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与人群接触,律师解析为啥涉罪

2月1日,一则案例通报,引发广泛关注。青海一名确诊患者苟某,曾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被当地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和全国抗疫的当下,此案传递出怎样的信号?对公众正确面对和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又有何意义?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两位法律专家,就此进行解读。

律师分析指出,如有证据证明苟某已经确诊,或明知自己可能被型冠状病毒感染后,仍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对危害结果持积极或者放任态度,则构成犯罪。

“如果苟某故意隐瞒病情,并主动与周边人密切接触,其行为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柴永林指出,该罪名为危险犯,即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必造成危害后果,就可构成此罪。

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与人群接触,律师解析为啥涉罪

隐瞒发热等症状多次与人群密切接触

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据青海公安官方微信“青海公安”通报,截至1月31日24时,西宁市已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详情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当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警方通报中指出,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立案!青海新冠肺炎患者隐瞒病情与人群接触,律师解析为啥涉罪

防疫检查点。摄影:张肇婷

律师解读:

该罪名为危险犯,不必造成危害后果即可构罪

在疫情肆虐和全国抗疫的当下,对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是否适当?此案传递出怎样的信号?

“从披露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村民苟某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胡永平律师分析,苟某明知道武汉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源头之一,且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但其种种行为显示,苟某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持放任态度,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持放任态度。

“如果苟某故意隐瞒病情,并主动与周边人密切接触,其行为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解释说,如若苟某只是疏忽大意,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那么其行为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柴永林认为,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苟某已经确诊,或者明知自己可能被型冠状病毒感染后,仍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对危害结果持积极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别指出的是,该罪名为危险犯,即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必造成危害后果,就可构成此罪。”柴永林说,若苟某只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若确定入罪,最少面临三年以上徒刑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苟某的行为构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柴永林说,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苟某有意隐瞒其子武汉返乡情况,而且,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那么,苟某的儿子是否同样涉嫌违法犯罪?

柴永林认为,苟某之子是否涉嫌犯罪,仍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据通报,公安机关未对其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报中对苟某之子接触人群的表述也未用“主动”一词,其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应与苟某有所区别。

“从通报中,还无法获知苟某的儿子是否成年,有无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胡永平认为,如苟某的儿子已年满14周岁,其从武汉返宁、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的行为,也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苟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离开武汉者应配合检查防疫

否则可能触及违法犯罪

在湖北省此前召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武汉市市长周先旺透露,春节或者疫情的因素,大概有将近500多万人离开了这座城市。

对于大量的武汉旅居、工作的返乡人或去往外地者,如何做才能避免面临法律风险?

胡永平表示,离开武汉去往其他地方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等部门或人员的检查、防疫、检疫工作,不要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特别是发现自己出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迹象,应当立即前往医院就诊或自我隔离,不要与周围人进行密切接触。

“否则,可能会触犯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

哪些行为容易触及与苟某类似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分析,在防控疫情期间,有多种类似行为的,都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故意去商场、饭店等人流密集区;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走亲串友,与人密切接触;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故意将自己的剩饭剩菜、排泄物等丢弃在公共场所;明知自己感染突发传染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吹气、用手抓扯等。

“另外,疑似感染突发传染病的人,如果有上面此类行为,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说,如果感染突发传染病者故意将疾病传染给特定人员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疫情当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边界何在?

柴永林表示,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适用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应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柴永林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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