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nocturnserenade


一、需要分別審查同居當事人雙方同居期間的【法律身份】,分別情況處理。

(一)雙方均為適齡單身青年人,具備補領《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關係法律條件的,應確認同居關係為【準備結婚←→分居離婚】。實行離婚後,夫妻關係存在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依法遏制有錢去勾三搭四,只“談戀愛”不登記“結婚”的【不法侵害】。切實保護【弱勢群體】合法勞動就業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穩定。

(二)一方已登記領有《結婚證》,另一屬適齡未婚青年人的。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順序,先依法啟動【重婚罪】審理程序,查明雙方當事人開始同居時,互相承諾的真實本意?分別處理:

1、領有《結婚證》一方隱瞞婚姻關係或者承諾離婚另娶的,應以涉嫌【重婚罪】,判處承擔附帶民事經濟賠償責任。

2、【適齡未婚青年人】明知對方已領《結婚證》有法定妻子,主動以色相勾引【已婚當事人】非法同居的,應以涉嫌【重婚罪】,判處承擔附帶民事責任。

(三)雙方已登記領有《結婚證》,各自另有配偶而非法同居的,以涉嫌【重婚罪】,判處各自承擔附帶民事責任。

二、需要清查全部財產來源,是否存在【黑吃黑】?


黃金時代當家


想來就來:

男歡女愛,戀愛到同居,是你們自己願意的,不存在著誰強迫誰的問題,高興就在一起,不高興了就分開,為什麼要提出青春損失費呢?是一方強迫另一方?或者是用繩子捆來同居的?如果沒有這些現象,問題,那麼誰應該賠償青春損失費?這個錢賠得有道理嗎?

如果男女雙方都很愛惜自己的名譽,都很講究生活的細節,都喜歡清清白白的做人,那麼請尊守遊戲規則,做父母的乖兒女,每天除上下班外,乖乖呆在家裡,休息看書看電視,週而復始,這就是講規矩的好孩子,不是這樣,就不要談什麼青春損失費,悄悄的分開得了,別讓更多的人知道你們是同居關係,鬧得水響,收起來好聽些,不是嗎?


秋實66227939560


很多女性存在誤區,認為沒有結婚而解除同居時可以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或分手費。

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並不是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主張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沒有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關於同居及事實婚姻問題中: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的,法院如何處理?

答:不予支持。

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劃重點,青春損失費不支持。甚至是因為人流影響身體健康的賠償都不予支持,但是近年來,在對於同居因懷孕導致的影響身體健康要求賠償判決有存在不一致情況,但絕大多數還是認可不予賠償。

四川省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6條規定,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 “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

法院將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產生的債務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屬於無效法律行為。

所以,法院對於這類問題的意見,基本認為這並非法定的賠償項目,且非法同居有悖公序良俗,雙方出於自願的行為應當由自己負責,自己買單。


葉律師


應該要從開始同居時是否誘騙談起,當初吳秀波是四十多歲的大叔有妻兒,人家小姑娘是未婚,誘騙同居有承諾,要在狗年生寶寶。後有小四小五才拋棄她,還家暴,始亂終棄,應該是欺騙玩弄小姑娘流氓罪。

雖然女方不自愛,愚昧無知,也不是好人,但相比老流氓她是太幼稚,鬥不過老狐狸,那場精心設計的誘捕就證明了這點。

同居期間渣男不同意她演戲,要養她,耽誤了她的青春好年華,本來已當了主演,完全有好的前途,自已也能賺錢,因為聽信了渣男的欺騙,而放棄了自已的事業,就是應該賠償。

本來渣男承諾同她生小孩,也就是有婚姻許諾,而且不許她工作,要養她也是承諾,而最後另有新歡,把她一腳踢開,讓她一無所有,沒有事業前途,毀掉了一個女孩的一生,這些原因難道不應該賠償嗎?

說什麼法律不支持,但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女方是受欺騙的就應該賠償,否則那些欺騙人的還有理?可以橫行霸道嗎?


