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有新冠肺炎患者諱病忌醫,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於不顧?

​​為何有新冠肺炎患者諱病忌醫,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於不顧?

喬志峰

害人害己!64歲確診女子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被立案。據@深圳公安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芳,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2月5日北晚新視覺網)

為何有新冠肺炎患者諱病忌醫,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於不顧?

不僅在就診過程中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並且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停留過程中,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範某芳的所作所為,首先是無法讓自身得到及時、有針對性的診治,一旦病情加重後果不堪設想。另外,更是對家人、對社會的不負責任,給公共安全帶來較大隱患。

並且,範某芳的親屬也存在幫助其隱瞞相關事實的情況,說明問題還不止存在於範某芳一個人身上,借用新冠肺炎的一個術語,可以說這是家庭性的“聚集性典型案例”,令人為之唏噓。

而實際上,類似案例還並非個別,近日來曝出過不少。江蘇徐州的張某到過疫區後刻意隱瞞,還多次前往公共場所亂逛,日前被當地警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並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還有更嚴重的,69歲的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雅的事實,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尤其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

為何有新冠肺炎患者諱病忌醫,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於不顧?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警方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上述人員予以立案偵查,顯然有法可依,是對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是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依法維護。

想必很多人都想不通,範某芳們為何如此“諱病忌醫”,置自身和家人甚至是公共安全於不顧?或許,是出於僥倖心理,認為沒啥大不了的,說不定自己挺一挺、吃點藥就能治癒;也或許,是出於對新冠肺炎的不瞭解,特別是對病情的危險性和病毒的傳染性沒有概念,不懂得基本的防護措施;抑或,是因為對防治政策不瞭解,說不定還有著對隔離治療措施的誤解和恐懼。由此折射出,現如今防治新冠肺炎的措施很嚴厲,但在宣傳和引導方面還有進一步改進和提高的必要。只有宣傳引導到位,才能讓所有的人對此有一個科學清醒的認識,消除疑慮和不必要的擔心,積極主動配合診斷和治療,將風險降到最低。

為何有新冠肺炎患者諱病忌醫,置自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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