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行為嗎?下崗職工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Josir


樓主你好,買斷工齡實際上,嚴格意義上來講就是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那麼稱之為是買斷工齡。那麼對於企業來講,由於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員工本人不符合公司的一個行為規範,那麼這種情況他確實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個問題是無可厚非的。

那麼主要的問題在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員工的一個用工合同,那麼就要按照法律的要求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辦理失業金的一個待遇。這樣一來的話就符合這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約定了。通常情況下按著自己在工作單位工作的時間,來確定相應的補償金待遇。那麼每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全額工資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的一個待遇。

除此以外,還可以獲得失業金的待遇。失業金待遇領取的長短,根據你繳納失業保險來確定。比方說你交了1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那麼就可以獲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金待遇的領取。這兩個方面的一個待遇都是自己應當所得的,作為買斷工齡也就是下崗工人來講,那麼依法所獲得自己,應有的一個待遇是自己很重要的一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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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也好,不違法也好,當初下崗時很多單位都這麼做了。給你倆錢,你愛幹啥幹啥,從此你的行動,你的溫飽與單位沒任何關係。單位己成了你的後媽。好像是從一九八幾年陸續下崗的。當時很大一部分人並不願意下崗,感到不知所措。這班上的好好的,忽然,說打發就打發了,這心裡的確難受。而且剛開始覺得下崗是件很丟人的事。我一個朋友在單位幹了好幾年,而且年年被評為工廠標兵。然而轉制以後,叫個人承包了,人家按排的全是自家的親屬,和新招的廉價臨時工,其餘的全打發了。當時廠方規定是:可以買斷工齡,二是不買斷也可以,單位替你交養老保險。有不少一兩萬就買斷的,沒買斷的最後連工廠影子也找不到了。我這朋友就是,當時沒買斷工齡,尋思著工人給交保險多好,可誰知只給交了半年,人家以虧損為名再也不給交了,也沒處打官司去。再後來人家工廠乾脆黃了,也就是申請破產了,老闆帶錢去國外了。苦的是這幫沒買斷工齡的工人,鬧個雞飛蛋打。我一個朋友是特殊工種,去年申請退休,最少補八萬塊錢,都得自己掏,哎,沒辦法,也真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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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確實是一個違法行為,不過大家要搞清它的定義。

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一個老概念了,它源於90年代我們國家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一開始大家通過各種方式安排企業富餘人員,比如允許富餘人員內部退養,就是一種方式。


後來還是有一部分企業承受不住,通過對職工支付一次性補償的方式,解除跟勞動者的關係。有點兒像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但實際上買斷工齡的違法行為在於,買斷工齡時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1992年我們國家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有些企業一直沒有給職工繳納。尤其是買斷工齡的企業多數是一些生產經濟效益不好,拖欠工資保險嚴重的企業。

企業可以給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必須要符合有關規定才可以。


如果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給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職工即使不能迅速實現就業,也能依法享受有關待遇,也就不存在職工離開崗位後沒人管的問題。

所以,任何以一次性補償方式解除職工與企業關係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要按照勞動法及後期的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按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職工在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有兩個利益一定要明確。第一,是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到解除之月。第二,是按照要求支付了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企業如果沒有按照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其實還要要加付50%的補償金。

所以,企業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時,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保證好職工權益的情況下解除,否則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索要相應的補償金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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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就是下崗工人,回答這樣的問題,心裡其實非常難受,就像一把刀慢慢的刺進的皮膚,讓你感受到什麼才是切膚之痛。

所謂的買斷工齡,在我當初簽訂補償協議的時候,並沒有發現買斷工齡的字樣,不管是文件還是其它協議,都沒有看到過,文件與補償協議的字頭,均以並軌字樣出現,並且我曾在我們縣裡的主體大街上,看到過這樣的宣傳標語,寫有堅決完成國字頭企業的並軌改革任務的字樣,當時看的時候,心裡拔涼拔涼的,印象深刻,雖然時過境遷,但至今難忘。

