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33條法律常識都不知道,你也敢籤合同?!(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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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雙方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違約時怎麼適用?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18、買賣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連33條法律常識都不知道,你也敢籤合同?!(第六期)


19、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怎麼辦?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20、買到貨物沒有檢驗,一年後才發現質量問題的怎麼辦?

《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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