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中如果网友认为被告是正当防卫,而法官认为是防卫过当的话,该怎样判刑呢?

太阳红957


判决权在法官手里,就像张扣扣案。大多数网友希望留张扣扣一命,但还是执行了死刑。所以法官会考虑舆论导向,但绝对不会被舆论左右,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有自己的主见,不受外界干扰,而法律规定才是他判案的唯一标准。当然,法律也是有弹性的,法官可以视案件情节的轻重以及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案子应该重判还是轻判。(以上回答仅限理想状态,违法乱纪的法官除外)


面向大海一声吼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朱元正


我个人觉得,网民的力量,其实很多时候,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案件的走向,当然了,必须是确定这个案子具有争议性,且网友认定的有法可依,且有一定的支持度,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上,不仅仅是法官,包括检察官,都会如此。

就拿2019年出现的各类案件看来,如涞源反杀案、赵宇案、包括最近的唐雪反杀案,无不是如此,再延伸到昆山刘海龙反杀案,也如此,包括前面的桂林小偷死亡案件,无一不是如此。


拿最近唐雪的案件来说,起初,是被永胜县检察院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逮捕,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涞源反杀案,也面临同样的情况,最后引发社会关注,结果同样是正当防卫,昆山纹身男刘海龙被反杀案,还没有被逮捕,只是被刑事拘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认定正当防卫,赵宇案,则是被逮捕后,引发社会关注,同样最后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真正进入法院环节的,是广西桂林商户抓小偷,导致小偷死亡案件,家属要求赔偿81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后法院驳回小偷家属的诉状,商户不承担责任。

实际上,所有这些案件,都是社会广泛关注,且都是个有一定道理,最终检察院或者法院撤销之前的决定,或者驳回相关方的要求,还被告人的清白,既有网友的功劳,也有此前错误拘留或者逮捕决定的因素,因此,当法官遇到这样的情况时,会考虑网民的决定,但一定是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很多没有道理的,即便网友有一定声音,也没用,张qq就是典型例子,有部分网友希望刀下留人,但没用,不符合法律要求,且确实是死罪,网友的感情用事,自然不可能违背法律而留他一命。


总之,一切都必须有法可依,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判决,如此,才能彰显社会的正义和正气,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楼主的提问似乎有所指吧?就拿前段的丽江“反杀案”来说吧,网络中大多数网友,在唐雪家属的一面之辞下,偏听偏信;纷纷力挺唐雪“为民除害”,“正当防卫”,要求“无罪释放”,等声音不绝于耳。这些网民往往不看官方警情通报,只信网络某些无良媒体,便人云亦云,义愤填膺。但法院审理案件,讲的是证据,依据的是法理,必须人证物证具全。案发现场的凶器必须与死者致命伤的形成相吻合,等等条件;现在,据尸检,死者致命伤有宽4㎝,深度只差0.9mm就穿透身体。这样一个伤口的形成,是不是那把网上的不足一寸长的红色削皮刀所为?因此,法院绝对不会在这种证据链都无法形成的情况下,因为网络的與论支持,无罪释放或重罪轻判。网络的支持,会让司法机关更加认真细致地办案,不偏不倚,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所以说网民的支持,是不能左右法律的。个人观点,不作专业探讨!不喜飘过!


好难换成


看了不少回来答,其实就是三种观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我不是法律人士,只能谈点自己的直观看法。

一、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比较严苛,主要是为防止有人利用该条款寻隙滋事。而司法机关在实施时为了遵重法条,执行得更加严苛,甚至精准到被侵害吋的被伤害程度统,所以才会出现要么被彻底侵害致伤致残致死,要么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的两种判决。

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本意是为了公民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及时得到公权救济时采取防卫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但现实情况是:被侵害人很少有金庸先生笔下的那种武林高手,能精准把握防卫的程度及结果,比如侵害人用器械,防卫人也才能用器械,侵害人只是致被侵害人轻伤,防卫也最多致侵害人轻伤,否则便过当了,侵害人对被侵害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被侵害人也才能防卫到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写到此我有个疑问:检查官、法官们说的正当防卫必须对等,被人打断了手脚甚至打死了,怎么能对等防卫?)。

三、有些人本来就性格冲动,爱寻隙滋事。特别是扫黑除恶以来曝光的许多黑恶势力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些人都是从一般寻隙滋事开始,被害人要么不敢或无力反抗,要么自卫也被绳之以法一一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被判刑还得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慢慢的黑恶团伙就形成了。因为这些团伙成员在街上打人,一般人要么被欺负,要么还手一一打架斗殴一起坐牢。而团伙成员不在乎坐牢,普通百姓呢?