當初,國家迫於經濟壓力,為了發展,只能甩包袱,提出減員增效的痛苦規劃,不得已而為之,但制定方案時,確實是非常慎重的,為歷史負責,所謂的買斷工齡是地方的叫法,從未聽說,也從未看到來自中央的文件有這樣的字眼,不能把並軌理解成為買斷工齡,而所謂的買斷工齡的錢,恰恰是並軌補償金,非一次性買斷,破產並軌的下崗職工的檔案仍然由國家職能部門保管,也就意味著,下崗工人的身份屬性仍然存在,得以保留,也為今後國家妥善解決這一部分群體人員的歷史性問題,埋下了伏筆。所以,從歷史的角度看問題,從來都沒有買斷工齡這一說,也就沒有什麼違法不違法這一說,只有並軌補償而已。

改革開放這麼些年,我們的國家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一點,不管你是窮的還是富的,我們都該客觀的承認這個事實,不能眛著心的去否定,而且我們去了千年的農業鐵稅,國家依然經濟蓬勃,並且給予農民個體農業補貼,何等的氣魄,歷史讓人感嘆。我雖然下崗,苦過累過,也曾經極端的罵過,至今雖然依舊貧平,但歷史到了今天,我們的國家能與美國這樣的超級大國平起平坐,經濟上搏鬥抗擊,舉手投足便能影響世界,說心裡話,我不為當初的犧牲小我而後悔,也希望我的國繼續奮鬥,實現中華復興的偉大夢想。


東方紅102714247


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嗎?實際上買斷工齡從未合法。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維護勞動者合理利益的有效手段。政策實施30年來,無數的實踐證明了買斷工齡跟當時的歷史條件是能夠對應的。現在的條件下,買斷工齡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支付賠償金和繳納對應的社保。不滿足這兩個條件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中國部分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重新安置由於產業轉型引起的安置剩餘人員的一種方式,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以員工的工作年限,工資,工作等為基礎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與員工協商,並向有關部門報批,公司根據約定的情況一次性向員工支付一定的金額,從而解除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最後將解僱員工,並將買斷工齡員工推向社會再就業。


買斷工齡工人如何獲得自己的權利?如果被解僱的買斷工齡工人需要法律支持,我該怎麼辦?

雖然我在買斷工齡時收到了一筆錢,但養老保險有沒有支付非常重要,在被解僱之前支付15年社保是可以的。到了退休年齡,您可以退休以領取退休金,但在您被解僱之前支付不到15年是一件悲慘的事。那時,你買斷工齡後的工作機會很難找了。如果你有閒錢,你可以支付養老保險,而當你買斷工齡時你就是40歲左右,一家子人等著養活,但這時候工作很難找,錢很難賺!


而且,大家都知道買斷工齡沒有提前退休的政策。從40歲左右到達到60歲的退休年齡太難了。希望國家能夠為已經買斷工齡提供一些支持,比如更多的就業培訓,更多的扶植政策。這樣他們也可以得到更多工作機會,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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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人有勞動的權利且不可剝奪,買斷工齡,意味著買斷了人的勞動權利,因此是違法的。實際上,企業的這種減員措施,叫做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而買斷工齡,只是部分人不規範的稱呼罷了。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根據自身經營狀況、人員狀況,而不得已採取的一種經營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以一次性的補償,來換取員工同意解除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對於因人員多而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和員工來講,企業減少了非必要崗位員工數量,降低了人工成本支出,提高了盈利能力和運營質量,而員工擺脫了死守效益下滑企業,而導致薪酬下降、生活質量下降的不利局面,在得到一筆補償的同時,也多了一份新的就業選擇的機會,因此也可以說,這是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的雙方都得利的措施。

