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她的子女又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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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的户口变成非农可户口还在村里,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的子女又算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是以户口为根本基础的, 和是否拥有土地没有关系。现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员很多,不仅仅是失地农民没有土地,从来就没有分配到土地的人也不在少数。

这些年农村土地开发和国家重点建设,先后或多或少都占用了部分土地,尤其是近郊区失地的农民为数也不少,这一部分人已经没有了土地; 另外从96那以后出生的新生农民,从来就没有分配过土地。如果按照土地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6年以后出生的这些人,从根本上说就吃了大亏。原本就没分到过土地,这本来就有失公平。如若再不给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以后村里利益分配时,就有失均衡。所以在这次农村清产核资当中,试点单位的农村,就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将这部分人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农业农村部也有具体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仅是个称号,不像以前是个农民也就算了,而这个成员和农村的各项利益是分不开的。

农村的土地、滩涂、荒山、荒地、丘陵、草原、池塘等等资源,包括村里的所有资产,每一个成员都是有份儿的。农村清产核资结束以后,这些资产资源,就要重新管理和利用起来。农民将折股到户,所得利益将按股份分红。如果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里的什么利益也就没有了。因此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称号,对农民来说十分重要。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一项涉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关乎到每个村民的利益,在开展这项工作当中,一定要全面掌握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和村民们商量,充分依靠政策,依靠群众,这项工作就能开展的公平公正,切不可以多压少,歧视少数人意见,最后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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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户口,但是现还在村里居住,这种身份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实现在国家户口改革,没有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一说,建立了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度。户口登记时统一称居民户口。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也是维持农民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民的土地被有关部门占用、征用因而失去了土地。对这部分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有了很大的争议。①

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以土地为界。农民是种地的,没有了土地,理所当然就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②以户口为界的。这部分人认为户口已经成为非农业户口了,不管你是否有土地,都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土地被国家征用了,户口也转成非农户口了,虽然在村里居住,也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这部分人的观点是以土地和户口两者結合来看待的。虽然还在村里居住,也不能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实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主要是来源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为了增加农民財产性收入。对集体经济財产进行清算核实。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主动性。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等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首先就要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办法。主要是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我们在回到题主的问题上面,户口取消了农业与非农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没有城乡差别。土地是被国家或有关部门合理征用了。属于失地农民。虽然得到了合理补偿,那也是应该的。如果过去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也尽了应尽的义务,也应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子女如果也符合本村认定情况,也应该一视同仁。

每个农村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只要经过本村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认定标准。即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以上是本人根据我们这里的实际操作情况提出的一些看法,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观点。如有不妥,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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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独家社观。是否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项基本权利关乎到每个农村人的切身利益。熟练掌握这项基本权利可以使利益人本身在关键时候做出正确的选择,获得最大的收益。

对于题主提到的这种情况可以判定题主已经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子女算不算还要看子女的户口情况。在是否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件事上,父子之间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是这个联系不是必然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中存在的难点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人口流动中,外出务工为主的农村人口群体已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为了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流动性非常强,不具有固定性,这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无法按照统一规定执行的原因。

第一种情况,从户籍方面来考虑,无法明确长期定居生活在该组织范围内的成员资格。第二种情况,从承包地方面考虑,更会导致新进或迁出人口后未及时变更承包地导致承包地与人口无相一致,这在很多农村存在这个情况,且土地问题不易解决。

第三种情况,从实际生活地的居住情况考虑,无法准确定性登记户籍而常年外出成员的主体地位,更无法准确掌握实际生活居住成员的准确信息。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以及服务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的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该采用以户籍为主、实际生活居住为辅的认定标准,实际认定中采取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核实、成员自动申报的原则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获取方式

 1、自然取得。是指在本村集体出生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自出生后那一刻起即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在资格认定中会遇到哪些较为疑难的问题呢?

