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判是什么官职,主要负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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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匡胤建立宋朝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训,进行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以消除地方割据的隐患,在行政区域上,实行路、州、县三级,其中第二级的州,最高长官叫“知州”,由于是由朝廷选拔,为防止知州权利过大,皇帝会派下亲信任知州的副手,这个职位叫“通判”。

王安石早年也担任过舒州通判,因勤政爱民,受地方举荐升任常州知州。

宋朝的通判,既是一个州的二把手,协助知州处理政事,又是皇信派下来的亲信充当耳目,属于中央官员,如有上通下达的政令,需要两人同时署名才可生效,通判还有专奏权,可以绕过知州直接向皇帝汇报情况,可见权利不小,由于通判有行政权和监察权,也有人把通判称为“监州”。

图为塘栖乾隆御碑与水利通判厅遗址,明朝时杭州府通判在此设厅,管水利和缉拿水盗,清朝乾隆南巡此地时,为感谢浙江百姓积极纳粮,立御碑于此。

由于宋朝的官员品级十分复杂,不但有官阶、勋官、爵位、差贴等,州也分一、二、三级州,正常情况下,通判比知州低一级,比如知州是正四品,那通判从四品。宋朝以后,各级的辅助官或副手都称为佐贰官,明清也延续通判,但将通判的行政和监察分开,设两人,,在明朝称为“州同知”和“判官”,在清朝称为“同知”和“州判”,官阶不高,一般是六品到七品之间。

苏轼当年因反对王安石变法,被王安石逐出京城,任杭州通判。

就以明朝为例,虽然州同知和判官依然是知州的副手,还有自己独立的衙门口,但权利已远不如宋朝,一权分饰两人不说,州同知完全成为知州的副手,判官由于行使监察权,他的上司不再是知州,而是巡按御史,判官的指挥权和调动权均在巡按御史手上。另外明朝和清朝的文武官到了一定级别,可以通过考核评职称,通判的话文勋评不上,只能评散阶,比如六品承德郎、从六品儒林郎,七品承事郎等。


图文绘历史


历史上不同时期的通判,职能上可能有些差异,但基本上也就是个排名靠前地方副职。根据其地域的行政级别不同,所在通判的官员品级也不尽相同,简单的说就好像现在地级市和县级市一样,虽然他们名义上都是市,但在现实的存在感却是截然不同。比如地级市的副职一般都是副厅级,而县级市副职却大部分为副处级,这名义上都是xy市某领导,但其官职真正的含金量却有天壤之别。


那么通判这个地方副职主要分管什么工作呢?不同的朝代通判职能有些许变化,比如宋时期通判的存在感就很大,那时候甚至地方一把手都要对手下的通判礼敬三分。宋时通判职能大体可以分为部分行政职能和纪检监察,行政职能又主要有农业运输、农业水利等,还有就是掌握绝对优势的纪检监察。所以那时候的通判真的权利很大,相当于现在地方的纪检书记、监察主任,外加地方农业、粮食、水利、交运些许权利,甚至有河道和靠海的地区通判,还要管理海河安定等相关事宜。



一直到清时期通判这个官职才开始倾向于边疆地区,其纪检监察的职能也被弱化殆尽,这样对通判的社会地位肯定有影响。但清时期通判还是分管一些比较好的肥差,比如一直被严格控制的盐,所以也不能说清时期通判这个职位就冷了,但相比宋时的通判肯定有所不如。


最后说下通判一职设立的原始初衷,宋朝发明通判这个官职,当时通判要皇帝任命,而且通判还可以直接给皇帝打小报告,说白了也就让担任此职的人做自己的眼线。咱们大家都知道一把手在权势上有着绝对的优势,如果这样的权利不受到制约和监督,那么随着权利的无限膨胀地方大员很容易出问题。那么通判就是专门牵制这些人的,不过现在回望历史,貌似这个制度闹的不太有成绩。


