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受組規民約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

時尚先鋒張國輝


戶口未遷出且無承包地的外嫁女,以及不符合招婿條件其女婿和外孫戶口上到本社的,不參與土地徵收的集體收益分配。這不是天書,是筆者在從事農村徵地工作中收集到的不少地方都有的“土政策”“土規定”,這特別是在城市拓展區、園區發展用地區域的村社極有可能存在。

若其分配方案已嚴格按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表決通過,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即使有不合理之處,原則上法院也不會受理。

一、找一找相關政策依據

在農村土地徵收中,對於因徵地而衍生的集體收益,主要由土地補償費(扣除用於社保的公益金後剩餘部分)、未承包到戶的集體土地補償以及實測面積大於證載面積部分的補償等部分組成,其用途為用於發展集體組織和安置集體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對於戶口未遷出且無承包地的外嫁女,以及不符合招婿條件其女婿和外孫戶口上到本社的等“有人無地”的情況,是否參與集體收益的分配,需根據大多數社員表決通過的具體方案而定。

說得更直白點,社裡(組裡)是一級村民自治組織,就必須按村民自治的規定進行管理和決策,社裡(組裡)的成員大家舉手表決通過的分配方案就可以實施。

二、看一看具體分配案例

在實際的操作中,對於不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這種情況還比較多。一是集體收益太少,大家在討論分配方案時就儘可能壓減參與分配的人員,將無土地的排除在外;二是隻徵收了部分土地,大家討論分配方案時就明確徵收了誰的地,誰就參與該集體收益的分配,未徵收到土地的以及無地的就不參與分配;三是很早就通過社員大會規定,無承包地的外嫁女及其所生子女和遷戶進來的丈夫不參與集體收益的分配,這種情況城市拓展區或園區周邊最多,因出嫁女一般不會遷出戶口,並還儘可能讓其丈夫和子女上到孃家的戶頭上,這就是大家說的“允許佔國家的便宜,但不能再佔集體的便宜”。

上列幾種,筆者這裡都已出現過,在城市拓展區或園區周邊已是比較通行的做法

綜上所述,農村徵地時的集體收益分配,必須按村民自治的相關規定擬定、通過分配方案。對於已通過的分配方案,少數應服從多數,即使少數仍有異議,法院一般也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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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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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今的農村規民約在實踐運用中存在著明顯的問題,(我是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玉泉鎮孫家坪村,在1984年結婚,一直住本村,戶口也在本村,但是村委會決定在1991年先收土地,後取消戶口,幾年,在1999年三個子女上學沒有戶口,先走後門,拿錢找人刅戶口,就又辦到本村,但是再什麼也沒有,只有聽黨的號召,沒有黨的享受,只有打工生活,如今己經60歲了,打過官司,說過理,也沒有用。)所以,常常出現當事人打官司能打贏嗎?沒有很好政策,連上訪要求執行都不行…,因為農村出嫁女,"出嫁女,潑出去的水"。出嫁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所得利益分配的一個特點,村組決定,個人無法接受,而得接受,只有自己生活吧?我路路暢通A就是能聽黨的號召,沒有黨的享受的一個人,生於1960年現將60歲!一個兒子,二個女兒,的母親,因我對像外地人,也來到我村,而我是在本村生,在本村長,在本村生活幾十年,現在只有等…。

所以說打官司能不能贏看有沒有運氣,看有沒有政策…,只有等等吧!而我就要等死了,可是下一代怎麼辦呢?


路路暢通AAA


如果你想去打官司:

第一,你只能告村委會。而告不到你所在的村民小組(這個大家應該都明白,不囉嗦了);

第二,你只能告“組(村)規民約”程序和內容違法。不能直接告組(村)裡不讓你享受徵地利益分配。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證明“組(村)規民約”內容和程序違法,才能糾正組(村)裡做出的決定,也就是讓你參與徵收利益分配。

綜上,如果你想去打官司,要把握好以上兩點,也就是:告誰、告什麼。


再說說農村戶口與(土地等)徵收利益分配的關係:

戶口,是參與農村土地等集體資產徵收利益分配的主要、重要條件,但是不是決定條件。什麼才是決定條件?那就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村民身份。具體說就是:只有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身份的人才有資格參與徵收利益分配。

——有些人,即使有農村戶口,但是被認定為:沒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比如空掛戶、出嫁女等等,就無法參與徵收利益分配。

——有些人,雖然沒有農業戶口,但是被認定為: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比如上大學、當兵的孩子、娶進村的媳婦等等,就可以參與徵收利益分配。


最後說“組(村)規民約”

上面說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身份認定。誰來認定?就是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怎麼認定?就是依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制定的“組(村)規民約”。

——如果,“組(村)規民約”依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制定的,那麼“組(村)規民約”就合法。你告狀打官司就是瞎胡鬧,白搭功夫,浪費錢。規定程序和內容,包括經過村(組)民代表或者全體村(組)民開會表決通過,等等。

——如果,“組(村)規民約”不是依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制定的,那麼

“組(村)規民約”就違法。你告狀打官司,只能說有依據。

但是,即使原“組(村)規民約”違法了,村裡、組裡分分鐘就可以重新履行程序,讓它合法!