但當時的雙方得利,並不代表過後這件事情不會被吐槽。

企業減員後,如後續盈利狀況不佳,導致倒閉或破產,這個事情也就不用再提了。但如果企業在這之後發展狀況越來越好,則多會被離開企業的員工所吐槽。主要原因,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企業的減員崗位,多為非必要的操作和管理崗位。企業發展狀況變好後,出於自身發展的需要,再行招用的人員,多側重於專業學歷更高、專業能力更強的人,而對於當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重新招用則較少。即使重新招用,也因上述原因,多在後線或後勤輔助類崗位工作。一方面是出於感情,對無一技之長的離崗員工的生活照顧;另一方面,這些後線或後勤輔助類崗位工資成本較低,對於企業來講是暫時能夠承受的。

二是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雖然得到了一定的補償,有了新的就業選擇機會,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滿意這種安排。一方面是習慣於原企業中固定的工作模式和崗位安排,面對市場化重新擇業,心理和能力準備均不充分;另一方面新的市場化就業模式,不能保障就業的穩定性,也因此不能保障生活質量的穩定性,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面對就業和生活的社會壓力較大。

當然,其中也有一部分人用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進行證券股票等的投資或做生意,由於種種原因導致投資或生意失敗,造成生活保障風險加大。此時,再看發展狀況好的企業,難免會有微詞,這是很正常的反應,在此,就不過多討論了。

對於有償解除解除合同人員,國家和地方政府實際上是非常關心的,因此而出臺了很多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指導及自主創業的扶持、優惠政策。即使原就業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也採取了力所能及的再就業等方式,承擔起了額外的社會義務,加大了對他們的就業和生活保障,這些都是應提及和值得肯定的。

但,無論什麼政策和保障措施,力度再大,關鍵還得靠自己。畢竟,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勞動人事和薪酬分配製度改革也必將同步進行,差異化績效考核必將加大,只進不出的用人關係必將打破,因此即使回到企業重新工作,也不是不存在薪酬考核降低和再次離崗的風險。

個人看法,不足勿怪。


雷神154124095


違憲且違政策。但與法律無關。因此法津上找不到違法條錄。

我們這屬央企。也下崗,名減員增效,口語下崗。

但退休時,知違憲,找市裡,獲支持,但總歸不在崗,無貢獻,減六成工資待遇得返還,退休滯納金全由企業補繳足,但總比在崗的少點,但已很好了,心裡順暢多了。

歪嘴和尚唸錯經,同經本身無關,只不過具體個人僅個案,少人管,全休下崗人多去代表,有聯名書告,成群體事項,政府有理由設專人專項立案解決了,單人去屬個例,政府無理由專人應對的,政府不為個人服務的,否則政府內工作人員為自己服務,世道將亂了。不知此規,亂髮牢騷與事無益外,也真冤了人家好政策了。


味哎兒


“買斷工齡”已經是比較早的概念,是在改革開放初期,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即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錢,並解除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

實際上,勞動法律法規上並無“買斷工齡”這一說辭。這種行為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並且違法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上的規定執行。

如果企業仍想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首先,員工可以堅決拒絕,並要求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其次,單位若執意如此操作,員工可向單位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或者是可直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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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單位想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具體包括以下14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哪些情形解除,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除了(二)至(七)款由於勞動者過失,導致的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餘的情形,用人單位均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是有關係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每工作滿1年,用人單位要支付1個月工資。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什麼情況下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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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糧食職工,1998年下崗,一分錢都沒有補償,就趕回家至今,無醫保,無社保,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應。現在已經53歲了,只有等死,有什麼辦法嗎?


手機用戶13391801301


買斷工齡是一種違法行為嗎?

我認為,首先看是不是合理,合理即合法,不合理即不合法。

買斷工齡是在企業改革時,推行股份制,將企業的歸屬權進行變更時產生的。

如果買斷工齡的錢,把物價上漲考慮在內,能讓買斷工齡的下崗者,後半生衣食無憂,有病有錢醫,算合法,否則不合法。

理由:是由買斷方單方面提出的價格,沒有讓賣斷工齡的下崗者,提出自己需要多少錢才賣,既然是買賣,價格就要互相協商,單方說話就算,是強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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