追记历史


宋代在府州设有较为特殊的通判一职,通判又称监州,全称为某某府或某某州“通判州军事”。通判与知府知州共领府州事,凡府州之事,无不过问。通判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地的知府知州,“事得专达”,“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知府知州公事,须通判连署方可行文,否则无效。





一、宋代的地方行政机构

在地方建制上,宋代改唐代的道为路,实行路、州、县三级体制。中央的派出机构设在路一级,一般分为帅、漕、宪、仓四司,这几个部门除行政职能外均具有监督地方的性质。宋代府、州的名义长官是府尹、刺史,但均为虚职,实际主管地方政务的府州军监长官为“权知某某府(州)军州事”,以军示军政,州示民政,习称知府知州。二品以上官员或带中书、枢密职衔者出任府州长官时,则称判某某府州。知府、知州均直接对中央负责,行文直达朝廷,表明其并非监司的属员。宋代县之长官初名“判县事”,后改为为县令或知县。以选人领县为县令,以京朝官领县为知县,称知县者居多。如果该县有兵,则知县例兼兵马都监或兵马监押。升朝官为都监,京官以下为监押。



二、通判的出现

《宋史》记载:

乾德初,诸州置通判,统治军、州之政,事得专达,与长吏均礼。

通判一职从宋朝初年开始设置。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简称。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 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郡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经过通判。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其实,通判的作用主要是用以与地方行政长官形成制衡,避免地方官员权力因不受约束而坐大。



所以,宋时的通判,与现代相比,最起码他是地方行政主要领导,从他赋有监察职责的角度讲,跟纪委的职能差不多。从他的行政角度来讲,跟副职差不多。从其对中央负责的角度讲,又是上级下派的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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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是宋朝开始设立的官员,多是皇帝亲自派遣到州一级的副职官员。州级第一官员叫知州,通判是第二把手,但是一般都是“知州事”。基本管理所有事物,知州和通判虽然是上下级,但是州里事物是需要两人共同盖章实施的。

通判通常是皇帝亲派,主要是为了地方知州权利过大,起到制衡权利的作用。

宋朝时,苏东坡曾做过杭州通判,当时为了杭州不受雨季涝灾,带领当地百姓治理西湖,时至今日,“苏堤”依然是杭州的美景。

做过通判的还有王安石,还有《水浒传》里的黄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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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赵匡胤立国后,为了杜绝再次出现如同唐末五代以来藩镇武将专权,从而导致皇权旁落局面的出现,宋廷在立国后,就逐渐收回了各地方节度使的军权、政权。而当节度使的权力被收回后,为了彻底的控制地方,宋廷开始让朝臣前往各州郡充任最高长官,谓之“权知军、州事”。



当然,五代以来的乱象注定会让宋朝的皇帝不会将地方的权力完全交予一人之手。因此,在当时宋廷为了防止州郡长官再次出现尾巴不掉的情况,就在各州郡另设了一个副长官,而这就是“通判”。

《宋史.职官志》载“宋初惩五代藩镇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通判最早只在荆湖南路各州郡设立,后推行于全国。



当然北宋对于各州郡是否设立通判有以下规矩:

1.“大郡置二员。馀置一员”。大郡会设两位通判,其余只设一位。

2.“州不及万户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正常情况一个州的人口如果不超过万户,则不设通判,但是如果这个州是以武臣兼任的,那么就需特设一个通判。



在北宋通判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知府公事并须长吏、通判签议连书,方许行下”。在当时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务,知府若想执行,则必须经过长史、通判的同意。也就是说通判拥有决策本州郡民政事务的权力。



2.“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通判拥有监察本州郡知州以下官员的权力,在当时若出现官员怠政,或是有违反乱纪的事情,通判可直接奏请皇帝处置。

3.“其广南小州,有试秩通判兼知州者,职掌倅贰郡政”。当时有部分设立在广南西路,也就是广西和云南地区的通判,他们会兼任知州一职,总掌一州事务。当然与知府一样,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务,能够实施与否,都需经过知府的决策。



