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謠言的後果,來看看這10起典型案例


發佈謠言的後果,來看看這10起典型案例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社會高度關注、群眾高度關切,疫情相關信息的準確權威發佈關係到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但仍有極個別網民不顧社會大局和事實真相,通過網絡編造、傳播、散佈涉疫情不實信息,在社會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甚至引發恐慌。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營造清朗網絡環境,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現將山西公安機關依法打擊處理的10起網絡謠言典型案例進行通告。


公安機關警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造謠、傳謠都是違法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涉嫌犯罪。對有意謊報險情、疫情和警情者,特別是對網上惡意造謠者,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查嚴處,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呼籲廣大民眾,對類似網絡謠言,都要保持足夠警覺,自覺做到不信謠、不傳謠,對一切造謠、傳謠行為都應給以嚴厲譴責。


十起典型案例

發佈謠言的後果,來看看這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1月29日18時許,違法行為人呂某強在家中利用微信先後在多個微信群內散佈“在運城市空港北區**小區內,四個從武漢回來的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發燒不敢去治,都死了”的信息,造成一定範圍群眾恐慌。


經查證,呂某強發佈的信息系謠言,運城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呂某強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0年1月28日,違法行為人薛某萌在微信朋友圈散佈“現有一男子,確診新型冠狀病毒,從武漢醫院治療期間偷跑回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請各位同胞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有認識的,遇到的,請及時聯繫當地醫院及公安部門,謝謝大家的配合”

的信息,造成一定範圍群眾恐慌。


經查證,薛某萌發布的信息系謠言,運城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薛某萌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0年1月28日23時許,運城警方在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人崔某峰在微博中散佈“夏縣胡張鄉其毋村確診一名武漢新型冠狀肺炎患者,運城市共有4例新型肺炎患者”的信息。造成一定範圍群眾恐慌。


經查,崔某峰於2020年1月28日19時許,將同事吳某陽轉發的一張有關武漢新型冠狀肺炎患者出行軌跡信息及一張醫保群聊天記錄圖片,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其微博賬號發佈。


經查證,崔某峰發佈的信息系虛假信息。運城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崔某峰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0年1月28日17時許,違法行為人程某祿為引起村民對抗擊疫情的重視,編造了“呂梁現在有四例,冀村就有三例”的虛假疫情內容,發佈在東九枝村微信群內,短時間內被大量轉發,造成了大量群眾恐慌。當晚20時許,程某祿認識到事情的嚴重後果,趕緊刪除信息並在微信群內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呂梁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程某祿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0 年 01 月 24 日 9 時 57 分許,違法行為人李某玲將其女兒微信朋友群的“關於河南省伊川縣冠狀病毒疫情排查及病例緊急處置情況”信息修改後,轉發到多個微信群,造成了一定範圍群眾恐慌。


呂梁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玲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0年1月30日15時許,違法行為人孟某晉在多個微信群轉發“縣各城區內於今日凌晨24後所有路口紅綠燈,統一24小時改紅燈,除特種車輛外,私家車闖一次6分200,禁止私家車輛出行,正常行駛,另行通知,請大家踴躍轉發”的謠言,該信息被多人轉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臨汾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孟某晉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七

2020年1月25日,違法行為人南某運在微信群中發佈“晉B8*730轎車才從武漢回來,車上人員已確診,偷跑回來的,請大家看到後報警”

信息,造成一定範圍群眾恐慌。


經查證,違法行為人南某運發佈的信息系謠言,大同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南某運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八

2020年1月31日,違法行為人李某忠將“陽泉要封路”的不實視頻信息發到450餘人的微信群中,造成虛假信息大量傳播,社會影響惡劣。


陽泉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李某忠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九

2020年1月25日0時許,違法行為人張某芳在微信群發佈“長治市封路”虛假信息,後該信息被大量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長治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芳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十

2020年1月25日下午16時55分許,違法行為人衛某看到微信群裡有人轉發“**小區12號樓9單元1層東戶從武漢剛回來,誰的群多轉發一下”的信息後,未經核實,即添加“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地域屬性內容,通過微博散佈了“山西省呂梁市中陽縣**小區12號9單元1層東戶從武漢剛回來,拜託大家多多轉發”的謠言,被多人轉發,造成一定範圍內群眾恐慌。


經查證,違法行為人衛某發佈的信息系謠言,呂梁警方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衛某予以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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