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老人死后的地是不是要收回?有哪些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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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老人死后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为了全面摸清农村土地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让农民吃下外出务工、土地流转的定心丸,2013年开始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当时在安徽试点进行,2018年底基本全部完成经营权颁证。根据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宅基地确权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预计在2020年可基本完成。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农村宅基地,在确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增人、减人”的情况,如果有老人去世,那么确权的土地怎么办?是否会被村集体收回呢?所确权的土地该如何处理呢?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土地的性质,农村承包地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包括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目前国家推行确权颁证,一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土地权属关系更加明确;二是为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让土地流转经营具有法律效应。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权都归村集体所有,各自其他两权归农户所有,这里面有一个重点词,叫做农户不是农民,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资格权都是归以户为单位的家庭,不隶属于个人。

根据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相关政策,在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确权土地以当前所持有的土地为基础,对于已经出售、转让、性质变更的土地不再确权;二是以二轮承包关系为基础,土地确权的根本实际上还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了,确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土地空间和权属关系,从而更有利于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农民的切身权益。所以,基本上在二轮承包中,家庭所持有的土地基本上保持不变。

二、农村家庭人口变动对承包地的影响

上文我们已经阐述了,农村土地和农村宅基地都是以家庭为单位,不隶属于个人,所以土地关系遵从“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家庭人口只要不出现整户消亡,家庭当中的人口因故去世或者迁出,都不影响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

其次,农村土地确权是稳定,是在二轮承包基础上进行的,本来原有二轮承包期到2028年到期。2018年中央出台政策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现在确权的土地权属关系在2058年之前都是不会变更的。即使在这期间,出现人口的变更,只要户口还有人在,承包土地和宅基地都不会变化。

但是,如果农村户口当中只有老人一个,其他所有成员均已经分户或者迁出,那么这个时候老人去世了,农村土地可能要变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整户消亡,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收回,土地的收益归继承人所有;承包的林地由于收益期较长,承包经营权由继承人继续享有。被收回的土地,可以纳入村集体流转池,由村集体统筹分配,或者分配给新增人口。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明确土地权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归农户家庭所有,只有不出现整户消亡,遵从“生不添,死不减”的原则,家庭人口去世土地依然归剩下的家庭成员承包。如果整户消亡,则耕地经营权由村集体收回,土地收益由继承人继承;林地经营权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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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农村土地确权,老人死后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答: 土地确权不是收回土地,也不是调整土地,老人死后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

土地确权的概念有两个关键点。

1、以二轮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二轮承包关系为基础就是承包关系没有变,实际上土地确权是二轮承包关系的延续,发包方还是原来的发包方,承包人还是原来的承包家庭农户,承包的土地还是原来承包的那些土地。

2、以实际测量承包面积据实登记确权。什么意思呢?就是现在承包人手上有多少承包地就确权多少。确权之前被征占的、被转让出售的、被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这些地确实不在的,就不再登记确权。在确权之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地,继承的地,受赠与的土地该确权的还得要确权。也就是说,现在承包人手上有多少承包地就据实登记确权多少承包地。


老人去世的土地不能被收回。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承包制。承包家庭成员去世的,只要这个家庭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就可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承包地。

2、《士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经营承包地。

3、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国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一是体现在承包期内不收回土地,不调整土地,二是体现在承包期到期还可以继续延长承包期,三是体现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长期稳定不变政策。


所以,农村土地确权,老人去世的土地是不能被收回的,也是不能被调整的,老人去世后,其遗留下的土地应当依法予以家庭成员确权登记,由其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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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按政策规定严格来说,去世后特困人员和无子女的“绝户”人员,其土地由集体组织无条件收回。

第二,去世人员有子女的,其土地可由其子女确权。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各地根据实际有一定的差异,有主动交回集体组织的的,也有因其子女已于2012年前将户口迁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而收回土地的。

这是笔者当地在去年至今开展的本轮土地确权中具体的做法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特困人员和无子女的“绝户”人员土地的收回问题

这是相对较特殊的情况,应该来说是特例,同时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是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后就这样执行的了。对于特困人员的土地,大家都好理解,其吃穿和生老病死都是包了的,其去世后,土地自然该收回。对于“绝户”人员,由于其无子女,为了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也由集体组织收回另行安排他人耕种。

这些收回的土地将是集体的公地,对公地划分不少地方是按出生和迁入的时间进行排序划分。

二、对于绝大多数农户而言,本次确权与1998年无太大变化,主要是各地块的面积以最新测绘的为准。

本次确权的基础为1998年的确权情况,简而言之是“有地有之,无地仍无”,当时没有土地的现在一般也没有(去世父母的土地这次确权在子女户头上不计入此类)。

所以,根据1998年的基础,非特困人员和“绝户”人员有土地的,其去世后除极特殊的情况外,集体不会收回其承包地。在具体的工作中,有子女户口迁出等原因,主动交回去世父母的承包地的,也有因其子女于2012年前将户口迁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而收回土地的。