崇文重教


1.年齡懸殊,相差太大,一方是那種純情好騙的小姑娘,存在誘導欺騙性質,同居是女方天真的信任和男方用物質和不良居心欺騙的結果,同居這個詞不如用誘拐。

2.說女方勒索詐騙的說辭滿天飛,卻一直不願出示證據,人都狠心關監獄卻不狠心把證據拿出來。

3.一出事女方已經在牢裡,一直在誣衊不給人一點申辯的機會,就算抓就不能先不抓和女孩證據確鑿,公平對質之後讓人心服口服,讓人知道確實是敲詐勒索讓她沒話說才關起來的,而不是抓了之後再單方面來說人壞話。

4.就算勉強說成同居關係,不是誘騙到手別人動情了你卻玩膩再甩的關係,也不能單方面說人勒索敲詐,更不能二話不說把人送監獄,女方年齡還小,你在斷送別人七年青春之後,還要斷送剩下來寶貴的幾年青春的尾巴,在沒有證據的敲詐說辭下,這樣做這個人何其狠毒。


LQ7389


現在這個社會談戀愛同居是非常正常的,因為兩個人覺得可以就同居了,那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我個人認為如果一個女人分手後,主張要青春損失費和空床費,分手費,那男人是完全可以不用給的,因為男人和你在一起也有青春,而且在國家法律面前兩個人沒有結婚同居本來就是非法同居,而你沒有結婚就同居完全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法律也不同意非法同居需要賠償損失。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而青春損失費和空床費分手費這個完全就是個人自願因為你分手了,作為男人其實也分手了,你有青春,而男人也有青春,而你找男人要這些錢,男人是不會給的,而且國家也沒有這個法律規定分手後還要給錢,還要賠償青春損失費,而因為這些男人是不會給的,因為他沒有包養你,因為你們在一起是雙方自願在一起的。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和分手費”,你認為這樣要求對方賠償有道理嗎?

其實現在很多女人和男人分手後就喜歡找男人賠償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等,但是我個人覺得這樣的女人其實跟外面小姐差不多,而我們作為男人對待這樣的女人完全可以不用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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剁手屆的鄧紫棋


同居關係解除後。另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你認為賠償對方有道理嗎?即有今日,何必當初。同居有幾種情況可以分析一下。一是有夫之夫與她人同居的,不是為了結婚,而是婚外找樂,找刺激,是一種玩兒弄女性的卑鄙無恥的行為。像這種情況的,無論是明星或者是權貴以及平頭百姓,提出分手之後。應該給對方青春補償費。因為對方受到極大傷害或者是不公平待遇。二是未婚的男女同居。帶有普遍現象。等於沒有領結婚證的夫妻關係,有的形容為試婚。經過雙方一段時間的磨合,認為不合適,最後都分道揚鑣了。類似這樣的情況不應該給分手費。周瑜打黃蓋,願打願挨。輕易的以身相許。沒有原則地亂失貞節,自找苦吃活該。你說你是處女,他還說他是處男呢。雙方同等付出。雙方彼此都浪費了自己的青春。因此說,提出青春損失費不合理。空床費,分手費的提法也站不住腳。然而,對未婚青年,尚未同居的男女是一個深刻的教訓和反省。最好婚前不要越雷池一步。否則,後患無窮,後悔藥沒處找去。


慈音1


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主張要:“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聽起來名堂挺多,但我想還是損失費一類,應該是一個性質,那就暫且都稱為分手費吧。這個分手費應該不應該給呢?

我們首先把同居關係分析一下,再來說該不該給的問題。

同居關係是一種戀愛關係,表面上說是“合則聚,不合則散”。而實際上 ,沒有那麼簡單。因為同居關係,是僅次於婚姻關係的、一種男人和女人之間的、深入的親密關係。這個關係不僅是牽涉到兩個個體的愛恨情仇,它還有一個社會影響的問題。兩個人的關係,看起來是單獨存在,但它與雙方的父母、親戚、朋友、同學、同事、熟人都會有或多或少的牽連關係。在共同的生活中,哪一個同居關係的一方不和另外一方的社會關係發生牽連,不發生來往?別人對一個人同居關係的看法、評判,也會影響一個人在社會上的社會形象、個人價值。

