法的角度都属于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无效协议。

所以在签署的时候员工完全可以签署,因为即便签署了这这个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仍然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协议是根本无效的,属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自欺欺人的一种表现。

二、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

这一点我们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内容中去,可以说社保法对于企业非常的宽容,我们就拿第58条来说,第58条的原文应该是企业应该自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之所以说宽容,是因为这里用到了应该二字,而没有说必须,并且对于单位未及时履行第58条的内容做法是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为员工补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处应缴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且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题主的这种情况,属于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请求,完全可以在离职时提出这样的诉求,因为在当下社保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会越来越被重视,所以,在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诉求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法处理,保障员工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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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簿杏豆


这样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入职时并没有考虑到社保问题,大多数人只是为了经验有工作岗位即可,并没有考虑太多。甚至有的人签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这些人离职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于情于理是不合适的,毕竟你当初写过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为什么要说合法呢?

缴纳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弃呢?

但是,国家是什么态度呢?国家的态度实际上是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所有劳动者也必须遵纪守法。

绝大多数人只以为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的权利,这是理解错误。

劳动法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说,缴纳社保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可能很多劳动者误认为让企业给缴纳社保是自己的权力,不好意思,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也是你的义务。并不是说两个义务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这个义务的。

遵守缴纳社保法定义务的过程中,企业的责任更大一些

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占据了主导责任,因为缴费是有用人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权力。

注意其他权力是不具备的,比如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克扣职工工资、对职工进行罚款等等。尤其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力,即使是事业单位和法院都没有权力罚款。

《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社会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了。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保,《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罚则,一方面是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是有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于欠缴金额的1~3倍罚款。

单位不缴社保,如何保护职工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发生社保可以报销的事项时,这样就会非常吃亏。比如工伤、生育和住院报销等待遇。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保的责任,产生的社保基金应报销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工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要有用人单位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都一样。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中,也明确按照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伴随的,往往还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应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在保护职工参加社保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不管是否是职工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只要劳动部门查实,甚至不管是否职工维权,都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暖心人社


这就真的是不知者不畏!劳动者不知劳动法,难道企业也不吃劳动法吗?企业这是在给自己挖坑,属于掩耳盗铃。员工因为无知和不懂劳动法,一句信誓旦旦的签了这种放弃声明!但最终而言,如果劳动者一旦诉诸法律,吃亏和被处罚的只能是企业,劳动对确是接受赔偿或者被补交全部社保。

一、公司入职所说的给员工不缴纳社保,并且签署社保不交了,放弃协议,真的是一种非常无知和无畏的行为,完全是在给企业自己挖一个法律的大坑。

其实就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而言,劳动者在一家企业去上班,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劳动者所享受到的权利,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上班,并且订立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签订还是没签订,这个劳资关系已经产生)企业都要无条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是员工入职30天以内企业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社保缴纳是强制性的,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的,也不存在什么因为签署了社保放弃协议,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企业以各种变相的理由和手段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诉诸法律途径,其不仅面临劳动赔偿,还有为员工缴纳清楚员工在职时的所有社保,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处罚等行为!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让员工签署不缴纳社保放弃协议从属是一种迂腐和无知的行为!

如果员工没有这种意识或者不诉诸法律,那么吃亏的是员工,你让员工失去了自己的社会保险。但如果员工一旦诉诸法律,完完全全吃亏的就是企业!

二、签署社保放弃协议是没有法律效益的,更是违法的基础上再违法。那么你在临时时要求企业给你缴纳清楚全部社保,实际是在挽救企业,也是在维护你自己的权益。

我在想,既然企业都已经声明不给你缴纳社保,并且试图通过让你签署不缴纳社保都放弃生命来规避这样的企业义务。

就完全表明了,这家企业不会给你缴纳社保!

这样的情况下,你再离职让企业给你缴纳社保,其实就是最终让不给你缴纳社保这件事浮出水面。一旦企业拒绝,你就会诉诸法律,那么企业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你也能拿回属于你自己的职业权益和职业利益。

一般情况下,那个签署的声明是完全无效的,不起任何效果,相反是违反法律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警告。另一方面,劳动法部门会责令企业给你缴纳清楚你在这阶段的所有社保,并且还要给你一部分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拒绝或者延迟,还会面临行政处罚,以及一到两倍的赔偿。

因此,这样的行为,企业真的是在自己玩儿自己,劳动者虽然无知,但是这样的情况下绝对不吃亏!就看你能不能勇敢的去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你自己的权益。

希望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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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来往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为何企业却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呢?原因有以下两种:

(1)员工自己不愿意买

我曾任职于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工厂位置在城郊,很多员工来自周边村镇。他们大都是失地农民,国家会为失地农民购买了社保,所以很多员工并不愿意自己掏钱再买职工社保。

另一种情况是,工厂的员工稳定性较差,他们大都抱着做副业的态度出来打工,现在缴纳的保险费用,至于退休时够不够资格领取养老金都不知道,很可能这笔钱就打水漂了,所以他们更看重眼前利益。并且他们在老家都有购买居民保险,所以他们也不愿意额外花钱参加职工保险。

(2)企业不愿意购买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长的今天,企业还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很多企业不堪重负。但是发现社保局对企业是否全员参保,监管不力,审查不严,所以很多企业都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让其看上去合法,让员工签字申明放弃购买社保。

那为什么又会出现员工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交呢?

