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退休時間單位不通知,如今要我們把多上班的工資退回,理由是隻能享受一份,這合理嗎?

用戶2755960130691


我是06年6月14日屆滿60週歲並退休,上班上到6月13日,按理6月1日就可以不上班了。6月份我拿了全工資,7月份開始拿退休金即原來百分之八十八的工資。

假如我是7月1日出生及退休,就能享受2007年的公務員工資改革(改革方案規定從06年7月1日開始執行),套改後的工資按90%計算退休金可多拿300元。但規定不能如願,差16天,享受不到,只能服從。

我是68年7月參加工作90年代轉公務員編制,省會城市省直單位正科級退休,退休後經多次調整(包括每年百分之幾及老年傾斜等),現在退休金只有4400餘元。

介紹我的情況只是希望你接受按章辦事。如果你單位沒通知你退休卻讓你同時領工資和退休金,則說明你單位沒有按章辦事,是不正常的。而後來要求你不拿雙份,則是按章辦事,你應該接受。

假如你是返聘人員,則應按單位和你的協議執行,俗稱領倆份,但實際上還是不一樣,不屬於既領原工資又領退休金。

總之一句話,應該心悅誠服地接受按章辦事,退出一份是合理的。


長征154442478


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退休不是由職工說不算,它應該由單位主管人事部門查閱職工原始檔案,並根據檔案來確定職工的退休時間,並辦理相關退休手續!

因此,達到退休時間,用人單位應提前告知,如果單位不予通知,職工只能認為自己還未達到退休時間,必須繼續上班工作!

所以導致職工多上班領取工資的事實,是由於用人單位管理疏忽,並不是職工的過錯。而職工付出了勞動,理所應當獲得勞動報酬,因而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要求退回工資的做法,完全是不合理的做法,退休職工可以不予接受。

那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1、單位可以追究人事管理部門相關人員責任,並負責賠償單位為退休職工支付的工資。

單位人事管理部門,通常會隨時關注即將退休人員信息,並會提前三個月到人社部門查閱職工原始檔案。

只要達到退休時間,就要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並要求職工完成工作交接任務。

而單位人事主管部門並沒有嚴格認真履職,盡到告知義務,也沒有要求職工進行工作交接,從而導致退休職工多上班幾月,該責任理應由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承擔!

如果單位要求退休職工退回工資,完全是將責任轉移給無辜的勞動者,把經濟損失轉嫁給弱勢群體退休職工!

從而忽視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客觀事實,這種做法不僅不合理,也是不合法!它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勞動者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務合同,將退休職工多上班時間支付的工資,按勞務處理解決。

由於退休人員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按照勞動合同來進行處理。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將退休人員多上班支付的工資,按勞務合同來進行處理。

畢竟做退休人員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就應該得到自己的工資,這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至於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退休金,那是有社保部門所發放的,與用人單位無關。

如果用人單位以退休職工,領取了退休金為理由,要求員工退還多上班領取的工資。這完全是很荒唐的行為。

因為退休人員一旦完成了退休,他所領取的費用,將直接由社保部門按月發放,退休金將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的關係。

此時退休人員還在用人單位繼續上班,那麼理所當然,用人單位就該為退休人員支付工資待遇。

因此這兩者之間並沒有任何矛盾衝突,更不會構成什麼選擇關係。所以從法律上來說,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退休人員對用人單位要求退回多上班所發的工資,完全可以不予理睬,不接納單位的這種說法。如果用人單位用其他手段強制退回這部分工資,退休職工可以通過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己上班時間所應得的工資報酬。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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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到時間,單位忘了辦退休手續,繼續發工資,發現之後,認為退休後有了退休金,就不應該享受工資,理由是隻能享受一份。理由簡直荒唐,以為老實人不懂,故意坑騙老實人呢。

我們單位就有一個類似情況。員工去年就應該退休了,結果勞資忘了,還繼續交社保。白白多交了一年社保。社保部門才不管你呢,多交了部分,社保部門是白賺了。單位吃虧,員工個人也佔不到便宜。誰讓你不到點終止交社保的?

