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癌症理赔被拒,保险公司:没住满规定天数,差一天也不赔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需要去证明的东西,证明身份拿身份证,证明某种职业学成,就有了会计证,建筑师资格证,还有医师证等等,我们在生病住院的时候医生也会开具住院证明、病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作为生命保障的一部分,那么当投保人就医病好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的时候,就需要向保险公司出具必要的理赔证明材料,如果保险公司对医生的诊断病历存在疑问,那么是否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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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癌症理赔被拒,保险公司:没住满规定天数,差一天也不赔

今天好买保将会通过一则案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01真实案例

在2013年10月19日,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依据保险规定,合同生效一年后,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赔付10万元。

在2015年2月16日,李女士又与同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防癌疾病保险合同,金额分别是2万元、2万元、3万元。

合同规定,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中所指的癌症,将按照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最重要是的是在自确诊癌症之日起,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的金额按照保险金额的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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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11日,依据病例,李女士被诊断为右乳癌,但保险公司认为检查结果诊断不明确,有一项检查对患者确诊得乳腺癌有重要意义,但李女士没有做这项检查,另一方面李女士说住院10天,保险公司说实际住院9天,由此拒绝赔偿。

最终两者对抗至法庭,法院宣判李女士胜诉,支持理赔,保险公司给付李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癌症确诊保险金35万元、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6300元。

02案例分析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存在巨大争议的就是医院的病例诊断书,还有门诊手册中的诊断日期和病理诊断日期不一致,而让保险公司抓住了“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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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是,我们了解到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病历有争议的表述是否存在效力,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历的瑕疵,根据是否案件相等各方面相关联,是否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是否能重大影响案件等综合因素考虑。

有形式上的瑕疵和实质上的瑕疵区别,但本案属于医院内部对病例书写存在漏洞,同时也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李女士确实患右乳癌的事实,法院认为这属于形式上的瑕疵,所以被保险人被宣判胜诉。

03好买保观点

对于保险公司对病例书上挑字眼的行为,造成投保人理赔困难,我们应该要吸取教训,首先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再结合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

好买保之前提到过,因为病例问题造成理赔困难的,可以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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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医师进行修改,如果医生拒不修改,可以找到医院的医务科进行协商,医务科是专门处理医疗方面纠纷和投诉的,如果再解决不了,那就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了。

以后在治病就医的的过程中,对于医院开具的资料要精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做的是保障客户的权益,积极的帮助客户理赔,而不是利用一切漏洞,让投保者理赔困难,这才是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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