四、要真正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用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其实是一个有力的工具之一。只要相应的执法机关对这类伤害案件跟据案情证据认真作点人性化的分析,而不是简单的拘泥于对等,是很容易厘清故意寻隙滋事和一般打架斗殴、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的区别的。

由于本人非法律人士,以上看法如与法律冲突,请懂的人指正。


小草279683198


如果法官站在正义和善良的一面,毫无疑问这是正当防卫!

如果法官抛开正义和邪恶,如果法官失去了对人性的审视,如果法官不去关注事情的前因后果,如果法官不去注意一个女子如何应对一个人高马大的练过体育的流氓,那么,他会认为是防卫过当!

如果法官的判决违背了这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那么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影响社会许久许久,不敢扶老人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法官大人,青年在判决的时候,多方位考虑!

在今天,虽然我们并不倡导以暴制暴,但当一个原本善良的人面对一个暴徒且被逼入绝境的时候,防卫造成暴徒死亡,即使不能算为民除害或者见义勇为,那也应该是正当防卫!

女孩无辜,她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希望她早一天回到家庭!


冷月78037


一、唐雪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认定为唐雪持刀刺伤李德湘,属于正当防卫不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附图: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唐雪“正当防卫一案”的情况通报》。

二、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唐雪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死者不法侵害人李德湘的亲生父亲李兆云,正当防卫人唐雪的亲生父亲唐加勇接收。

三、正当防卫人唐雪已经【无罪释放】,回家团圆过元旦了。








黄金时代当家


我们国家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而非舆论治国。

法律,其实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开始时,人类社会根本没有“法律的概念,但是从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是非善恶中总结出来,某些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久而久之就有了现在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一直是大家喜欢讨论的内容,也是极易发生分歧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1.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具有防卫的紧迫性。

  3.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防卫。

  4. 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5. 防卫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二、防卫过当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指重伤或死亡)的,就是防卫过当。

  • 如果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构成

    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 如果防卫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过当,可能会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仍然继续实施,放任并希望该后果发生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如果防卫人明知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了,仍然继续实施防卫行为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总为言之,【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被侵害的人能够尽可能地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不是为了鼓励“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人类现代文明禁止私自复仇,为了避免防卫人在防卫的过程中存在泄愤、报复等行为,必须严格把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防止有心之人利用此点作为伤害他人的切入点。

也正是因为正当防卫要求的条件太过苛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太过接近,以致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点,常常惹来争议。

但是仍然要说的是,请相信法官的判断。

  1. 一起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经过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办案人,他们都是受过多年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更是办理过无数案件的人。在法律的问题上,他们完全具有发言权。

  2.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审查尤为谨慎。案件到达法院后,如果合议庭(一般由三个人组成)认为该案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会被判无罪的,必须要经过审判委员会(一般由法院院长主持,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人参加)讨论决定。一个人可能会存在审判失误,那么一群人呢?更何况还是一群天天接触法律的人。
  3. 现在大都实行错案终身追责制。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办错一个案件,他一辈子都会搭进去。如此严厉的代价,谁又能不专心办案呢?
  4. 即使法院判决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有罪的。判决以后,被告人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次审理,最后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后被告人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如果网友认为被告人是正当防卫,而法官认为是防卫过当的话,该怎样判刑呢?

——严格依照法律来判!既不是听法官个人的,也不是听网友的。


敲敲小法槌


说实在的,开始我听了唐雪单方之言也十分支持她,现在双方各执一词,捡好的说,到的是非如何旁人不得而知,但最近听死者父亲之言是,唐雪座朋友的车碰着死者,身上被红肿,导致死者大骂,然后唐雪回家带去父亲,唐雪身高1米7,可见父亲也必身高体大,并对死者先动手,唐雪还骂你算什么东西,以致产生矛盾,最后关头死者带刀上门,后被人夺刀空拳,唐雪持双刀出门拼搏,虽晚上,对方只能用脚攻击,空手对博唐雪应该知道,身为军人出身,身手比常人敏捷,刺入第一刀致死者身上应该感觉得到,不应再次刺入,一心致人于死命,对方也是正规大学毕业的学士学位,正规上班。也非十恶之人,父母失子之心可知,作为旁观者只希望法律公正,公平,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


吉祥如意94653149


男子持刀砸门被90后女孩反杀,在没有赵宇案,涞源案之前,这个案子判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处罚,毫无问题,也不会有如此的争议,因为按照正当防卫的教科书与司法判决案例,同时也为了限制这类防卫过当而产生的新的故意伤害案件,往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但是,这一两年以来,这类案件,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案例越来越多,问题越来越多,争议越来越大。

这个案子是因为检方认为嫌疑人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正当防卫。

我觉得当地检察院没有很好的领会最高检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新精神与指导案例,因为,按照最新的正当防卫理论,这个案子,完全是正当防卫,同样是检察院,适用法律不该用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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