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民间公益组织者:个人募捐违反《慈善法》务必做好信息公开

律师提醒民间公益组织者:个人募捐违反《慈善法》务必做好信息公开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雅楠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还在持续,湖北的医用物资紧缺问题牵动着国人的心,来自全国甚至全球的捐助正以各种形式驰援,其中,很重要的一股力量便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公益人士。

他们可能是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或校友,想为抗击疫情做点什么,于是汇集资金,联系前线医院需求,采购物资,协调物流,寻找当地志愿者,扫除各种障碍,把符合要求的物资送给一线医护人员。

本次抗击疫情过程中,湖北省红会等定点接收机构在物资分配和信息披露方面频频遭受公众质疑,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己的组织力量直接对接抗疫前线。

知名公益律师、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提醒,个人募捐需注意合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何国科建议,爱心团体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来开展募捐,有影响力的个人或组织不单独收款,以劝募的方式把资金捐赠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疫情紧急,物资急缺,很多个人在参与救援时,已经做了筹款工作,针对这种情况,何国科建议:首先,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务必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款项明细、款项用途、采购的物资等;其次,确保有成熟的医疗物资采购渠道,保证物资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建议募捐的款项点对点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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