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奖金结合进行个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纳税人可以把工资和奖金结合起来进行发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工资奖金结合进行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将每一元的所得都适用比较低的税率。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将所有的所得全部转化成一元硬币,有些硬币国家可以不征税,即每月3500元的部分。我们先把这些不征税的硬币拿回家。其余硬币国家必须征税,当然,征税比例有高有低,关键看你的硬币处于什么位置。以年为单位来考虑工资发放方案,12个月可以简化为12个筐,年终奖可以作为第13个筐。这些筐都是用来放硬币的,国家征税的基本原则是去“枪打出头鸟”,即谁站得高,税就要适用高税率。因此,我们应该用最低的税率将这些硬币拿回家。首先设计全部适用3%税率的筐,这样,前12个筐,每个筐可以装1500元,第13个筐可以装18000元。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范围内的,可以用这种方法发放,这样,每个硬币仅仅被国家拿走3%,最大限度地节税了。如果所得较多,则进一步采取上述思路进行硬币分配,只是在分配硬币时应当注意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实际上是全额累进,仅一个月的所得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如果在第13个筐加入一个硬币,此时整筐的所得都要适用10%的税率,不可取,应当尽量将硬币往前12个筐里装,因为每加入一个硬币,仅仅这个硬币适用10%的税率,并不会连累其他硬币,其他硬币仍然适用3%的税率。因此,前12个筐,每个筐最多可以装到4500个硬币,此时,我们就保证了最多的硬币适用3%的税率,最少的硬币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72000元范围内的可以适用这种方法。如果所得进一步增加,则首先将硬币放人前12个筐,此时适用的税率为20%。如果放人第13个筐,虽然该硬币适用10%的税率,但会带动其余18000元硬币全部适用10%的税率,这是不划算的。但是如果硬币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就会发现,将硬币放入第13个筐会比放人前面12个筐更加节税。

当纳税人一次性发放较高的奖金时,可以考虑将部分奖金作为当月的工资予以发放,这样可以降低奖金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收负担。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发布,国税发[2005]9号)。

纳税筹划图


工资、奖金结合进行个税筹划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1

案例1】 某公司员工张某预计2018年度的每月工资为8400元(不包括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全年工资100800元。按照税法规定每月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 -3500)×20% - 555= 425(元)。全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425×12=5100(元)。请对张某设计一个最佳纳税方案。

筹划方案

根据前文所表述的思路,张某现在已经有一些所得适用20%和10%的税率。如果将这部分所得放入年终奖,可以适用3%的税率。我们先将年终奖设定为18000元。此时全部年终奖都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18000×3%= 540(元)。每月工资降低:8400 -1500=6900(元)。每月应纳税额:(6900 -3500)×10% - 105= 235(元),全年应纳税额:235×12=2820(元)。合计纳税:540 +2820=3360(元)。节税额:5100 -3360 =1740(元)。此时,如果我们将每月工资中适用10%税率的所得放入年终奖,一方面不会降低这部分所得的税率,另一方面会带动其余18000元年终奖适用10%的税率,税负一定会增加。因此,这就是最节税的工资发放方案,不需要再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数量。

纳税筹划案例2

案例2】 2018年度北京某公司年终发放奖金,其中该公司的总经理刘某获得奖金98万元,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获得奖金96万元,发放奖金当月,两人的工资均为1万元(不考虑可以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请分别计算刘某和张某该月的税后所得,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首先计算刘某年终奖金应当适用的税率。年终奖各月平均为81667元( 980000÷12),应当适用45%的税率。该笔奖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80000×45% - 13505= 427495(元)。

该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 -3500)×20% - 555= 745(元)。该月合计缴

纳个人所得税:427495+ 745= 428240(元)。刘某该月税后所得:980000 +10000 - 428240= 561760(元)。

再计算张某年终奖金应当适用的税率。年终奖各月平均为80000元(960000÷12),应当适用35%的税率。该笔奖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00×35% -5505= 330495(元)。该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 -3500)×20% - 555=745(元)。该月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30495+ 745= 331240(元)。张某该月税后所得:960000+10000 - 331240= 638760(元)。

由此可见,刘某虽然获得的奖金数额超过了张某,但其税后所得却比张某少了7.7万元。

导致这一奇怪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刘某的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过高。纳税筹划的方法就是将刘某的部分奖金作为工资与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即刘某年终奖金调整为960000元,另外20000元计入当月工资,这样,刘某的税前所得没有发生变化。其年终奖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960000×35% -5505= 330495(元)。

该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 -3500)×25%-1005=5620(元)。该月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30495 +5620= 336115(元)。刘某该月税后所得:960000+ 30000 - 336115= 653885(元)。由此,可减轻税收负担:428240 - 336115= 92125(元)。

纳税筹划案例3

案例3】 某公司李总年薪100万元,其中三险一金5万元,请设计最佳工资和年终奖发放方案。

筹划方案

首先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100 -5 - 4.2=90.8(万元)。测算大体适用税率:908000÷24=37833(元),适用30%的税率。现将年终奖降低一个税率级次,即年终奖适用25%税率,年终奖可以容纳的所得:3.5×12=42(万元)。月应纳税所得额:(90.8-42)÷12= 4.0667(万元)。每月纳税:40667×30% -2755=9445(元)。年终奖纳税:420000×25% -1005=103995(元)。合计纳税:9445×12 +103995=217335(元)。如果平均发放年薪,月工资:90.8÷12=7.5667(万元)。年纳税:(75667×35% -5505)×12=251741(元)。节税额:251741-217335=34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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