如果你認為:通過全體村(組)民大會表決,可以同意你參與徵收利益分配,那你就去打官司。這種可能,估計掰著腳指頭算都知道——不可能!

所以說,

題主這個問題,打官司就是置氣,不見棺材不落淚,不到黃河心不死。個人認為:根本不可能贏!


二胡的世界


問:農村戶口受組規民約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

答: 村規民約及組規民約都是集體成員或者集體成員代表2/3以上人員的意見,組規民約的制定只要有法律依據,沒有原則上的錯誤規定,就是合法的。打官司能不能贏,關鍵看組規民約的制定是否有法律依據,合法的組規民約你肯定贏不了,違法的法院會支持你。


給大家例舉兩個真實例子。

一、分配集體草山水淹補償款。

阿洪老家組上集體草山被修建水電站淹沒,水電站依法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只歸我們組上集體所有。組上分配補償收益時召開組民大會,會上提出幾種分配方案,一種是按原土地承包人口平均分配。二種是按現有實際人口分配,戶口在組上就享有,戶口不在組上的不享有。三種是不按戶口分配,而按現在每家實際人口數量分配,去世的不享受,嫁出的不享受,取進來的就享受。通過組民2/3以上人舉手同意,哪個分配方案贊成的人多,就按哪個方案分配。最終大多數人同意按原土地承包人口平均分配,就決定按原土地承包人口分了。少數人有意見,覺得不公平,也是沒辦法的,少數服從多數,無論按哪一種方案分配都會有人覺得不公。


二、分配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

阿洪家老婆戶口一直在孃家,為農村戶口,孃家村集體一片集體土地被企業徵用,依法補償了一筆款,村集體黨代會和村民代表委員會,兩會一致同意,女孩嫁出去的不參與分配,取進來的參與分配。也就是說嫁出去了,即使你戶口沒遷出也不參與分配。取進來的,即使戶口沒在本村集體也參與分配。男孩只要有父母還在村集體,戶口遷不遷出都參與分配。

按照《婦女權益保護法》外嫁女戶口未遷出的,應當享受孃家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但按這個條款分配的話,取進來的媳婦戶口未遷入本村的就不能參與分配。所以無論按哪個方案分配,都有些人會吃虧,像這種雖然有不合法的情況,但從道理上是合情合理的,沒有出現大的原則性錯誤規定,而且大多數村民是同意此分配方案的。對於嫁出去的女兒分配不到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你打官司,法院也不一定會友持你。因為取進來後的有,嫁出去的就沒有,嫁出去的有,取進來的就沒有,依哪一個方案都是合理的,少數服從多數。


關於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大家認為怎麼分配最合理?歡迎在評論下方留言發表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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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農村戶口受組規民約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

題目中的“組”應該是指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是什麼?村民小組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劃分的行政編組。那村民委員會是什麼概念呢? 村民委員會,為我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5 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負責人即組長往往由村委班子成員兼任。

組規民約又是什麼呢?根據個人理解,組規民約是村規民約下的產物。那村規民約是什麼?“村規民約”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共同商議制定的,並要求全體村民共同遵守的綜合性行為規範。

既然,村規民約是村民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村實際共同商議制定的,那麼“組規民約”是誰制定的呢?村民小組負責人只有一個即村民小組組長,他(她)能代表村民小組制定組規民約嗎?個人認為:不能。換句話說,這個所謂的“組規民約”沒有法律效力,但村規民約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題主所說“農村戶口受組規民約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我個人認為不能贏。儘管“組規民約”沒有其法律依據,但村規民約具有法律效力,再怎麼地,這“組規民約”也是根據“村規民約”克隆的,丟開了組規民約還有村規民約對你的約束。要相信村民委員會不會無緣無故不讓你享受應該享受的徵收補償的。至於打官司,可以打,但能否贏,就看你所掌握的證據是否有力與確鑿了。

但願我的回答對你能有一點點幫助。

 


筆之歌


農村戶口受組規民約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

那麼在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徵地拆遷時,怎麼進行居民戶口區呢?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能否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和徵地拆遷安置,取決於你是否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是享受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必然條件,戶口遷移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無關。

