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區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薛城區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堅決有效遏制疫情傳播擴散,依法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後,從湖北省特別是武漢等重點疫區往返薛城區人員(含薛城籍在湖北學習、務工、出差、旅遊人員,下同)尚未在社區(村居)登記備案的,必須24小時內向網格員、警務助理、居(村)委會報告,在社區(村居)完成登記備案,以便接受相關服務管理;自2020年1月8日以來接觸過湖北省往返人員的人員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登記。對故意隱瞞事實或者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湖北省及其他重疫區往返薛城區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情節輕微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湖北省及其他重疫區往返薛城區人員或接觸湖北省往返人員後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的人員,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從湖北省往返薛城區人員,應當及時向社區(村居)網格員、警務助理、居(村)委會報告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說明,做好登記備案工作。同時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薛城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

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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