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通告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告

各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市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将疫情期间我市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杀用品、药品等防疫用品(以下简称“商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

(一)2020年1月25日(我省启动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时间)之前进货的在售商品和库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后一次销售价格为基准,涨价幅度超过10%的;

(二)进货价格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进销差率超过30%的;

(三)出售以前未出售过的商品,进销差率超过30%的;

(四)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二、按本公告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从重从快查处。

三、本公告有效期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解除之日止。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