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劃分等級的?

霍敏亞


  簡單的說法院分四級,我國審判體系是四級兩審終審制。

  四級為:

  全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

  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注意:各人民法庭是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的文件數名都必須是所屬的基層人民法院。

  兩審終審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一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

  但是,在兩審終審之外也有申訴審。更加詳細的內容則需要對審判程序進行更多的研究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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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級: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各市(除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的基層人民法院。

我國採取"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就是生效的判決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是不審理一審案件的,就是為了保證兩審終審制。

另外還有專門法院,例如軍事法院,在各戰區、各集團軍設置軍事法院。

專門法院再例如為審判“四人幫"與林彪兩個反革命集團而成立的特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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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一府兩院】的原則,政府和法院、檢察院平級

……

正國級:最高法院

省部級:省法院

地區公署法院

(縣)市級:縣/市人民法院

(鄉)鎮級:鄉、鎮、城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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