员工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不会是那些失地农民和临时工,而是那些员工自己想买,但企业不缴纳的情况。

企业相对于员工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你周边的企业都普遍默认不买社保时,员工为了生活,依旧会接受这不公平的条款,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申明。但当员工离职后,他也就无所顾忌了,深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实属正常。

就好比,你有一天被人绑架了,绑匪威胁说,不许报警,再给我10万块,我就放了你。你为了活命,肯定会答应绑匪的条件。当你重获自由时,请问你会报警吗?

我认为这两者的道理是一样,所以当你被迫接受了不公平条款时,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务必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只有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时,不公平的事情才会发生得越来越少。


凤凰万小点


合法,但是不太厚道。要不入职时你就不要接受好了,可以再找别的工作,或者哪怕直接去举报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接受了,公司也给你提供了这份饭碗,离职的时候又要求公司给你补,不太厚道。说白了公司计划花在你这个岗位上的资金,比如说是一个月1万元,完全可以按合法的方式来,比如给你6000,交4000社保;但是这样对你来说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你觉得不够,于是经过你同意,改成不交社保,每个月给你一万。这个操作虽然不合法,但毕竟你每个月多拿了4000,你也接受了。你要不接受那也没什么说的,肯定是你做得对做得好,你就是原则性正义感那么强的人。但是你接受了,然后最后又那样,做人来讲有点不地道。


梅明远


签订的这份声明是无效的,离职时员工要求公司缴纳社保的做法合法且合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让员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或规定无效。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

二、社保的重要作用:

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其中,缴纳养老保险,可以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等。医疗保险在我们看病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待遇。失业保险在失业后可以领取一笔失业津贴。工伤保险在员工因工受伤后享受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等。生育保险在生小孩时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等待遇。

因此,社保在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

三、离职时如何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1.与公司协商。

能私下和平解决尽量和平解决,公司不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主动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社保。

2.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

如果协商未果,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并缴纳罚款。

总之,公司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越来越被相关部门重视,相关部门也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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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入职的员工购买社保,并且与员工签署系列放弃申明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所签的放弃申明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而作为员工为了以后的就业提出补交的要求也合情合理,只不过最后产生的代价就要公司去承担了。

1、公司不给员工买社保可能是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有些公司在成立后或者没有及时变更、没有及时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未向社保中心申请社会保险登记,自然就不能为员工购买社保。这种情况只要有员工维权,公司就要承担两种法律责任。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面临1~3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并且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员工离职时将这个问题放大,最后只能由公司买单。

2、公司与员工签署的放弃声明属于无效的协议

不是每一份协议,或者每一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应。所有不在法律条文内约束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公司现在与员工签订的这个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与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冲突,只是单位用来糊弄那些不懂法的人一种手段。

3、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面对现在这个情况,作为员工我们首先要选择和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不论时赔偿还是补交,只要能拿到目的都可以。毕竟自己以后找工作的一些手续还需要前公司开具证明,撕破脸对谁都没有好处;其次在维权的过程中要做好证据收集,比如工资流水,打卡记录等等,这些都是能对维权产生积极作用的证明。

总之,员工在离职提出补交的要求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公司应该及时处理,不要以一副死猪不拍开水烫的态度去应对。最后因双方没能友好协商解决要走法律程序时,相关部门也会因为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原因合理保证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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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说笔记


楼主您好,入职时公司已经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实在要公司补缴,这样合适吗?首先入职时说明不买社保,那么对于我们个人来讲很明显是不合适的,因为作为我们个人享受社保也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来讲也是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说正常的缴纳社保是企业和个人共同所承担的一个义务。

那么即便你签订了这样的放弃声明,也等同于是无效的声明,因为任何逾越于法律规定之上的行为,那么都是无效的行为,当然离职之前要求公司补交很明显也是可以的,因为公司具有这样的义务,如果说公司拒绝补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申请一个劳动仲裁,有劳动仲裁来处理这个问题,一般都会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这样一来的话,那么对于企业单位来讲就是得不偿失的,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来放弃社保的缴费,正常的给员工自动交费就可以了。因为后续补交有可能还要产生滞纳金的费用,那么这个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并由企业单位来承担,所以说它所付出的成本会更高。


社保小达人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求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我觉得,不但合适,而且合法。

尽管入职时公司已声明在先,不买社保,而且还让员工签了放弃声明,看似合乎情理,其实是不合法的。

无论是公司的说明,还是员工的声明、承诺,都必须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只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一切的声明、承诺都是无效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见,公司的的说明,员工的声明,都是违法无效的。更何况,员工为了能就业,也不得不同意公司的无理、违法要求,违背个人意志而签下放弃声明。这本身也具有胁迫性质。

总之,员工离职时,再要公司补缴社保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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