同居關係對個體的心理、生理影響也是很大,尤其是女方還曾懷過孕。那對人的影響就更大。從人生的時間維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不僅影響一個人的現在,還會影響一個人的將來。從法律層面來看,同居關係不受法律制約,但從人情的角度、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它也是一種嚴肅的、鄭重其事的關係。


兩個人同居,是兩個人都同意,才能達成的,單方面的要建立同居關係,肯定是不行。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同居關係也是一種契約關係。是兩個人共同意願的反映。那麼,在分手的時候,怎麼一個人,單方面,就能隨隨便便,說分手就分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算違約?違的是道德層面的“契約”。

在同居期間,雙方都投入了自己的時間成長、精力成本、感情成本,還有經濟成本。有人說“不為結婚的戀愛是耍流氓”,那麼,“不為結婚的同居則是什麼”? 說是犯罪,太重了,夠不上。說是耍流氓則還輕了。單方面的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最其碼也是一種不道德的、不仁、不義的事情,應該受到一些經濟懲罰。雖然,於法沒有,但於情則有,於理則有。這也是給後來者一個懲誡:同居不能隨隨便便。

假如:一個女孩子和人同居兩三年,被分手了。那麼,她以後的婚戀之路會變得很坎坷。雖然說現在社會開放了,婚戀寬容了,但現實中,仍有那麼多的男人自己不是處男,卻很在乎未來的妻子是不是處女,而且如果自己的妻子曾和人同居過那麼長時間,那更是會成為一個男人一生的痛點。可想而知,這個女孩一生的婚姻之路很難風調雨順的。


所以,男女在戀愛時,對於同居關係,不要只想著男歡女愛,性關係是一個帶有責任性的男女關係。如果還沒有慎重考慮好,是不是真心的愛一個人,那就不要同居;再如果,負不起這個責任,也不要和異性隨便同居。否則,害人誤已。

如果,先前已然同居了的,又想分手,那就必須得付出一定經濟代價。

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單方面要解除同居關係(家暴、酗酒、吸毒者除外),就應該按照自己的收入水平,給對方一定的賠償。單位解僱一個臨時工,不也得給一點補償金嗎?何況人家和你同床共枕過那麼長時間呢?

難道,什麼都不用賠償,睡煩了一個。就“揮揮手,不帶走一片雲彩”。然後,隔個十天半個月,又找一個人同居去了,那這社會就太讓無情的、不仁、不義的人,過於瀟灑了吧?


翟改琴


有侵權、有損害才有賠償!同居時彼此快活,誰侵誰的權?誰被損害?

誰跟誰要?要的一方是懷春的少年還是多情的少女?被要的一方是蹣跚的老嫗還是失聰的老翁?如果青春遇上老邁尚可談論青春損失——當然如果某一方有所圖仍然談不上損失,圖而有得,其收穫;圖而未得,投資失敗爾,必須願賭服輸。

再有就是適齡男女的婚前同居,從傳統道德上說這有傷風化,但現在似乎人們也習以為常了,扯遠了。這種同居或者是水到渠成的婚前節奏,或者是彼此輕率之舉,但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男女自願的,總之這是兩情相悅。男女均從中獲得某種快感、滿足,否則也不會同居,那麼誰是損失者?既是自願的甜蜜的事,彼此沒有侵權、傷害,提什麼損失?如果非要說到青春損失,那雙方都有損失,很反感有些女性動輒說,“為他付出了青春”,須知男人也有青春,時間的一維性並不偏頗男性,女人消逝的青春歲月,男人也留不住。

如果因為曾經的同居而索要青春損失費,那豈不是把自己置於特定行業的從業者麼?只不過結賬週期不同。無論哪方索要青春損失費等都是無賴之舉,快活過後還收錢,這顯然已不是普通意義的同居。


玄真子桑


你們兩個人在一起,是自願的,沒有誰強求。你付出了多少感情?別人同樣也付出了感情來應付,是相等的,誰都不欠誰,更談不上青春損失費。所以說,好聚好散,給別人留一條後路就是給自己。什麼事不要做的太絕了,外面的人瞧不起,失去了尊嚴,失去了臉面。再說你們還是在一起的異性閨蜜.男女關係,本來就不光彩的事。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法律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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