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苦逼的上班一族
辛辛苦苦一个月
最开心的日子莫过于就是发工资这天了
也就是明天!!
啊啊啊!
有没有和小编一样是明天发工资的哇!!
(虽然工资转眼即逝
但这快乐只是短暂的欢愉
工资一到手还没捂热
就要开始还花呗、信用卡……
但据说民间一直有一种说法
发工资的日子能看出一间公司的生态
甚至还能看出一间公司的好坏!
发工资的日子能看出公司的好坏?
据悉发薪日期大致归为三类:
分别为每个月的10号之前、
10~15号之间、15号之后
那就究竟有什么不一样?
一起来看看!
10号之前
一般来说每月5-10号发工资的
大多为高科技公司
上市公司或者国企、外企
也就是说一些高大上的公司
这一类型的公司均规模较大、福利较好
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
除高薪外,过节福利、加班补助、
高温补贴、带薪年假、年终奖啥的都会有
如果遇到发薪日与节假日冲突
多数企业会提前发放
10~15号之间
一般这个时间发薪的公司
可能没有第一类公司那么大规模
但也差不到哪儿去~
多为效益较好
制度较为健全,注重管理的公司
合肥,
这个时段发工资的公司还是很大比例的,
同学在海尔也是15号发工资,
这类公司多数分布在老城区,
庐阳、蜀山还是比较多滴!
15号之后
这一类的公司相比前面两种就苦逼一点了
15号以后发工资的多数为小企业
目的主要是为了稳住员工、圈住员工
毕竟押了大半个月工资呢~
想要离职走人,还是得掂量掂量!
在合肥,
一些私营公司和一些工厂,
一般会在15后-25号之间发工资,
他们大多分布在经开、新站、高新区一带。
当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些小企业、小公司
常年没有固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在加班费发放上也不那么干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有一些公司本来就是月末发钱
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怎么说吧~
↓↓↓
赞成派
▼
@佳人不足兮:某国企,10号准时发,遇到周末就提前到周五发哈哈!
@TianMi田蜜:我们公司20号发,就是为了多押点工资,怕员工走了,我们公司一共7个人!
@小莉莉:我觉得这个还是有点道理的,身边的朋友很多都是15号发工资,待遇什么的也还好,主要是能按时发工资。
反对派
▼
@小柯:私营企业,每月15号发本月的工资!
@路人ABCD甲乙丙丁:我们每个月哪天是最后一天就哪天发,发的还是上个月的。说出来,你可能不信,我们是大企业······
@龙爷观曰:省属国企,从8号到10号到12号到18号,一年也是比一年厉害了。
扎心派
▼
@万阳:哪天发工资,不重要。重要的是发放及时,足额就是好公司!
@心雨冲咖啡:我也是5号发工资。不过是发上上个月的工资……
@aijiahou1968:我们老板哪天高兴哪天发,但问题是他往往是每天都不高兴!
每个公司都有各自的规定
薪水构成,KPI考核等都会影响发薪日期
如果单从发工资的日期为标准
去评判一家公司的好坏就有点不全面啦
几号发工资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公司好坏
但大家应该知道
经常拖欠工资的公司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作为员工的我们是靠工资吃饭的
如果不能按时领到工资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其工资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给企业工作: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除了拖欠工资
以下违扣工资的情况
也是我们应该知道的
毕竟关乎切身利益~
● 请假扣3倍工资违法
劳动者如果请事假,则工资的计算公式为:(21.75天-请假天数)×日工资
例如:假设甲每月的工资为2175元,则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请事假4天,则10月份甲实际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资是17.75×100=1775元。
● 孕期女职工产检扣工资违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问题解答》中就产前检查曾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 员工辞职单位扣工资违法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上班迟到单位扣工资违法
上班迟到是很多人都会经历过的事,那么迟到可以扣工资吗?迟到工资是否合法呢?
劳动者肆意迟到等行为应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以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
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的罚款权,然而,该条例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废止。
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几号发工资倒是无所谓
最重要的是发多少!
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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