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

魏晋美人


对要赔!因为有类似先例呀!新闻媒体报道做过宣传,这才有人效仿吗!


希生


这小偷的家属也真够奇葩的。不为小偷的罪为而羞耻,反而强词夺理讨伤赔,真张得开嘴。看家属的态度,就看得岀这小偷为什么岀自这样的家庭。为此,送上一幅对联:

上联:攀爬行窃摔残废

下联:家人荒唐竞索赔

横批:可悲因果


老汉心语


前段时间网上发布的消息,男人强奸,女子不从,致使阴颈折断。后男方家属把女方告上法庭。


读古书者


文明的社会需要法制的保障,法律是我们最强大的保护伞

对此问题不能简单的说“赔”或是“不赔”,因为这不符合题主和头条平台让我们来研究、探讨、分析此问题的目的。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这一题目的时候,单从道德和情感方面都会坚定的说“不赔”!甚至有的网友义愤填膺地说,小偷的家属就不配活在这个世上,而应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样考虑问题虽然痛快,但却不能不能消除一些网友的疑虑,更不能解脱业主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理性的分析、研究、探讨,从而得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并为今后的行动提供法律指引。如此,社会幸甚!网友幸甚!业主幸甚!您以为呢?

一、为了分析问题,首先明确几个法律术语

1、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入户盗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

3、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第23条的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5、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据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7、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通说认为,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在过错归责原则下,上述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受侵权一方。

8、索赔和赔偿。索赔通常是指受害人(为了说明问题采取这样的称呼,但不一定是真正的受害方,下同)向加害人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因其过错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的行为。索赔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索赔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两种:

一是由受害人直接向加害人提出。至于赔与不赔?赔偿多少?由两者协商确定。

二是两者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至于赔与不赔?赔偿多少?由法院通过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方式作出。

二、为了分析问题,对案情进行变通

因题主给出的案情过于简略,我们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结合法律术语变通为:小偷(是否为未成年人不详)欲进入位于楼房高处(具体几楼不详)的业主家里盗窃。小偷在顺着防盗攀爬时,因业主家的防盗窗不结实,与防盗网一起从高处摔下,经送医治疗后仍留下了残疾(残疾程度不详?是否成了傻瓜即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详),小偷的亲属(是配偶、父母、子女还是兄弟姐妹不详?在这里假设为父母)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业主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三、对小偷行为的定性分析

小偷的动机是想进入业主家里盗窃,这属于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在刑法学上,主流的观点为行为犯,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构成要件。

小偷顺着防盗窗向业主家攀爬,这表明小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业主家的防盗窗不结实,小偷与防盗网一起从高处摔下,这表明是由于小偷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业主家里窃得财物,即盗窃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小偷的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出,小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索赔结果及业主的应对方式

(一)小偷亲属向业主直接提出索赔

小偷亲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业主提出索赔。此时,业主有两种应对方式:

一是息事宁人,给以赔偿。这种方式因是业主自愿作出,法律不予干涉,他人也无权干涉。但笔者对此种处理方式持反对态度。

二是拒绝赔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小偷进行立案追诉。相信公安机关会支持业主的要求。

(二)小偷或其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业主赔偿

对于小偷或其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小偷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并查明事实后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小偷亲属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

2、如果小偷为未成年人,或虽是成年人但被摔成了傻瓜即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小偷的亲属可以小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小偷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诉讼请求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就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业主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业主安装防盗窗的目的是维护家庭安全,亦不存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业主在主观上不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和过失,故业主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住户安装防盗窗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业主安装防盗窗的行为不违法。业主安装防盗窗的行为与小偷从楼上摔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总之,小偷的法定代理人不可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如果小偷是成年人且精神智力正常,小偷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上述分析,小偷亦不可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结果也一定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三种诉讼结果,小偷不但不会得到任何赔偿,其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也就打了“水漂”。真可谓“偷鸡不着蚀把米”。

另需要说明的是,不少的网友对法律赋予小偷及亲属以索赔权不理解,但我认为这是现行法律框架下较好选择,当然不是最佳选择。为充分保障公民的诉权,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就应当登记立案,不对起诉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小偷或其亲属的滥诉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无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也是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副产品,公民有义务予以忍受。

“法庭是裁断是非的场所,是公平正义的殿堂。” 赋予小偷及亲属以索赔权,让其在法庭上提出请求、说明理由、展示证据,业主对其进行反驳、质疑,法庭听取双方的意见,评判双方的证据,然后作出判决。法庭对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则予驳回,这正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当然现实和理想总会存在差距。我以为,赋予小偷及亲属以索赔权天塌不下来!

笔者的上述分析,系一家之言,旨在抛砖引玉。


冯汝义律师


这样说的话!!!!!孩子没有考上好大学!学校更应该赔钱了!!!???


尚何居


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小偷的家属!如果这种风气压不下去,将来社会上就会好坏不分,是非感、善恶感、道德标准就会缺失,维护正义、打击邪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进行坚决打击!


三星拱照2


如果赔了,就意味着防盗窗在安装时,先要考虑能不能承受住小偷的身重。而小偷也就肆无忌惮地不怕掉下来扔死了,只考虑生命安全,只考虑能不能偷盗得手。这样,还有正义和公理吗?所以,摔死活该,没摔死就坐穿牢房,这样才会杜绝爬墙入窗小偷的生存空间了。


冠辰2


现在反人类的人怎么这么多,依小偷家属的意思,业主应该“开门揖盗”?老祖宗真英明,老早就发明了这个成语,就是专门给这种人准备的。


西洋参5


该不该赔偿由法庭开庭审理后判决决定。

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可见此贼技艺不精;观察判断能力欠佳,为什么不挑选安全系数高的人家?如果此人家防盗窗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可见家境也不太好,何必还要去侵害人家?如此看来此贼毫无善心,摔成残疾无人同情!

若是碰到家境好的,不小心失手摔成残疾;承蒙看得起,给点小费安抚,算此贼碰到运气了。

小偷是犯罪的“非法”职业,未事先征得屋主同意,意欲闯入私人住地,此为侵害了住宅权;意欲私自拿他人财物占为已有,此为偷窃罪,依律当罚!

未有屋主签立工作合同,屋主没有义条保障未经许可人的安全义务,因此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小偷还应对屋主造成的侵害结果承担应有的责任!





顺顺顺然


这家被偷的主人应该被罚,你为什么不配备安全带在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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