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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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是很久以前的做法了,在我的爺輩兒有這樣的案例,差不多15年前的時候他就買斷了工齡,是因為單位要安置富裕人員,但並沒有強迫他,而是協商好才買斷的,從買斷到現在他就不用在上班了,社保和其他保障待遇也就停止繳納了,拿到了一筆補償金。

其實這種情況要是發生在當下是不符合勞動法的,簡單理解就是單位的原因裁員,上述所說的補償金也就是單位裁員依法支付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而已,而樓主所說的企業強制職工買斷工齡,強制這一詞對應起來就是企業違法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是單位和職工之間協商同意的,那麼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按照職工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也就是說在一個單位工作6年3個月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賠償6.5個月的工資,如果未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候經濟補償金應當為2倍,也就是說應當賠償13個月的工資。

所以企業強制買斷工齡也就是非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是不合勞動法的,單位應當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筆記簿杏豆


買斷工齡的企業,真的是負責任的良心企業,因為這樣的企業至少還覺得員工在工作期間的付出是有價值的,儘管補償很少,但總算有點補償。

媳婦也是買斷了工齡,二十多年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無私奉獻,最終換來了一萬來塊,就與國企徹底拜拜,從此開始了自謀生路、自找工作、自交養老保險。

為了少交五年養老保險,提前拿到退休金,她改成了工人編制。幾年前,她終於退休了,可至今,退休金也才一千幾百,這點錢根本不夠花啊!於是,媳婦一直聘用在一家醫院,她說要幹到我退休那年。

現在,有些企業,隨意解讀國家政策,居然把國家三項制度改革簡單粗暴地解釋成了我可以隨時解聘你、我可以一直降你的的工資!而且居然把這種解讀變成了課件,到處宣講。

這樣的企業,就是想一分錢不掏,逼走辛辛苦苦奉獻了一輩子、半輩子的員工。

用心何其毒也!



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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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我是六零後,出生農村,當時懷揣夢想參加高考考到理想的大學被分派到國營(央企)。為實現自我價值,刻苦專研業務,考取中職職稱,也到科長,奉獻自己青春,也盡職盡責很好完成工作任務,可也算是單位業務骨幹。可還沒有到退休年齡單位就要解體了,一個月給不足五百元生活費(當下這點費用怎麼生活)。單位鼓勵買斷解除勞動關係,無奈無奈只能服從(如果不這樣,以後就沒有這樣待遇)。這個年齡(50多歲)那個地方要呀?身體健康快樂沒有了,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險全沒有了,只有等待退休吧……


阿胖136555848


關於"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合法嗎"的問題?


謝謝《頭條問答老師》邀請。

合法,但不是強廹買斷工齡,是企業依據生產經營狀態,或人員產量過剩,或調整生產經營規模,或企業依法停產、倒閉、宣告破產,企業都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解除部分或全部員工的勞動關係(俗稱買斷工齡》。


也只有這種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定行為,下崗失業人員才有權有資格享受失業保險金,享受下崗失業人員"4050"人員102項優惠政策,和享受"兩大險"(養老保險包括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包括生育保險、大額保險)個人先繳,政府報銷60.7%的優惠政策。

因此,企業有權依法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

管見了。


商世好


樓主您好,企業實際上並不存在強迫職工買斷工齡的做法,這樣的一個說法是不合理的,那麼企業單位確實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如果說企業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關係,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你可以享受到相應的一個經濟補償待遇,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也是完全可以的。

那麼在離開原工作單位以後,如果不是你自己主動意願離開原工作單位的這種情況,就需要申請一筆經濟補償,這個經濟補償是根據你在原工作單位工作的一個期限來決定的,每工作一年,那麼基本上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一個工資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待遇。除此以外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那麼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最長是不會超過24個月。所以說你只要享受到這兩方面的一個補償待遇,那麼單位依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也是很正常的。

所以說現在的工作單位都是一個市場化的用工,那麼你從這家工作單位離開以後,繼續找新的工作單位工作就可以了,對於你來說,完全也是不會有任何的影響,你只需要將你應當所得的一些合法收入拿在自己手裡就可以了,這些是你應當所維護的一個合法權益。


社保小達人


我們現階段的買斷工齡,不是以前階段的買斷工齡了。

曾經的時候,我們的國有企業為了安置富餘人員,進行企業重組,對原本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採取支付一筆錢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企業不給職工交納保險,造成企業職工失業後沒有保障。這個階段普遍存在於90年代。

1998年-99年,國務院連續發文,指出這種行為是錯誤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沒有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給職工交納保險,是不可以的。後期大部分國有企業,都為職工補交了保險。

現階段,依據我們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按照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時限,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經濟補償給的方式,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這也是打破了鐵飯碗的一種方式。

如果合同沒有到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因破產重組等原因可以通過跟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也完全可以什麼都不管,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不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我們國家對職工的權益也保障越來越全面,只要企業欠保,就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也造成了一些企業經營困難無法交納社保,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

因此,企業是可以主動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暖心人社


樓主您好,企業強迫職工買斷工齡合法嗎?這個問題我覺得,談不上合法不合法,因為並沒有法律明令禁止,企業單位不能買斷自己的員工。所以說,只要是將自己的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要嚴格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員工相應的一個經濟補償。

然後,還要按照正常的一個流程去給自己的員工辦理失業金的待遇。這樣的話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個經濟補償待遇標準一般是在原工作單位工作超過一年,那麼就可以享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待遇。

其次,根據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來領取失業金的一個待遇,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繳納失業保險,那麼,這個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就應該由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你一次性支付完成,這樣的話也是你應當依法享受到的一個待遇。


懂社保


啊!


用15522338899


別提了,提起這傷心往事有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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