第一种是子女出生在父母结婚之前。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问题是是否有资格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应在以跟随父方还是母方呢?针对这种情况,可能会遇到一定阻碍,但是事实是无论是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均应该享受生存发展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操作方式,应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前人的操作方式最终确定非结婚所生子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种情况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前段时间因为两个公职人员超生,双双被开除,可见其严肃性。但是子女本是无辜理应获得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及时获得户口的子女等同于非超生子女;对于暂时无法获得户口的子女可参照其实际居住地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人口迁移取得。因人口迁移导致户籍或实际生活居住地变化,均会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确定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迁移户口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若户籍已经迁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且居住在本集体区域内,应该取得在新的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第二种情况在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生活但是户籍并未迁入该集体。这种情况下仅允许获得其中一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操作方式依据现实条件和当地固定。

第三种特殊情况是因为收养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养关系形成,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既形成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应随其养父母取得养父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与取得密切相关。

一是因成员死亡而自然丧失。成员自然死亡主动丧失。对于宣告死亡而言,从宣告死亡之日起既丧失成员资格。因为下落不明宣告失踪,不应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返回后应根据个人要求随即恢复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二是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而丧失。现在这种现象较为多见,主要是由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导致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其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三是因成员户籍身份关系变化后而丧失。成员因结婚、收养、迁入城镇原因,其户籍或实际生活居住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动丧失成员资格。


独家社观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民户口,还在村里,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还有他们的子女又算吗?

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有他们的子也不算。这是根据我国的《村委会组织法》,《农业法》,等规定的。但一些地区也有特殊规定。必须经村经济组织通过。

我国目前存在的状况是,农村在校大学生,虽然户口暂时转到当地派出所,但其在原村的村集体经济关系仍存在,他们毕业后仍可回到原来的村,从事村集体经济活动。

第二是,由于我国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不变,因此许多有农村户口,但是1993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仍有许多未有土地,但这是政策因素,他们跟随父母同样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他们现在的工作地在哪里。

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独立的农村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个是村经济组织,它们各司其职,但在当前的农村,它们的管理交叉重叠。往往让人们误以为是农村户口,就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错判。

本人结合有关法律,一个人是否享受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至少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1,是否农村户口。

2,是否在本村长期居住,长期生活。

3,是否以村集体的各种资产从事农业活动和经济活动,这一点是最重要的。

其他特殊情况:

1,合法婚姻。女方嫁到男方,男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户口迁来,理应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依法收养。收养人是村集组织成员,由于生活自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被收养人也可享受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政策性迁移。

因此,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民户口,虽然在本村居住,但不具有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土地等从事相关经济活动,所以他们不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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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相关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一逐渐成为热点问题,出现了不少陈述案件,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吴表明确定解决此类纠纷,难度挺大,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核心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我们有必要共同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围绕着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一共审判类案件池作为参考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只有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受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均由农村集体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尽管发学法舰队集体所有理解解读有不同的认识,但集体所有因为集体成员共有成为不争的事实,其势在必行,也就是说,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土地拥有共同的所有权,那么进一步得出,不是集体经济成员,不得想又集体土地权,具有农村即成员资格,农民才能享受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被征用后获得四项补偿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则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生存补偿,是对依赖集体土地进行生存,具有土地所有资格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受生存补偿,地上附着青苗肺和承包土地,经记者跟着补偿,因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土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集体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赖于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农民生存生产生活在各行省镇,依法确定农民集体合体,她们与经济组织,城市合作社,个人合伙等最大区别就是依法所有土地资源,只要是农民,其生存依靠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社会自所决定的,即只要该村农民就医法成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因此,农民农村集体组织不像其他组织一样,成员有相关准入制度,只要一出生是农民,其生存依赖说在即,土地也就自然取得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是农业户口,一旦因婚嫁等正当旅游嵌入到该枪,就意味着其以后生存生活只能依赖概称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农民自愿而言,取得成员的资格同样集体组织成员死亡,阴顾城迁出觉样也就自然丧失其资格,我们不难看出集体组织成员具有流动性,吃不固定的随之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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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

