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公安局將嚴厲查處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

為深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明知已經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隱瞞不報,不主動檢測、拒絕隔離或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害醫療設備,擾亂醫療秩序的從重處理;

四、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佔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五、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採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強制搭售、串通漲價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手套、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

八、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行為的;

九、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疫情防控任務車輛通行的;

十、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十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市民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秩序。

舉報電話:0459-110

來源丨大慶油田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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