总之,除特困人员和“绝户”人员的土地由集体收回外,其他人员的土地原则仍以1998年的确权为基础,本次确权主要是重新测绘和锁定各地块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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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确权的土地,原承包地的老人去世后土地是否被收回,要分别以下情况对待。

一、原承包地的家庭成员部分去世的情形。

现在我们所谈到的农村土地确权,就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再次明晰到户土地亩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一种行为。

既然是土地承包就得按照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办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分配,如果家庭有人去世,不影响该家庭成员其他人继续承包经营。

二、承包土地的户全部死亡情形。

这个就是俗称的“绝户”,承包土地的家庭已经没有成员存在了,又因为承包地不是私有财产,不发生继承。因此,土地当然要被收回。

总结: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家庭为单位发包到户,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家庭人口只要没有消亡,即使有老人去世,土地仍然由该家庭成员其他人继续承包。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不在承包之列的家庭成员,比如城市户口的居民其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如果其父母死亡后原则上是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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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中,老人死后的地是不是要收回,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收与不收不能一刀切,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对待:

第一,要看有没有合法继承人。人,总会生老病死。农村的老人去世后,他的承包土地份额村集体应不应该收回,这要看他有没有合法的继承人。

在我们这里,这种情况村集体在承包期内是不收回土地的。老人去世后,可以将他的土地转给后人,继续耕种,继续承包,继续经营。虽然土地不能继承,但接续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允许的。

如果他是孤寡老人,单门独户一个人生活,去世后找不到人接着承包,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才有权收回承包地。

第二,要看同一承包合同内的其他成员还在不在。这是第2条依据,也就是在承包合同期内,如果是承包合同内的共有人还存在,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原则,村集体是无权收回死者的承包地的。

这多出来的承包地,可以由合同内的承包共有人平均摊分,或是在承包农户内自行协商调整。也就是说,这死者的土地是人家家庭内部的事,村集体无权干涉,也不应该去干涉。

第三,村集体收回承包地必须依法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是承包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地,或者提出有偿退出承包地,或者已经连续丢荒两年以上,或者是没有后代合法继承人的”绝户”,村集体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在现实的农村中,村集体收回土地的情况少之又少的。一般农村老人去世之后,都会有其在世时的抚养人接着继续承包经营,有的是自己的儿女,也有的是自己的侄子亲戚。

村组的干部一般不会去理会太多,只要没有矛盾纠纷,就由老人的生前身边人自行调配承包经营。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农村实际又是另外一回事,这就是目前中国农村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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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此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那么,农村老人死后承包土地是否要被收回,有一个关键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家庭户头是否还有成员。



一、农户家庭还有成员。户上有人,地就不减半分。如果是户主死亡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户头上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且是本村人,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农户家庭已无成员。如果是家庭人口整户消亡,这个“整户消亡”也包括确权时在农村没有了户头的情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无权继承承包地。



目前土地承包权正处于第二轮阶段。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7年开始至2027年结束,十九大报告提出土地承包期在此基础上延续30年,也就是说现有土地承包期延至2057年。此意味着40年时间内,我国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所以,只要老人家庭户头还有一个成员存在,土地一般是不会收回去的。



对于确权后,进城农户是否因老人去世而取消其土地承包权,2019年一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农民进城落户后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三权不变。此也助力农民进城减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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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的增加、减少均不影响承包。也就是说,户未绝(有一人),不能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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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科普土地确权的内容,土地确权工作是以我国第二次土地分配结果为基础,附以先进的测量数据,对已分配土地的权属、面积、界址等进行确权登记并发放土地确权证的一个过程,此过程并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也就是说老人死后的土地是否要收回与土地确权无关!


农村老人死后土地是否收回有两个关键因素:家庭户是否还有成员和是否存在继承人。

一、家庭户还有成员。《土地管理法》规定,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的对象是家庭户,并不是家庭成员某个人,且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从1997年开始至2027年结束,十九大报告提出土地承包期在此基础上延续30年至2057年,这就是说近40年时间内,我国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不变,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所以,只要老人家庭户还有一个成员存在,土地是不会收回去的。


二、家庭户无成员但有继承人。这种情况很常见,父母户口在农村,子女因上大学或其它原因户口迁往城市,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有限制的“继承”。对于耕地、草地,只能继承收益,继承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对于林地、通过公开竞拍等方式的承包地承包期内可继续经营。

三、无成员无继承人。主要涉及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他们去世后土地可由村集体申请收回太分配。


综上,农村土地确权与土地是否收回没有直接关系,起关键作用的是家庭户是否还有成员和是否有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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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虽然《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过,《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指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可见,

宅基地事实上是可以继承的,不会收回的。据小编个人理解,这主要是解决过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子可以继承但地不能继承,我国在法律中又实行“房随地走”造成的尴尬局面。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老人承包所得收益可以继承。林权和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取得的经营权虽然不能直接继承,但是继承人可以在原来的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也就是说,土地上的收益可以继承,虽然法律换了个说法,但是上述这些承包的地也可以继承。反过来说,老人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非林地待过世后就得交还给村里头再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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