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告

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 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處理的通告

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通告

各經營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全市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社會穩定,保障群眾生命健康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將疫情期間我市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處理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殺用品、藥品等防疫用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哄抬價格:

(一)2020年1月25日(我省啟動公共衛生事件I級應急響應時間)之前進貨的在售商品和庫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後一次銷售價格為基準,漲價幅度超過10%的;

(二)進貨價格上漲導致銷售價格上漲,進銷差率超過30%的;

(三)出售以前未出售過的商品,進銷差率超過30%的;

(四)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二、按本公告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的,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從重從快查處。

三、本公告有效期從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晉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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