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庆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庆阳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过失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锁疫区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犯罪行为。

六、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犯罪行为。

九、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 公务车辆通行以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行为。

十一、预防、控制疫情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十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行为。

十四、利用疫情故意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十五、其他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934--5993078

庆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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