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村委會有爭議,無法確權,2018年以後還能再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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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村委會有爭議,無法確權,2018年以後還能再確權嗎?

農民承包的耕地和村委會有爭議,不能確權?最常見的就是確權面積和實際種植面積不符或者農民和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這是最常見的導致土地不能確權的兩種爭議。而且對於土地確權來說,農民基本不會和村委會有爭議的。

對於這兩類情況,可以在糾紛或者爭議解決之後進行確權的。而且確權是無償、不收費的。如果是確權面積和實際面積或者承包面積有爭議,那麼可以通過查詢以前二輪土地發包時的土地臺賬,來看看臺賬上記錄的您承包的耕地面積,來看看原始的承包面積。只要知道原始承包面積和現在的面積對比一下基本就能知道怎麼回事了,也就能確權了。

如果是農民和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比較多見的就是誰家多佔誰家一根壟,多佔誰家兩分地的之類的糾紛,基本不會有太大的糾紛。因為出現大的糾紛哪得是需要經過村委會調節的。而對於這類的小糾紛有時候也需要村委會調節的。

只要問題能得到解決,能夠正常的進行確權,那就可以了。您只需要在土地糾紛解決之後申請確權就可以了。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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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與村委會有爭議,無法確權,2018年以後還可以確權嗎?

首先,明確的是爭議不解決,是不會確權的。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過程中,對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如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國家政策文件和標準均有相應的規定。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農經發[2009]8號)指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未確定或有爭議的,暫不列入登記範圍”;

《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要求:“對存在爭議和糾紛的,先依法解決,再予以登記確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這點工作規程(試行)》(農辦經[2012]第19號)明確指出:“入戶權屬調查過程中,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後再登記”;

(調查規程)指出:“對於有邊界爭議的承包地塊,應先解決爭議後再進行調查。其他非邊界爭議可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承包地塊調查,同時在附錄C‘調查記事’欄中對爭議情況予以註明”。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①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②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③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到紛;

④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⑤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從規則層面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從正反兩方面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受案範圍特定化,使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截有法可依。但是,結合實踐不難發現,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受案範圍的立法規定與農民權益保障需求之間尚存在一定差距。從應用角度而言,應根據農地徵收補償糾紛的不同類型將特定類型的農地徵收補償糾紛納入仲裁的受案範圍。同時,應當將村民資格糾紛作為一類獨立的受案案由加以規定。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過程中,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和五十二條明確指出:“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至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鍾裁的一般程序,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其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有9個流程環節:準備工作、權屬調查、糾紛調處、審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數據庫與登記業務系統、建立登記簿、頒發權證、資料歸檔。

綜上所述,我們發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流程中,權屬調查和糾紛調處之間、糾紛調處和審核公示之間、建立數據庫和信息系統與建立登記簿之間的工作不是先後關係,而是有一定的交叉,在權屬調查和審核公示階段均有糾紛調處的內容,權屬調查階段要進行糾紛調處,在審核公示階段還要進行糾紛調處。權屬調查和審核公示是出現糾紛和異議最多的2個環節,所以不論何時,只有糾紛解決了,才會確權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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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沒有土地,因為村委是地方領導單位,農民是耕種者應有土地!有內部文件為證據!如中發[62]516號文件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生產隊第四章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當時鄉與村委的所有土地全部下放到各生產隊手中管理了,經通過村成員2/3討論定下來的方針長期不變,沒有經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批准,審核,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佔用!


謝德滿


確權只給人口口糧田確權,人們享受平等待遇,任何手段所取的土地在合同期內繼續使用,這是合理的,。


玉琴455


我村共60O畝農田,均分給村民400畝,2O0畝l村幹部用少量的錢說他承包了,這2O0畝確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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