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組織“管理費”該怎麼收、捐贈為何要通過特定慈善組織、醫療機構募捐是否合法……這些問題法律怎麼說?聽律師解答

1、慈善組織“管理費”問題近期網上輿論頗有爭議,很多人對於慈善組織從捐款中扣除部分作為管理費用的行為表示不解。那麼,慈善組織“管理費”該怎麼收?慈善組織收取管理費用的標準是什麼?2、重大突發事件中,捐贈款物必須依靠特定慈善組織收取和發放是否有法律依據?3、近日,多家醫療機構在網上發佈向社會群眾公開募捐口罩、防護服等物資的4、有網友爆料,其通過慈善組織向某醫院捐贈的物資,在慈善組織簽收後遲遲未發放至其指定醫院。那麼,非定向捐贈和定向捐贈的定義是什麼?兩種類型的捐贈該如何使用?5、當前,很多機構和個人牽頭自行發起募捐購買一線急需的防護用品。個人能不能公開募捐?募集的款物在使用中應當注意什麼法律問題?

根據慈善法及《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但根據慈善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同時根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使用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該慈善組織的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本次疫情中,韓紅等明星組織公開募捐同樣是依託於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進行,並非個人公開募捐。

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並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備案。還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募集的財產應當根據基金會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

據此,合理合法地使用和管理募集的財產,保障實現募捐目的。

疫情無情,但人間有愛。每一筆承載著民眾愛心的款物,都應當用的及時,用的科學,用的有效。莫辜負公眾的信任,莫讓前線衝鋒陷陣的“戰士”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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