說到這裡,估計題主心裡就應該明白怎麼回事情了,你戶口在農村,沒有享受組上利益分配,筆者下來分別討論,你打官司有沒有用。

一是你戶口在農村,但是屬於空掛戶,不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

目前我國大城市的郊區,由於建設用地緊張,土地資源升值,政府為了解決用地矛盾,就啟動部分郊區農村整體拆遷,動輒補償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這時候就有部分村民開始動歪腦筋,把與世居村民沒有血緣關係的岳父母或者公婆等人的戶口遷到村裡,落在自己名下,企圖渾水摸魚,想在拆遷的浪潮中分杯羹!這種情況在任何農村都不會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不具備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資格的,無論在哪裡打官司都不能獲勝,說嚴重點政府還可以控告你欺詐罪。

二是你戶口在農村,但是曾經將戶口遷出村,後來雖遷回農村老家,但和村集體簽訂過不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協議

過於很多農村人通過考學、接班或者買房等,將戶口遷出農村成了商品糧,享受過城鎮社保等福利待遇;後來由於企業效益不好或者下崗,覺得城裡生活負擔重成本高,想把戶口遷回老家農村!俗話說的好,農村戶口遷出容易遷回難,於是這部分人採取曲線救國的辦法,和村委會商量先把戶口遷回村再說,於是就簽訂了不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協議,這樣就將戶口籤回來了;如果屬於這種情況,那麼在自願前提下籤訂的協議是有效的,村組織有權不給你分配集體經濟收益,無論在哪裡打官司都不能獲勝。

三是你曾經將戶口遷出村,後來未經過村委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私下通過關係將戶口遷回農村老家

農村部分人過於認為商品糧好,當兵可以安排工作(軍齡視同繳費年限),還可以考技校等,於是將戶口通轉為城鎮居民,享受過相關待遇;後來看到農村有莊基地、承包地、新農合和徵地拆遷收益等好處,於是在不放棄城鎮福利的情況下,想法把戶口遷回老家農村!但是我國關於徵地拆遷等集體收益分配,沒有全國性的法規,大多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執行的,這部分人戶口雖在農村,但是沒有被認定為村集體經濟成員,或者符合某些條件才能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村集體經濟成員權的認定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大都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的民主協商形式確定,只要民主自治商定的條款內容不觸碰法律紅線,法院也不會受理個體自訴的,這種情況打官司基本很難獲勝,但是也有例外情況,題主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去嘗試起訴村集體。

四是你屬於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中的特殊人群,村落非法剝奪你的收益分配權

農村還有部分人群,如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軍隊義務兵、外嫁女及其子女等,這部分屬於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中的特殊人群,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部分人都屬於村集體經濟成員,享受和普通村民一樣的待遇,村組織是無權剝奪該類人群收益分配權,如果題主屬於此類情況,那麼就可以到地方法院起訴村集體違法,通常情況下都是可以獲勝的。

這是筆者分析的,部分村民戶口在村裡,但是在土地徵收時沒有享受村組利益分配的情況,希望題主能夠區別對待,針對自己的具體情況,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才華有限菇娘


農村戶口受組規民協所制,徵收沒享受組上利益分配,打官司能贏嗎?


情感三農扭坤


組規民約是村民自治權的一種表現,但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等相沖突,只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您有權利獲得徵收補償,則不論組規村約如何約定,您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自己權利。如您所述,在舉證充分的情況下,您勝訴的幾率還是很大的,但不知具體徵收情況和您的一些情況,無法給出您具體的意見,您可以私聊,給您具體分析。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首先你先解釋一下,你這個組規民約,是什麼性質。是否與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有關係。如沒有關係那沒辦法,沒有你的,你好好想你為什麼沒有,打官司也沒用,大夥一定說出不給你的一,二,三原因,你面子往那放。還打什麼官司,法不責眾這個道理你應該懂。

以過去在村裡經驗,如果你還在本村居住,肯定不可能發生這樣事,:起碼村所屬重大利益'不會落下你。

你怎麼那麼好欺負。

那時村有這樣事,有本村戶口沒分到東西。遼河發水,淹一些土地,但只淹了,壩外土地影響不大,但國家為惠民發一批白麵,誰家也不缺吃的,按人口分太麻煩,後村委會決定每戶一袋,不論人口多少,戶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一侓不給,村民也沒有反對的。

但重大利益肯定不行,不論在何方都不能落下,一定要通知到。


用戶遼河人家


按照民法上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涉及村民經濟利益上的糾紛,可以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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