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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閒置土地,包括兩部分,一是農民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二是農村土地被徵用後未及時開發利用而閒置的土地。我國土地資源非常寶貴,是世界上人均土地資源較少的國家,不管什麼原因造成土地閒置,都是不應該的,如果不能及時整改,都應該收回已經批准的使用權。
農民自身原因形成的土地閒置,也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農民的承包地,因為效益低下,或者農民外出務工勞力缺乏無法耕種造成的土地閒置,也稱為土地撂荒,這種現象現在在農村非常普遍。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在土地承包期間,村集體是不可以收回農民的承包地的,但如果農民違背承包協議,人為造成土地閒置或者改變土地用途,村集體是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的。具體規定是,不管什麼原因,農民人為對承包地拋荒兩年以上不耕種,村集體就有權收回承包地。至於如何收回,土地承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土地承包權是以合同形式認定的,收回土地承包權也應該像當初簽訂土地承包協議一樣,由村民代表研究同意,村委會正式向承包戶下達通知,廢除原來的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權,並報鄉鎮和縣農業管理部門備案。
農民造成的閒置土地,還包括一種非農業用地,即農村的宅基地。宅基地的性質也屬於集體所有,農民申請使用。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農民申請宅基地被批准獲得使用手續後,應該在兩年之內將開工建設。如果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村集體也有權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農村的一些老宅基地,在房屋倒塌以後,農民又超過一戶一宅的規定,無法重新建設時,也要由村委會收回使用權。但規定是規定,農村到現在為止,實際上很少發生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事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收回,也要報原批准單位備案,廢除原來的宅基地使用證。
另外,農村土地被徵用,徵用單位長期未進行建設,這也屬於土地資源的浪費。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辦理審批手續建設性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土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不動工建設,應當繳納土地閒置費。連續二年不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收回後,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造成徵用單位未能按時開工,這種情況不應該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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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收回分類
土地使用權收回通常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行政權力將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消滅以使國家所有權回覆到圓滿狀態並在特定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目前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按補償方式分為兩類:一類為有償收回,為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就屬於有償收回;一類為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及因閒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變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就屬於無償收回。
2、閒置土地的認定
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所謂“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主要有: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或者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沒有進行挖基作業,或者挖基作業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已動工開發進行挖基作業,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其他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動工開發但中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及《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認定為閒置土地的構成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照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開發建設;二是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閒置;三是非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
法律之所以規制土地閒置的行為,由於土地資源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國家為了避免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卻不按期進入開發日程,將土地長期擱置、造成土地浪費的行為。在實踐中,由於土地使用者在實際動工遲延很多情況下是由於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閒置的期限作為唯一標準有違公允。從立法宗旨來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開發但有意囤積土地、拖延開發的主觀目的是認定閒置土地的重要標準。
3、閒置土地收回性質
目前,土地管理部門對閒置土地的收回依據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也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條款,因此,對閒置土地收回是一種行政行為,還是一種民事行為,歷來頗有爭議。
從已有的法律規定分析發現,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曾於1997年10月30日在《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國土[法]字第153號)中規定:“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對閒置土地的收回行為性質已經明確為行政行為。
4、土地收回與抵押權人利益衝突
當土地使用權在被有償收回時,抵押權人可以利用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特徵,通過對土地使用權的代位物即補償金行使抵押權,但因土地閒置,建設用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時,抵押權隨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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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權收回分類