第一,到達退休年齡,應該提前三個月去社保部門申請退休手續,主要是核查檔案,核准正常退休。退休後,享受退休金(養老金)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一般是女55,男60),任何單位不能再繳社保了,多交是白白“貢獻”,單位和個人都吃虧。

第二,退休之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與原單位脫離了勞動關係。如果還在單位做事,比如,叫作返聘。退休人員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只有“勞務關係”,可以簽訂勞務合同。約定工資就可以了,不用考慮五險一金,因為退休之後就沒有了。

舉個例子。單位門衛月薪4000元,幹得好好的。結果一個退休人員,說家裡很困難,能不能給我找點活幹,讓我掙點錢。結果,單位就把門衛辭退了,返聘退休人員做門衛。原來的門衛是農村來的,到手4000元,稅前5000元。退休老工人只要2000元就能上崗,頂替掉了年輕的門衛。

第三,你到達法定退休日期,單位沒有通知你離崗辦理退休手續,你繼續工作者。這是事實“返聘”,雖然沒有合同,但你事實在幹活,這個是可以默認的。那麼,錯發給你的工資,就是你的勞務費。錯誤在單位,與勞動者沒有毛線關係。

實事求是地講,單位問你要回來一點,也是合理的。

儘管這個單位不會做人,發了就發了,哪裡要回來的道理,估計是一個窮單位,斤斤計較這點小錢。

舉個例子就明白了。張三退休前月薪3萬,退休後退休金不到8000元。但是單位沒有通知張三離崗,繼續在崗位上工作,月薪3萬。換位思考一下,如果張三退休了,單位又返聘回來,一般約定勞務薪酬不會超過1萬元。這是內聘與在職的區別,內聘人員是見縫插針幹一部分工作,在職的崗位人員這是認真做事的。

本來返聘就會籤合同,原來月薪3萬,返聘回來,做點指導和培訓工作,每月勞務費1萬元,退休人員還是有興趣繼續返聘的,單位一般不會給到3萬勞務費的。


職場火鍋


這個肯定是不合理的。在單位上班,依法領取勞動報酬,這是合法的勞動收入,至於已經辦理退休,退休金是自己繳納社保,從社保部門獲取的退休金收入,這和單位是沒有關係,由於兩種收入的來源不同,但是兩種收入都是合法的。

第一,退休後在單位工作,相當於勞務收入。作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員工什麼時候達到退休年齡應該是瞭如指掌的,即使是因為一時疏忽大意,但只要沒有及時通知勞動者離崗,還在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按時在用人單位上班,其上班期間的收入應該是合法收入,這是用人單位應當支出的,如果員工辦理退休後,用人單位不再返聘,也是合法的,但是已經上班的時間應當依法計算勞動報酬。

第二,退休後取得的退休金也是合法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社保繳費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依法辦理退休,按月領取的退休金,這完全是合法的。這個退休金是由社保部門支付的,不屬於單位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享受兩份收入也是合法的。

總之,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既然如此,還是趕快個人回家吧,這種單位你也沒有繼續在那裡工作的必要。


幫兄愛唱歌


這當然不合理,現在真是什麼奇葩事都有。


到了歲數單位不通知退休,就是讓人繼續上班,人家上了班就應該給工資,否則為什麼要上班?後來讓退回工資,無非是想表示,那幾個月的費用應該是退休金承擔,所以讓退回。


但問題是,退休金是不需要進行勞動按時領取的,既然公司沒通知退休,我繼續工作了,自然工資應該支付。而且退休金是國家養老保險支付的,是國家政策,錢又不是單位出的,憑什麼以養老金當做是勞動報酬呢?


這顯然是用工單位自己的失誤卻想讓員工自己承擔,要麼就是想白用員工幾個月,醜惡嘴臉令人髮指。


這種情況完全可以拒絕單位要求退回工資的要求,如果單位以此難為你不給你辦理退休手續,那就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都要退休了,完全沒必要有什麼後顧之憂,如果之前單位有什麼違規的地方,只要有證據,一併舉報了吧。


未泯雙瞳


2008年我母親就發生了這種事情,單位人事的沒通知她辦理退休手續,到了年底我媽辦理了退休後,要求退還了半年的工資。為此事還氣病了。


藍色的海洋196475385


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向來看

一、從法律&道理層面

之前有個遠房親戚就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到了退休年齡單位沒有通知,也沒有提前辦理手續。而親戚自己也是沒有留心這個事情,所以又工作了近3個月左右。

之後,單位通知親戚說:因為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享受到了退休金,所以要求退回3個月的工資。

當時親戚就覺得不合理,也找了一些朋友諮詢,大家也都反饋不應該退回,原因如下:

