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從我做起

瞞報疫區信息是違法行為 。在我國,遵守疫情防控工作,主動坦誠自己的疫區接觸史、相關症狀等信息是個人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義務。不遵守相關規定,故意隱瞞相關信息,造成疫情傳入擴散,將被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1.瞞報造成他人感染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可能會有因為自己隱瞞疫區情況導致他人染病,感染者的醫療、護理、誤工等費用皆由瞞報者承擔;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殘疾,還需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瞞報違反行政條例,可對其進行警告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就是需要明白,疫情期間,各級政府都發布了一系列公告,要求居民配合提供疫情相關情況,其中也包括提供疫區接觸史。一經確定存在隱瞞疫區接觸史的行為,公安機構就可根據治安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警告、罰款甚至拘留。

3.瞞報造成傳染病傳播是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故意隱瞞疫區接觸史引發嚴重後果的居民涉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則明確解釋了妨礙傳染病防治罪及其懲罰。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存在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行為,引起甲類傳染病(包括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一定注意,如實告知疫區接觸等信息,便是此次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果瞞報這些信息客觀上造成了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結果,就可以妨礙傳染病防治罪進行刑事處罰。

疫情當道,政府與專家反覆呼籲廣大市民千萬不要隱瞞疫區旅行史,有相關接觸史的人員要自行隔離14天。如果期滿沒有症狀,就可自由活動。一旦發現症狀,則要立刻去醫院篩查,進行有效治療。

不可以因為無知和僥倖心理,覺得自己不會被傳染、被發現、被懲罰。一旦瞞報,從接觸初始到發病,這期間長達14天,可能再次傳播,波及更多人群。

建議相關部門查明瞞報疫區接觸史的行為,對其進行警告處罰,嚴重者要依法予以嚴懲,彰顯法律尊嚴確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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