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湖公安防疫发通告:报告要主动,违法必严查,举报有奖励


近日,我区极个别居民隐瞒自己和亲属在重点疫区的活动情况,还有的对隔离封控措施采取不配合态度、甚至干扰劝返点工作,严重影响了防疫工作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外来人员必须主动登记备案。凡从市外来文昌湖人员,本区居民出市后返回文昌湖人员,以及曾与重点疫区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尚未在村委、当地卫生部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本人及近亲属必须第一时间主动报告、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要主动自我隔离,一律不得外出。

二、所有居民必须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广大群众必须积极配合公安民警、卫生疾控人员、基层干部的随访、检查、登记工作,需要隔离观察、治疗的要不讲条件服从安排。

三、从严从重打击干扰防疫违法犯罪行为。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报告情况甚至在工作人员询问时故意隐瞒的,以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治决定、命令的,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群众予以奖励。举报外来人特别是重点疫区来人不按规定登记备案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以及见义勇为、协助执法事迹突出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党委政府予以奖励,做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附:相关法律依据

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

2020年1月30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播出,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寻衅滋事。针对国家机关处置疫情或者针对不特定多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蛊惑群众,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妨害公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健委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疾控部门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治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等职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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