1、到達退休時間前3個月,單位人事就應該辦理退休手續。親戚沒有接到通知,很顯然是單位人事的失誤,既然是失誤,就應該對這個失誤去買單,否則後面還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2、到了退休年齡,領取退休金是完全合法合理的。雖然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還在原單位工作,相當於一種返聘。既然是返聘,勞動者有勞動付出,拿到相應的薪水,也是應得的,以不能享受兩份為由,顯然不合理。

二、從人情層面

雖然從法律和道理層面,公司要回薪水不合理,但是從人情層面,還是可以理解。因為雖然有返聘這種情況,但返聘的薪水大多情況下是不如為退休時的薪水的。也就是相當於單位付出了更多的成本。

如果從這個角度,單位想追回一些也是情有可原。

其次,這個事情本應該是單位人事提前辦的手續,但是沒有辦,是人事部門的失誤。如果公司要追究到部門、甚至個人,很有可能部分個人要承擔責任。

誰都不想因為一個失誤去付出比較嚴重的代價(如被離職等),所以人事部門想要通過這種方式來彌補失誤,也是可以理解。

綜合以上兩個維度,題主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參考來解決這個問題。

一、如果和單位關係比較好,特別是和人事部門相關人員有交情,且後面還有合作或者共事的機會,把薪水全部退回也無妨。因為從長遠的眼光來看,可能能獲得更大的收益,畢竟相比於幾個月的薪水,自己建立多年的人脈關係才更重要。

二、如果和單位關係一般,以後再共事或者有交集的情況比較少,可以選擇部分退回。這樣既給了單位和人事部門面子,又維護了自己的利益,雙方心裡都會比較舒服。

三、雖然不退回事合情合理,但是不建議這樣做,因為單位既然追這筆錢,可見對這筆錢還是在意的。如果一點不退回,可能最終會把和原單位的關係搞得比較僵,個人覺得沒必要,畢竟可能江湖還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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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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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不合理,單位之舉純屬耍無賴,欺騙你們不懂勞動法。無論你是否退休,只要上班,公司都必須發放工資,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你們有權利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的違法行為。

2、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只要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你仍然是公司的正式員工,與公司仍然是勞動合同關係,依然受到勞動法的保障。其次退休後的退休金由社保所支付,與公司沒有一毛錢的關係。在公司上班,發放的工資與退休金一點都不存在衝突。這是退休金和工資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是兩份工資的問題。公司的做法,非常明顯是違法的。

3、其次需要清楚的是退休後依然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就是退休後再就業。在公司上班就應該發放工資。

4、到達退休年齡後,一是公司未通知你們辦理退休手續,二是你們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說明你們仍然是正式的在職員工。就應當與其他人一樣的正常的發放工資。

5、針對公司的不合理做法,你們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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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你好2018


單位的做法絕對錯誤。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職工享受了養老金待遇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也就是說我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那一刻,跟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自動終止了,勞動關係就已經自動解除了。

沒有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可不可以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呢?可以的。

這種情況下,我們在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的關係就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就不再是工資,而叫做勞務費。

勞務費很簡單,就是我們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給我們的報酬。這也是一種等價的關係。

所以,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將多發的待遇退回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特殊情況:

1.有的企業安排職工內退,給職工發放著生活費,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著五險一金。職工不需要上班。

用人單位如果給職工晚辦退休,經最後協調社保部門將晚辦退休期間的養老金都補發了。

這種情況下,職工應當將生活費退回是沒有問題的,多交的社會保險費也會有社保部門退給企業。

2.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晚辦退休。晚辦退休之間的養老金社保部門不發放。這種情況下職工就受到損失了。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養老金的標準,承擔晚辦退休期間的養老金。用人單位如果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暖心人社


一般的說,到了退休年齡,你都會跟單位說一下,看什麼時間能休息,然後讓人家做好替班準備。到了退休年齡後,財政局也會把你的工資直接給你發成退休金了,現在歸勞保後,就劃歸其發放了,和退休前的工資是不一樣的吧。

如果你的工資在退休的月份沒有變動,過了幾個月後,才讓你們把以前多領的部分退回,說明你的檔案年齡和身份證年齡可能有所不同造成的,但這隻能造成該退未退,領的上班的全額工資,而不應該是雙份工資。你只要把多領的那一部分退回就行了。

多領了退休金應該退回,但是,單位讓你多工作的時間應該按反聘給你計酬,否則,他們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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