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者,应该执行死刑吗?

泷泷他爹


拐卖儿童,违背人伦,挑战人性底线,对社会稳定、人心安定有着极大的破坏力,对其施以最严厉打击,不为过。

而且,我国《刑法》也有明文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可见,对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的规定是极为严厉的。


2016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数罪并罚。

完善对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很有必要。


所谓没有买卖 ,就没有伤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对买者也要一并处罚。只不过规定的对收买者的最高刑的规定有些低。


其实,对某一方面犯罪行为的打击,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仅仅是立法,还远远不够。

犹记得几年前,某地被拐卖的儿童解救回来后,当地并没有及时的让他们与父母团聚,而是等到事件舆论平息后才让孩子们去找自己的父母。

拐卖事件不绝,跟打击不力直接相关。

我赞成用最严厉的手段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包括对拐卖儿童犯罪相关的所有的犯罪行为。


郭广吉律师


拐卖儿童……幼儿者!赞成立即执行死刑!因为它们身心很恶劣……手段毒很!破坏及害人性质极坏!还带着极端破坏社会安宁!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及社会混乱的罪孽!影响到每个正常的家庭生活……人民恐怖……我们坚定不移拥护与赞同政法部门……引用最好的最重仔法律法规条款来判处不法分子死刑的结局!


余亿民


拐卖儿童不是应不应该判处死刑,而是拐卖儿童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拐卖一人就必须判处死刑。


刘文一贷枭雄17875183968


我认为最最残缺人性的就是拐卖儿童之人,与受害人无冤无仇,就不顾人家骨肉分离,这种痛会有几十年,甚或会一辈子,所以我觉得最该杀的就是这类人。绝对不能姑息,不然就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不朽的思维


拐卖儿童者,必须判死刑,因为犯罪分子不一定把孩子买给无儿无女者,最黑心的是把幼儿制残治哑,向国家民政部门无休止地索取大量的资金,这才是最危险的。


布尔什维克9493


必须判死刑!拐卖儿童比杀人更残忍。杀人只毁了一个人,而且结果明确,不会让人有期待焦虑感。被拐卖儿童则坑害了整个、甚至多个家庭,并且心里受到是长期的折磨。更可悲的被拐的儿童有可能长期受到生理和心里的虐待和折磨,生不如死。


宏施轴承


拐卖儿童者必须执行死刑!且要立即执行!杀无赦i!这种行为是丧尽天良的行为!没有比这还要缺德的了。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执行死刑拐卖儿童就不会在中国绝迹。


行者自通


拐卖儿童是对父母撕心裂肺的伤害,对儿童极具残酷的人生剥夺,是对社会造成极端恐怖的恶劣行为。应当用极刑判处。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是父母心头肉,是一颗幼小的的小苗刚吐出新芽,他们这时需要父母乳汁浇灌,需要亲人的关爱和帮助。可恨那些灭绝人性的人贩子,不顾大人失去亲生子女的感受,不顾小孩失去亲人的迷茫,为了自己私利。大行逆道,把儿童当作商品去交易。这种行为于理于法都不能容忍,遭到全社会的痛恨。必须发现一个抓一个,并处以极刑,以示警告仿效者。


知秋144466680


我同意判这些人贩子死刑,这还用问大家吗?法律早该有此定义,对这种丧尽天良,毫无人性的东西是绝不能姑息养奸的!这是一种最残忍,下流,没有道德底线,冷酷无情的犯罪行为,尤其她他们对付的是幼小完全没有抵抗能力,没有认知能力孩子!之所以人贩子泛滥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对他们太仁慈了!她他们都是死有余辜!为那些丢失孩子们的父母们找回公道吧!


rita99074


按照本心,觉得应该判处死刑,但是又担心一旦这样量刑,人贩子们知道反正抓到也是死刑,会伤害无辜的孩子,所以心情复杂。刑罚不重吧,难以抑制,刑罚太重又担心会伤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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