而到了南宋,通判一职虽依然存在,但在设立的条件上,及职责上却有些许的改变。

首先在设立的条件上,南宋规定:

1.“除潭广洪州、镇江建康成都府见系两员外,凡帅府通判并以两员为额,馀置一员”。潭州、广州、洪州、镇江、建康、成都等六地设两个通判外,其余皆设一人。



2.“既而诸州通判有两员处减一员。凡军监之小者不置”,各州原有二个通判则减为一个,而小军监则不再设通判。

3.“乾道元年,诏买马州、军通判,令茶马司依旧法奏辟,馀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关外四州通判,乞自制置司奏辟,所有金、洋、兴、利、文、龙待州通判,乞送转运司拟差。"并从之。”,即原有皇帝亲自任命的通判,现改为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负责向朝廷荐举或征召为官。



在职责上,南宋则相应添加了几个全新的职责:

1.“入则贰政,出则按县”。此时通判在州郡时可为知州副手,在县时则可作为一县长官。

2.“有军旅之事,则专任钱粮之责”。如果本州郡遇到战事,通判则需专门负责粮草事宜。

3.“经制、总制钱额,与本郡协力拘催,以入于户部”。在征收经制钱和总制钱两项杂税的时候,通判需与知州一起负责征收,然后送与户部。



其实从以上“通判”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宋朝之所以会设立通判,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借此防止州郡长官的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朝的通判有皇帝直接委派,他不仅仅只是作为知州的副职,同时负有监察知州以下官员的职责,因此在当时通判被赋予了可直接向皇帝上奏的权力。



且当时知州在州郡所推行的政策都需经过通判的同意,否则无法推行,可以说“通判”就是一个身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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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一职,始于宋,止于清,是地方行政官员的一种,大概相当于二把手。



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一职,既是州郡官的副职,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监郡)和督邮(监县)的双重监察作用。作为副职,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另一作用就是想让这个官儿对知州、知府起到监察的作用。

元朝。元朝没有“通判”一职。有“判官”,掌司法。

明朝。各府置通判,分掌粮运、水利、屯田、牧马、江海防务等事。

清朝。在清朝通判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此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府或州,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捕等,品等为正六品。通判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

辛亥革命后,清朝灭亡,该官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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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亦作“同判”是“通判州事”的简称。严格意义的通判是宋太祖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唐代以来蕃镇势力尾大不掉的局面,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

通判可视为州郡长官的副职,辅佐州政。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另外,还有向皇帝察举官员的职责,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初时,通判权利极大,州郡长官发布的命令必须有通判一起署名才能生效。又因其有察举官员的权利,所以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官吏。

清朝也设置通判,称为“分府”,但多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

历史上苏轼做过杭州通判,王安石做过扬州通判,陆游做过镇江通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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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创于宋代,分为两种。

一是纯监察官。就是不参与签押公务,但须出席地方官员会议,监督行政流程,并可直接向上级报告行政主官的违法活动。一般任命书格式为:同判(某)州府事。

二是行政副手。与知府知州等行政主官共同处理公务,在钱谷、兵民、户口、赋役、讼狱方面与行政主官共同签押公文方能有效。标准任命格式为:同判(某)州府事,勾当公事。

清代,通判多出现边缘地区,职权类似小地级城市的政法委书记(同知才是副市长)。


四川達州


通判是宋代为了解决唐末藩镇割据的弊端设立的。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著名的“杯酒释兵权”故事,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武将解除兵权之后,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官名为“权知军、州事”,同时,为了防止州郡长官尾大不掉,又在州郡设置通判作为副职,辅助州郡长官处理政事。

其职责为:“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

通判还有一个职责:“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到了南宋,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


独立雨舟


通判是“通判州事”的简称,是北宋初期,由宋太祖赵匡胤创设的职位,专为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

通判职位创设之初,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名签署而来,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员,其职责除监州以外,凡是涉及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同签文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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