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必懲,呂梁警方累計懲處35人!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社會各界紛紛投入抗擊疫情的行動中。但有一些網民卻在網絡上發佈有關疫情的不實、不當信息,甚至製造傳播謠言,引發民眾的恐慌情緒。

近日,呂梁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多名在網上發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實、不當信息者,其中,行政處罰7人,教育訓誡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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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中陽公安在工作中發現,網民在微博發佈“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錦繡苑小區12號9單元1層東戶從武漢剛回來”的不實信息,此微博被多人轉發,引起大量關注和擔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項之規定,中陽縣公安局對當事人衛某(女,20歲)處以行政拘留3日處罰。


2


2月2日,中陽公安在工作中發現,一條“從武漢回來的下棗林鄉某村人袁某某為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患者”的謠言在中陽縣群眾的微信群或朋友圈中廣泛傳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中陽縣公安局依法對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散佈疫情謠言的違法行為人馬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處罰。


3


1月22日,汾陽男子潘某馳(男,23歲)在微博內發佈消息稱:“汾陽也有一例了。”經公安機關核實查證,該信息不實。汾陽市公安局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訓誡,潘某馳深刻認識到錯誤,保證不再轉發任何未經證實的消息言論。


4


日前,汾陽市冀村鎮男子程某祿(男,52歲)散播謠言稱:“你們要是想活了,就都別出門,冀村已經有2例感染了,呂梁有4例,冀村就佔了2例,剛開完會,這是最新消息。”鑑於其主觀上是為了讓群眾不要亂跑,且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項之規定,汾陽市公安局依法對其進行教育訓誡並罰款。


5


2月1日,離石公安在網絡巡查工作中發現,網民馮某(男,39歲)在微信連發三條與疫情有關的不實謠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項之規定,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依法對其做出行政罰款500元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警方提醒廣大群眾:


一定要從官方途徑瞭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轉發微博、貼吧、微信等互聯網自媒體平臺上出現的與疫情相關的不實信息,更不要編造、發佈不實信息。


造謠必懲,呂梁警方累計懲處3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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