土地使用權收回通常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行政權力將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消滅以使國家所有權回覆到圓滿狀態並在特定情況下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目前我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按補償方式分為兩類:一類為有償收回,為公共利益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就屬於有償收回;一類為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及因閒置土地二年以上、擅自改變用途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就屬於無償收回。
2、閒置土地的認定
根據2012年新修訂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所謂“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主要有:
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或者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沒有進行挖基作業,或者挖基作業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已動工開發進行挖基作業,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
3除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其他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
4已動工開發但中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及《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相關規定,認定為閒置土地的構成要滿足三個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照規定的動工開發建設日期開發建設;二是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閒置;三是非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遲延。
法律之所以規制土地閒置的行為,由於土地資源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國家為了避免土地使用權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卻不按期進入開發日程,將土地長期擱置、造成土地浪費的行為。在實踐中,由於土地使用者在實際動工遲延很多情況下是由於政府原因造成的。因此,以土地閒置的期限作為唯一標準有違公允。從立法宗旨來看,土地使用者有能力開發但有意囤積土地、拖延開發的主觀目的是認定閒置土地的重要標準。
3、閒置土地收回性質
目前,土地管理部門對閒置土地的收回依據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也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條款,因此,對閒置土地收回是一種行政行為,還是一種民事行為,歷來頗有爭議。
從已有的法律規定分析發現,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曾於1997年10月30日在《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國土[法]字第153號)中規定:“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對閒置土地的收回行為性質已經明確為行政行為。
4、土地收回與抵押權人利益衝突
當土地使用權在被有償收回時,抵押權人可以利用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特徵,通過對土地使用權的代位物即補償金行使抵押權,但因土地閒置,建設用地使用權被無償收回時,抵押權隨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償收回而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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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是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我國土地管理法律制度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當前工業化和城市化推進的過程中,土地資源的供需矛盾尤顯突出,而閒置土地造成的供求不平衡是重要原因之一。
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屬於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動工開發延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土地閒置原因說明材料,經審核屬實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閒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閒置土地的收回程序,在第十四條有所規定:“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閒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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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目前閒置撂荒的土地很多,但是要想收回去,好像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今的農村土地不比過去,過去有地就有糧食吃,就意味著餓不死,現在的農村土地同樣值錢,但是卻很少有人會通過種糧食來變現,很多人尤其是年輕人就撂荒了農村的土地,跑到城裡去打工賺錢去了。那農村這麼多閒置土地該怎麼辦呢?
農村有很多土地就那麼扔在地裡白白荒著,真的很讓人心疼,我記得今年跟老爹一起去地裡種地瓜的時候,老爹還指著滿山好多撂荒的土地在那說,“你說這地就這麼荒著,真是看著就讓人心疼啊,過去的人看見地比看見自己家人還親,現在怎麼就沒人種了呢”,所以老爹都70多了,還是捨不得家裡那一畝三分地,一年到頭的種著,讓他來城裡住兩天人家也說走不開。
農村的土地在那閒置著,但是不管村裡還是鄉鎮卻不能隨意收回,根據現在的土地政策來說,農民對自己承包期內的土地擁有承包權、使用權、依法流轉所承包的土地等權益,所以說土地扔在那裡不種可以,但是你隨隨便便的給人家收回去就不行。而且關鍵問題在於現在農民雖然不怎麼種地了,但是說實在的留著土地還可以享受將來徵地帶來的利好,沒有人會將土地白白的交回村裡。
如果說上級部門批准了一定範圍內的土地作為公益用地或者工業用地,那也要有完整的手續、批文,村委和鄉鎮相關部門在確定好徵地賠償後,雙方達成協議,才能夠徵用閒置的土地,否則不能無故收回。而且現實生活中,即使農民的土地被徵用了,只要還沒有開始動工,很多農民就會見縫插針的,依然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一般村裡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農民種點地也不容易,只要在閒置期間可以繼續種,但是一旦開始動工要立刻清理,不清理也不會再有賠償。
如果土地被用作工業用地了,可是廠房、設備啥啥沒有,而且遲遲不動工的話,期滿三年,相關部門有權利對於這塊沒有動工的閒置土地進行收回,不像在農民手裡時那樣,即使閒置撂荒也不能收。
靈子
閒置土地。收回閒置土地是防止“炒地皮”,等拆遷投機行為。因此,收回閒置土地不是行政處罰。具體判斷標準為:未進行實質開發滿兩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權利人可收回,或解除合同。進一步判斷標準為項目總投入的25%,低於可收回,但出讓方的原因不能開發的除外。
南京徐劍
閒置三年以上,收為村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