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生产队成员,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加入取得

1.婚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娶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女性配偶(农业户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生女户入赘女婿 (农业户口),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收养加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并落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被收养人可认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收养关系解除时,被收养人的成员资格随着丧失。

3.迁入取得。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如: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原则上应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协商取得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村“四议会”表决通过,原则上可确定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

2.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除外。

3.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下放未回城的知青等)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自愿放弃的除外

1.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及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复员、退伍军人。

2.原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进城务工经商、小城镇户籍改革等原因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进城入镇,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刑释解戒人员,仍在原址生产生活的。

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户口注销。

2.已取得了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户口农转非,已进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序列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一)“外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1.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因结婚户籍已迁到婆家,生产生活在婆家,因“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承包土地的妇女,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妇女嫁出后,在婆家较为固定生产生活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妇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没有取得非农业户口,承包地保留且在娘家居住生活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户口,居住城镇生活,虽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能认定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上门婿”的成员格认定

结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子俗称“入赘婿”。如果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男子取得女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且在女方生产生活的,可以取得女方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有儿有女户给女儿招赘上门女婿或者多女无儿户给几个女儿分别招赘上门女婿的,能否取得其妻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三)新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户籍登记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原则上均应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丧偶和离婚妇女成员资格的认定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应认定具有婆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三十年不变”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原则上应认定具有娘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五)“空挂户”的成员资格认定

1.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目的并不是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此类空挂户是否具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2.因历史或个人原因迁徙至本村生活十年以上,在本村建房,生儿育女,并在原地已没有了承包地,迁入后得到村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也在实际生活中赋予了相同的村组成员资格,享有同样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如参加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获得了一定的承包地按普通的农业户口予以登记),原则上应认定此类空挂户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六)回乡退养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1.已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并已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股份,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2.虽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退休工资但未分到承包地的回乡退养人员,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

(七)“农转非”的成员资格认定

户口已农转非的成员,如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成员资格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如果进入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上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七、工作流程

(一)明确组织。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摸排登记、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方案。根据指导意见由各村拟定本村初步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并报郝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发布公告。由各村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

(四)核实登记。各村工作组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方案》,核实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户主、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现户籍地、成员增减变动情况(填写具体原因),核实登记由农户签字。

(五)公示确认。由村工作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各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确认。

(六)上报备案。各村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表》(含电子档)报.xx

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八、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各村组织实施。具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区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范、公正、准确。

希望能帮到您朋友!




广漂金子


失地农民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还在村里、以及子女还在村里算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以农村《户籍薄》中在册人员为准(含新生婴儿)。

失地农民变非农户口有几种现象,一是农民土地被全部征用转非农户口的,不再是农村集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农民部份土地被征用,但户口已转为非农户口的,虽已不再是农村户口,但仍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土地比例分配的红利,

三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允许的出钱购买的农转非户口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农转非了,但土地却没退还农村集体,这类人员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却连续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福利。

总之,农民一但农转非了,就不再持有农村《户口薄》。也就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巧看世间


农转非后,仍以原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视为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村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自愿将户口农转非并选择加入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农村居民取得非农业户口往往仍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村民农转非后已经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加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则应当认定该村民仍然具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贵港扶贫集市


农村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其户口就转为非农业户口了,户口就不可能还继续留在村里,自然就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也不算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原村民委员会就不存在了,一般会改成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如果一个村内只有部分农民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则会将土地征收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籍转入其它的XX居委会或者XX社区。


庆双


如果在本地有祠堂的就是根了。因为户口未迁出过的男方是有拜祠堂维护义务。二是祭祖本村人是会参与,外姓人是不会参与。所以本村农民的子女有这两个义务的孝道文化是有权益的。

还有是户口一直末迁出过的人是有根文化道德。如果因工作迁出户口又因利益而迁回总觉得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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